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每一朝代土地制度、租稅制度及其戶籍可看出該時代的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情況。 漢代的地租分公私兩種,公的由政府收,收三十分之一;私的由地主私人收,要收百分之五十。 到魏晉南北朝時代,不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是政府的。如北魏的均田制,租稅要收百分之六十。 封建社會有平民與貴族之分。即稱為公民的,歷史上叫“編戶”。東漢以后,戶口冊不同,分為“士族”與“庶”兩種?!笆孔濉奔垂賳T,分成品級,自己可擁有田地,且可蔭親屬,稱為“蔭戶”?!笆币蛘U納百分之六十租稅,但“士族”可不出?!笆a戶”(即私屬戶)亦可不出。 蔭戶有兩種,一種是蔭親(包括父、伯、堂兄等),九品官可蔭三代;一品官可蔭九族。另一種是“蔭客”,即士族所屬的部曲戶。因此當(dāng)時所編的戶口冊亦分為兩種,要出租稅的編入“白冊”,不必出租稅的編入“黃冊”。 “士族”與“蔭戶”不必出稅,編入“黃冊”;“庶”要出稅,編入“白冊”。“士族”固可免租稅,但規(guī)定可擁有的田畝數(shù)量有限;毛病乃出在士族可蔭庇他人免稅,因此就有人冒充為蔭戶借以免稅。一個士族的大家庭就可擁有幾千戶“蔭戶”。因此政府的租稅少收,政府便向“庶”(窮苦人民為多)拼命搜刮,窮苦的“庶”民只得依靠“士族”做“蔭戶”,政府租稅所得就更少。南朝、北朝的情形大致上均如此。 因此政府不得不想法改革此種有弊病的制度。北魏是鮮卑人拓跋氏①掌政。孝文帝時②便思改革變法。 外國人統(tǒng)治外國人必得與本地人合作。古今莫不如此。如英國人統(tǒng)治香港雖高明,仍要借中國人之幫助。孝文帝聘用中國人(漢人)作了北魏的漢奸,因漢人讀書較多,其改革方法合乎中國歷史文化精神。北魏行均田制,不論官民貧富,一律平均攤派賦稅。 北朝最重要的制度是北魏的均田制度。魏孝文帝初年,因“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有李安世上疏倡均田之議。目的為要使雄擅之家,不但有膏腴之美,而且也要使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使貧微得恤,貪欲可抑。于是孝文帝依照此疏先立三長。 據(jù)《魏書》記載,立三長同時定調(diào)法,調(diào)法正須與均田相輔而行。而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十月正式下均田詔。大意謂:“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余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以生死為斷?!?p> 實行均田制的第一步是整理戶籍。于十年二月,遂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所謂“三長”,即五家一鄰長;五鄰一里長;五里一黨長。 在未立三長前,人民對戶籍多有隱冒(或稱蔭冒),30、50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不必服官役,但任強豪征斂,倍于公賦。當(dāng)時大臣多不贊同立三長,但太后則認(rèn)為“立三長則課有常準(zhǔn),賦有常分,包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不可?”于是確立三長以管理戶籍。是年京都大饑,韓麒麟上表陳時務(wù)請孝文帝制定天下男女計口授田。 接著第二步是針對蔭戶而發(fā)。即每成立一家,即予田耕種,猶如商鞅之法,提倡小家庭制度。此種小家庭不但是倫理的,而且含有政治性與國家性,消弭了豪強所搞的“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的蔭冒。

第三步是人民獲得政府所分給的田,可減輕繳納租稅,但政府仍不吃虧。均田制的條文是: 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 諸應(yīng)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諸桑田皆為世業(yè),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北魏均田制之用意并不在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有一限度,貧者亦有最低之水平。按均田制所定,男?。?5—70歲)可受露田40畝,婦人20畝,夫婦合共得60畝。 所謂“奴各依良”,指奴婢與良民待遇相同,是一種大優(yōu)待。漢代奴婢加倍收稅,但此時為了鼓勵人人報戶口,故特加優(yōu)待,即夫婦加奴婢共四人,共可分得露田120畝。 