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洛陽佛剎甲天下 從后魏楊衒之所撰《洛陽伽藍記》一書,知洛陽當時一般僧寺及洛陽一般人事情況,可看出洛陽當時之佛教在北方所占分量之重要性。

南北朝時,佛教對當時社會經(jīng)濟影響甚大;北朝尤甚。書中記曰:“招提櫛比,寶塔駢羅,京城表里,凡有一千余寺?!贝颂幷f明當時洛陽地區(qū)有佛寺1000余座,較南京多了一倍。如描寫其中一座永寧寺的盛況:該寺有九級浮屠,高90丈,每層高10丈,其上有剎①,高亦十丈,共高1000尺,人距洛陽100里處遠望,即可見該塔。剎上有一瓶,瓶大可容25石,瓶之四周掛有承露金盤,共掛30重,每一金盤掛有鐸,上下共有120鐸。 該塔四面開窗,每面有三門六窗。塔之每層四面共有12門,24窗,門均金漆,窗上掛鈴,共5400鈴(鈴較鐸為小)。該寺院共擁有僧房與樓觀1000余間,大雄寶殿乃其中之一間。棟梁雕花,窗用刺繡,用絹紗刺繡之花紋有稀疏之空,可通空氣。永寧寺之建筑裝飾為洛陽1000余寺院中具有代表者,亦借此可窺見北朝大都市之繁盛景象,寺中僧人之眾概可想見。古羅馬時期之大建筑物恐亦無類似此等之佛寺。 另如永明寺,有百國沙門②凡3000余眾,當時西域有數(shù)十國,新疆亦然,均有僧人奔赴該寺,全寺僧眾可能達一萬。 又如瑤光寺有民房500余間。據(jù)《魏書·皇后傳》記:當時的宣武皇后高氏、孝明皇后胡氏及眾多妃嬪出家后為尼,均居此寺中。 又如高陽王寺,其壯麗足與帝宮匹敵。此處列剎相望,寶塔高峻。四月初八日,京師仕女,多至河間寺觀其廊廡綺麗,無不嘆息,以為蓬萊仙室,亦不過如此。 當時寺院經(jīng)濟興旺,各物不假外求,儼然為一獨立之城邦。2.南北朝佛寺經(jīng)濟可自足 魏晉南北朝時,由于宗教對久經(jīng)戰(zhàn)亂的社會人生特別需要,故造成佛教特別興盛。就東晉南朝來說,東晉100余年間,有佛寺1700余所。到梁代時,佛寺增至2800余座。梁武帝蕭衍曾三次入同泰寺為僧,僧寺經(jīng)濟也配合其他條件而日益盛大。 北朝寺院經(jīng)濟亦盛,僧人并向西域及海外各國通商。當時陸路通向西域各國;海路則由交、廣地區(qū)①出發(fā)。自孫吳執(zhí)政后才劃分為交州(安南)及廣州(兩廣)兩區(qū)。在《洛陽伽藍記》中提及云:“西夷附化者,萬有余家,門巷修整,閶闔填列?!奔串敃r外國人僑居洛陽者一萬余家,市況熱鬧,成為國際貿(mào)易中心的商業(yè)重鎮(zhèn)。又如涼州(今甘肅)亦為重要都市,中國大批讀書人聚居該地,再向北即到遼東。以涼州、遼東兩地人文薈萃而到平城(今山西大同)。后魏道武帝建都于此,文化受中國讀書人之影響而提高。至魏孝文帝借口南伐,遷都洛陽,積極漢化。 五胡十六國時,割據(jù)稱王者,多信奉佛教。如后趙之石虎、石勒,篤信天竺沙門佛圖澄,尊他為“大和尚”,向他咨詢軍國大事。 前秦苻堅,師事沙門道安。又如南燕慕容德、后秦姚興,信佛甚篤。至北魏武帝時,益發(fā)崇信佛教,于京師平城建立佛寺,其子明元皇帝更為篤信佛法,其孫太武帝平?jīng)鲋莺螅c西域各國接觸更密。佛寺興建更多,由于帝至長安寺院中發(fā)現(xiàn)藏有武器,遂發(fā)動滅佛之舉。但至文成帝時,又恢復佛寺如故。 當時北方大寺院,有僧房多達數(shù)千間之寺院,可藏軍火,可練刀槍拳術;投靠僧寺之民眾,政府無法干預;獻米若干給寺僧后,即成為“僧祇戶”,政府不能再加管治。寺中有庫房,有當鋪,有市場,可經(jīng)商,寺內(nèi)可買到廣東之柑,廣西之柚,百貨蔬果,應有盡有。和尚之精壯者可任兵丁,故北方之寺院和尚已有能力可以造反。 寺院經(jīng)濟之可以獨立自足,主要是寺院擁有土地園林。如魏孝文帝為祖母文明太后興建報德寺,此地盤本為帝王游獵之區(qū),擁有龐大土地,建寺后自然全歸該寺所有。自孝文帝遷都洛陽后,京師地區(qū)民間土地已有三分之一為寺僧所占有。其他各州鎮(zhèn)僧寺亦然?!段簳め尷现尽吩疲骸白赃w都以來,年逾二紀,寺奪民居,三分且一,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鎮(zhèn)僧寺亦然,侵奪細民,廣占田宅?!?p> 當時寺院土地來源除侵奪民眾田宅外,其他尚有帝王封賜或貴族官僚所贈。