???? 1.品官占田制按官階占田 三國時代雖然局面大亂,但曹操、諸葛亮及司馬懿諸人仍然記得秦漢之制度,天下平定后便思改制,這是歷史傳統(tǒng),歷史不能扭曲的力量仍在。到了西晉,將屯田都尉取消,派縣令(縣長)主其事,再還田于民,使耕者有其田,又定出另一套經(jīng)濟(jì)制度。 晉朝在中國歷史上可以說是最壞的朝代,但在制度上仍是有它的一套。它定出了兩個制度:品官占田制和戶調(diào)制。先說品官占田制。 官有高低不同品級,每一官員可占有之田畝數(shù)量受到限制,亦即董仲舒的“限民名田”。 “名田”即“占田”。不過董仲舒并未實行,只提出建議而已。 依照《晉書·食貨志》的記載,官品第一至第九者①各以貴賤占田。即第一品者,可占田50頃(即5000畝);第二品,45頃;第三品,40頃;第四品,35頃;第五品,30頃;第六品,25頃;第七品,20頃;第八品,15頃;第九品,10頃。凡各品官員占有之田超過上述頃數(shù)者應(yīng)繳出還給政府。品官限田后,田地開放出來,各官又可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即三代)。 上述各品官所擁有之田可免賦稅;九品官可蔭三代,所蔭之親屬所擁有的田不會太多,但亦可免賦稅。這與西漢董仲舒的限民名田有所不同,因后者須繳納賦稅。 至于西晉所定第九品的范圍擴(kuò)及下列官吏:包括舉輦、跡禽、前驅(qū)、由基、強(qiáng)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持钑冗從武賁、命中武賁及武騎等。其各品官可擁有的佃客如下: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50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一戶。 但后來考諸實際,大官占田超過了上述限額的甚多。如司徒王戎,“園田水碓②,周遍天下”③。西州大姓強(qiáng)弩將軍龐宗因犯法而被沒收的田地即有200余頃之多④。2.戶調(diào)制有名無實 戶調(diào)制是當(dāng)時對平民而言的一種土地制度。田地出產(chǎn)所收的叫“稅”;“賦”是用作軍費的;“租”又不同,另外又有所謂“貢”。“調(diào)”者,“征調(diào)”、“調(diào)發(fā)”、“調(diào)興”(動員)之意,但現(xiàn)在作為“調(diào)官職”之“調(diào)”,已與“調(diào)”的原意有別。此處的“戶調(diào)制”是為了軍事上的調(diào)動而來。 戶調(diào)制開始于袁紹,當(dāng)時黃河北岸、山東等地滿布黃巾士卒,袁紹在河北一帶,因軍隊需要糧餉,便向每一戶征收軍事費用。這是中央政府解體后一種亂世的臨時辦法。曹操平袁紹后,仍沿用此法,但征費較輕。當(dāng)時每畝只收粟四升;每戶人口不管多少,收絹二匹,絲綿二斤①,這就是戶調(diào)制的開始。

晉武帝平吳后,制戶調(diào)之式,但與曹操時不同的是,曹操時期先講年租,再講“戶調(diào)”;西晉則是先講“戶調(diào)”。其制如下: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yuǎn)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賓布,戶一匹,遠(yuǎn)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遠(yuǎn)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yuǎn)者五斗,極遠(yuǎn)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② 上述制度,男丁分配70畝,女子30畝,即每戶仍是100畝占田;“課”指要田租③。上文中較難講者是“其外”一語,乃隨上文“歲輸”而來,即每歲輸絹、綿以外,尚得有課田之?dāng)?shù)。即100畝中,其中70畝收獲交給中央政府,即田租很重,達(dá)十分之七④。 西晉的“戶調(diào)制”,其實是王莽的“王田制”和曹操的“屯田制”的綜合體。 “戶調(diào)”兩字首次見諸《三國志·魏志·趙儼傳》。曹操得河北時,下令每畝征收田租四升,每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即分田租與戶調(diào)兩項征收;西晉則“戶調(diào)”在前,下兼“田租”,由于時局稍趨安定,已由兵屯變?yōu)檗r(nóng)民。即曹魏之屯田制,土地屬于政府,屯田者無土地所有權(quán)。 西晉戶調(diào)制時,則由西晉政府將土地分配給農(nóng)民,并規(guī)定一個確定的土地占有數(shù)量。即男丁占田70畝,女丁30畝。每戶共占田100畝,決非占田170畝。近人有說,照《晉書·食貨志》所說:“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以為每戶可占田170畝的解法,是錯誤的。因為照該文字的解釋,是在其占地100畝之內(nèi)以70畝為課田?!罢n田”是課其田租之意,意即農(nóng)民除了輸絹輸綿以外,還要再課田租,即是課十分之七的田租之意。 西晉泰始四年,傅玄向晉武帝司馬炎上疏,謂:“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臣愚以為,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 由此可見,晉室當(dāng)時規(guī)定由政府供應(yīng)牛只給農(nóng)民者,政府收田租八份,自取二份;自有耕牛者,政府收取七份,自取三份。但當(dāng)時西晉并未接受傅玄之建議,故“戶調(diào)制仍依私牛及無牛例收租”,故即100畝課田70畝。 另一證明是當(dāng)時屯田是“歲責(zé)六十斛”,即每人每年繳60斛。此制已甚為寬大。至?xí)x朝,則每100畝抽取70畝之田租了。漢代曾征收十分之五的田租,西晉則為十分之七。西晉訂出戶調(diào)制不到30年,天下大亂,故有其制而無其實,可能并無推行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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