照均田制中所說:“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笔侵妇珘阎?,而非牛犢或老牛,丁牛一頭可受田30畝,每戶限報四牛,即四頭??晒驳锰?20畝。 所謂“所受之田,率倍之”是指照規(guī)定加一倍給田,即四人可分得田240畝。為何“所受之田,率倍之”呢?是希望人民都報戶口,故特別優(yōu)待之。此乃暫時性之規(guī)定,為要安定民心,以作立國久遠之計。 但政府收租只收40畝,并不收80畝;丁牛收租亦只收30畝,亦非收60畝。此乃政府為了使人民樂于呈報戶口。 牛老時或奴婢死后則須將田還給政府。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可以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1000畝外。北齊河清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300人,嗣王200人?!咂芬陨?0人,八品以下至庶人60人。以此推論,可見奴婢受田之多。況且為了鼓勵呈報戶籍,北魏是不限奴婢人數(shù)的。同時亦為使“蔭冒”絕跡,使田租盡歸政府。 所謂“露田”,“露”或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于朝臣,故稱“露”。以其為露田,所以須還受。以其須還受,故不得種桑榆。以其不種桑榆,始稱露田。唐杜佑《通典》注“不栽樹,故曰露”。杜佑雖是制度家,但這一點不一定對。以下這講法當(dāng)較佳:因當(dāng)時有蔭戶、露戶兩種,露戶無遮蔭,要納租稅,故稱露田。 桑田是調(diào),男夫一人20畝,奴婢亦同。不是抽田租,而是出絲、綿、絹,故給桑田,種桑為養(yǎng)蠶;榆樹作材料用;棗樹作食物。桑樹六、七年者最盛,太幼或太老已不可用,故桑田不必還政府。在40畝露田中,加倍之40畝中,有20畝是桑田,實際上60畝要抽賦稅,20畝桑田叫“民調(diào)”,不稱抽賦稅,即60畝地(以一畝產(chǎn)一石計),兩夫婦只繳納二石粟,一匹帛。 北魏之所以實行均田制,其最高意義是要將門第社會中之豪強蔭冒一概消除,與西晉戶調(diào)制略有相似之處,可以說是中央政府與豪強爭奪民眾的一種措施行動,目的使人人脫離門戶大族的豪強,亦不再向豪強納租稅,故有此種加倍分田地的優(yōu)待,將門第化解,由于門第的反對,因此政府仍讓門第養(yǎng)奴婢。故丁牛有限制,而奴婢可無限制。親房可養(yǎng)奴300名,即有田地9000畝。普通庶民可擁有奴婢60名,亦仍可分給田地。 政府要取消門第而不可能,因此允許擁有奴婢,成為編戶。遂不受門第豪強之反對,遂得確立此一均田制度。 此種制度可用兩句話概括之,即“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于編戶”。即不論貧富,一律征收賦稅。一切人民平等,官與民同樣是國家公民,政治上軌道了,中國(在北方)統(tǒng)一了。此乃魏孝文帝根據(jù)中國讀書人而改革經(jīng)濟制度,故寓獨特的歷史文化精神,與西洋不同。 北魏之均田制度,目的為要改變原有的強宗大族所形成的政策。 其實,此均田制并不平均,并且還有一點,所謂“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dāng)未娶者四”。即八人當(dāng)未成丁四人,八個奴婢只要出一夫一婦之賦稅。此乃對貴族大地主之通融優(yōu)待辦法,但實際上并不是,乃是一種政策。 東魏①有云:“初給人田,權(quán)貴皆占良美,貧弱咸受瘠薄。”這是不公平現(xiàn)象。但從前的農(nóng)民是蔭戶,現(xiàn)在整理戶籍后均變成公民,這是歷史的大轉(zhuǎn)變,而非革命。是政府減輕了賦稅,使人民樂于報戶口。賦稅減輕后,八奴只須出二人之賦稅,乃政府經(jīng)濟政策。 另一方面,農(nóng)民因減輕租稅而脫離豪強之蔭戶而樂于出作公民;同時優(yōu)待貴族使不反對,因此使政府反而不夠錢用。于是政府另訂一法,即在州郡戶口中十分之一作為屯田,每丁收取60斛。證明當(dāng)時100畝田地征收60斛糧。 其實北魏的三長與均田制,尚有一層重要意義,即北魏本是一個部落封建制度的國家,等到三長與均田制實施后,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yōu)榭たh一統(tǒng)。因而使胡、漢勢力逐漸倒轉(zhuǎn),即一切依漢族制度而行。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者90余人,部落大人封縣為列侯者190多人。此種世襲封爵,具有濃厚封建意味之割裂。但三長均田制實行后,則已成為中央一統(tǒng)之郡縣制。同時并分置州郡,于是中國士族①逐漸得勢,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因此魏孝文帝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氏族在政治上之優(yōu)越地位于是消失。 