如當時洛陽之寺院,擁有大片果園,故“京師寺皆種雜果”。如龍華寺、追圣寺,更是“園林茂盛,莫之與爭。”如勸學里內(nèi)的大覺寺三寶寺內(nèi),四周有果園,產(chǎn)珍果,有含消梨,每枚重達十斤;承光寺內(nèi)所產(chǎn)水果,美味冠于京師;又如白馬寺所產(chǎn)葡萄,顆粒比紅棗還大,所產(chǎn)石榴,亦極美味,有“白馬甜榴,一實值?!敝u。又如寶光寺內(nèi)園地寬廣,果菜青蔥,京師游人常有折藕摘瓜以為樂趣者。京師既為人煙輻輳之地,寺院尚有如此寬闊園地,則四方寺院,占地之廣更為龐大,寺院所產(chǎn)珍果,除供奉王室及自享外,余均運市場銷售。 北魏寺院占地既廣,至齊、周各代續(xù)有發(fā)展,此種寺院之土地私有制,于實行均田制后益形擴大,造成此后均田制度被破壞之因素之一。 寺院既有大量土地,必具備大量的勞動力。當時寺院有上座、有寺主,為一寺之主。其下僧尼徒眾數(shù)以千百計,有種田者、挑水者、燒火者……;多來自農(nóng)村。亦有未曾剃度而歸附寺院者,當上寺院之“僧祇戶”或“寺戶”,成為寺院經(jīng)濟中的勞動主力。 北魏獻文帝時,凡民間有能歲輸谷60斛給僧曹者,即成為僧祇戶;輸粟者稱為“僧祇粟”?;哪昵甘?,由寺院賑給饑民。又有民犯重罪及官奴來歸寺者,可成為“佛圖戶”,以擔任寺院灑掃工作,并歲兼營田輸粟。后者隸屬于一寺;前者不屬于個別寺院,乃屬于僧曹,但兩者均須向僧曹和寺院交納租粟。僧祇戶歲交60斛,與政府屯田戶所納相同。3.寺院財勢大,魏、周兩滅佛 北朝佛寺除有豐盛的糧果收獲及僧祇戶繳納的谷物作為主要經(jīng)濟基礎外,另一重要經(jīng)濟來源即來自僧尼所發(fā)放的高利貸。 當時僧曹所收之僧祇粟,本是作為濟施之用。即所謂“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賑之”。但僧尼并未以僧祇粟用于賑濟貧民,卻用來放高利貸。造成“主司冒利,規(guī)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①。即僧尼向貧民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比本錢要多。政府雖曾下令禁止,但無實效。農(nóng)民貧戶在高利貸之壓力下,遂不得已轉為屬于寺院之附戶。 貧民歸附于寺院后①,又可逃避政府的力役兵役。于是出家為僧尼者或為寺院佛圖戶者日多,僧尼竟達200萬人。至東魏、北齊時,于是“乃有緇衣之眾,參半于平俗;黃服之徒,數(shù)過于正戶;所以國給為此不充,王用因茲取乏”②。遂造成了僧尼多于民眾之現(xiàn)象,政府及王室稅收劇減,不敷應用。據(jù)《續(xù)高僧傳》所載,寺院人口達400余萬,其中附戶達200萬人,可謂駭人。如北周時,長安清禪寺即有寺戶70余家之多。 由于寺院擁有大量土地與人力,寺戶與僧尼又可免納賦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遂使主政者對寺院勢力不得不加以限制。其條規(guī)如下:如需新建寺院,須有50僧人一寺,向政府申請獲準者,否則以違敕論罪。建寺土地,如屬侵盜官地,便得歸還政府。 如經(jīng)查明為無籍之僧③時,北魏孝文帝延興年間(公元471—476年)下令各寺院不準收容;太和年間(公元477—499年),政府曾遣無籍僧人1327人還俗。其孫孝明帝時,因僧徒附戶過多,下令奴婢不得出家,諸王親貴亦不準代為請求,犯者以違旨論;如有僧尼剃度他人奴婢者,則移500里外為僧。并下令寺主及地方州鎮(zhèn)里黨,不得私度僧人,違者寺主發(fā)配遠方,地方官降級或免職。政府如此嚴禁奴婢出家或私度為僧,目的為限制寺院勞動力太多。但上述禁令,并無實效。因此有魏、周兩次滅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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