當(dāng)時南方雖然多次提出要使僑寓“土斷”,及厘正戶籍,然執(zhí)政者為要保全士族的特權(quán),剝下益上,反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做成了規(guī)模,但南方的黃籍積弊,卻難以清理,此為北朝勝于南朝之顯例。 關(guān)于均田制下之租額。據(jù)《魏書·食貨志》載,李沖上言立三長,并定調(diào)法如下:“其民調(diào),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diào)。耕牛二十頭,當(dāng)奴婢八?!边@種所謂調(diào),包括田租在內(nèi)。一夫一婦60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60畝收二石,即與漢代三十稅一相同。若以當(dāng)時稅收慣例,100畝收60斛比論,相差已到18倍。 照舊調(diào)之制,戶以九品混通計,戶調(diào)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20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diào)外費,比起現(xiàn)制是非常重。但當(dāng)時30、50家方為一戶,其蔭冒者皆歸豪強所有。所以均田法之租調(diào),對當(dāng)時農(nóng)民大有利,故此制易于推行,因人民均可得均徭省賦之益也。 富豪亦有受惠,因奴婢受田與良民同,且所調(diào)甚少。政府因推行此制而課調(diào)驟減。太和十一年韓麒麟奏此制不可久。十二年大旱,遂用李彪議,仍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一夫歲納60斛。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貸公田者畝一斗。畝五升,夫婦60畝為三石,較孝文帝時增一石。畝一斗,則60畝稅六石,亦不過稅十分之一。但豪強蔭戶,一切歸公,政府亦不吃虧。 由于北魏均田制頗得民心,于政府、豪強及農(nóng)民三方均有利,故到北齊、北周,仍沿襲此制。 北齊之制,人一床(即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①。于正租外再加義租。正租由中央國庫收取,義租給郡縣地方政府,設(shè)立糧倉名富人倉,以備天旱災(zāi)之需。此乃于政府收入外,并注意到平民災(zāi)荒時救濟之準(zhǔn)備。 此制度亦為此后之隋唐所取法。如隋文帝開皇五年間之義倉,乃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dāng)社所共立。在收獲之日,隨各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給社,建倉儲存之。詔定稅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唐太宗時,詔畝稅二升粟麥稼稻,商賈分為九等出粟,自五石以至五斗。天寶年間,天下已積諸色米9600余萬石,而義倉得6300余萬石。 此種義租義倉,與漢代常平倉不同者,前者為由民間輸給,后者則由官糴,但都可說是關(guān)心民食之良政。此制首先起于魏之李彪?!段簳め尷现尽酚猩o戶僧祇粟,于饑荒之年賑給饑民,意義相同。 此時由于租稅減輕,社會經(jīng)濟繁榮,民間學(xué)術(shù)文化得以發(fā)展。如北齊引進名儒,授皇太子諸王經(jīng)術(shù)等。 北周租額,較之北魏北齊稍重。其制度為:由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每宅十人以上者,每宅四畝;五人以上者,每宅三畝;有室者田140畝,丁者100畝。并由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18—64歲或輕疾者皆須賦。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繳半。今依照有室者授田140畝,亦即魏制的露田男40畝婦人20畝,加倍共120畝,再加上桑田20畝。但北魏只須二石,而北周增至五斛,相比已重。但比起晉代,已減輕十多倍。比起古代之十一之稅,也輕了四五倍。此后隋、唐兩代之能復(fù)興,實乃建基于北魏之均田制與西魏之府兵制。蓋均田制使經(jīng)濟上貴族與庶民的不平等取消;府兵制則在種族上使胡人與漢人的隔閡取消,北方經(jīng)濟解決此兩大難題后,農(nóng)民抬頭,北周遂完成了統(tǒng)一復(fù)興之大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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