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稅收又成了民眾關注的焦點,政府開征新稅的積極性持續(xù)高漲,針對個人住房的房產(chǎn)稅、社保稅、二氧化碳稅、環(huán)境稅……一個接一個的新稅拋出來,都在研究開征。各種質疑聲并沒有滯緩新稅收開征的步伐,關于稅收立法權的爭議也不絕于耳,不過討論似乎忽略了一些基本問題。政府是否有權征稅?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來說,這并不是一個問題:征稅是立法機關的權力,是立法機關的核心權力,政府部門無論其級別有多高,也無權征稅。征稅必須經(jīng)立法機構允許并以法律(非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確定,這就是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是國家課稅權合理性的來源,稅收必須取得納稅人的同意,是人民愿意讓渡自己一部分私產(chǎn)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征稅的權力是一項公權力,它相對較有可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所以必須對它進行限制。在現(xiàn)代國家中,立法機構在開征新稅或改變已有稅法時總會進行激烈的辯論并表決,稅法一旦通過,政府部門是無權改變的,它只能按照議會決定的稅率與程序收取稅款。但目前,我國除個人所得稅與企業(yè)所得稅是全國人大立法開征外,其他的19種稅都是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方式開征的。當前媒體上討論得火熱的房產(chǎn)稅其依據(jù)就是國務院于1986年制定的《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但這種暫行條例并非法律。兩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http://www.aihuau.com/darticle3/list.asp?id=156584 | 10政府能不斷開征新稅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兩次“空白授權”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4年9月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fā)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決定授權國務院擬定有關稅收條例。直到2009年6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才決定廢止了這一授權。在1985年4月,全國人大又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guī)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jù)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guī)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一次“空白授權”直到今天還在運行。

授權立法還有效嗎?200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立法法》規(guī)定“基本經(jīng)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一規(guī)定就明確了稅收立法權只能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確定。但第九條規(guī)定“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這說明稅收立法權可以轉移,只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即可。然而授權立法也不是可以任意的,《立法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就明確規(guī)定不能授權,而稅收不在此列,可以授權?!读⒎ǚā返谑畻l規(guī)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開始生效,發(fā)生于1985年的這次授權立法行為時間早于《立法法》,從這一點來看,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在體制上不存在問題,但從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來看,這次授權立法本身卻存在相對可議之處。且不說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授權不符合《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guī)定,從法理常規(guī)來看,這次授權沒有列出明確的目的,沒有遵循“一事一權”原則,其授權范圍模糊不清,過于寬泛,只籠統(tǒng)說了授權范圍是“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但在目前的中國,有何事項不屬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呢?這其實就沒有清楚給出授權的具體事項,是法律上不應出現(xiàn)的“空白授權”, 在法理上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另外,一些征稅的行政法規(guī)還是經(jīng)國務院再一次授權由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與“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的基本立法原則相違。此外,1985年的授權沒有規(guī)定時效,到今年已有26年了,國務院依然依據(jù)這一授權行使稅收立法權。無論是從遵循法理邏輯的一致性來看,還是從建設法治國家的現(xiàn)實需要來說,全國人大都可以考慮修訂1985年的這個授權決定。行政收費不應任意我國的稅收立法權基本集中于中央,根據(jù)《立法法》與《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開征與停征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授權的國務院來制定,地方人大的稅收立法權被嚴格限制。地方人大沒有稅收立法權,于是地方政府就來個“亂收費”。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為保證財政收入,在沒有稅收立法權的情況下,只得越來越依賴于“費”,以彌補“稅”的不足。這些多如牛毛、名目繁多的政府收費雖然沒有稅收之名,實際上也可算是地方稅。“費”遠不如“稅”嚴肅,行政機構有很大的自主性。盡管嚴格說來“費”也必須有法律依據(jù),但事實上只要行政部門發(fā)出一個紅頭文件就可以“合法”地收費,而且這些自行規(guī)定的部門文件往往又成為收費依據(jù)。所有這些行政收費難有什么制約,既不需經(jīng)過人大審議,也不需要聽證,打著“公共服務”的旗幟將公共利益部門化,成為某些部門斂財?shù)暮脦褪帧?p>就拿房地產(chǎn)這一塊來說,除正式的稅收外,行政性收費更是數(shù)不勝數(shù),各地情況也不一樣。這些行政性收費中,除了土地出讓金外,還有藍圖審查費、防雷檢驗費、施工合同鑒證費、綠化費、墻改費、白蟻防治費、施工放線費、規(guī)劃咨詢費、人防費、文物勘探費、預算審核費、工程造價咨詢費、質量監(jiān)督費、土壤氡氣檢測費、室內空氣檢測費、安全施工措施費、散裝水泥推廣費、預售許可證服務費、房屋面積界定費、房價審查服務費、管線綜合竣工圖設計費、電力委托費……曾有媒體報道稱,“從前期拿地到后期銷售,整個房產(chǎn)行業(yè)涉及到的各個部門就有110多個”。這些收費由行政部門單方面決定,收費項目開征之前,不需要專門的監(jiān)督機構對其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任何一個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向開發(fā)商收費。盡管中央政府不斷下發(fā)文件與通知,試圖制止各種形式的亂收費,并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省的收費項目進行清查,但始終遏制不住行政收費的膨脹。2010年6月,中央13個部委聯(lián)席成立了一個臨時性的機構—減輕企業(yè)負擔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部門與各省的收費項目進行歷時半年的清查,這被媒體稱為“史上規(guī)模最大、規(guī)格最高、歷時最長的企業(yè)減負行動”。這種臨時性的辦法能在短期內有一定效果,但肯定無法保證這種“自我授權”的收費項目在日后反彈。2009年,預算內的全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為2317.04億元??墒橇硗膺€有大量未列入預算的收費,收費數(shù)量有多少,金額有多大,似乎還沒有審計部門認真審計過。這些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并不透明,對所收費用之用途也很少公布。比如,2009年有一位姚 先生在武漢市江岸區(qū)房產(chǎn)局復印了8頁房屋檔案,被收費119元,后經(jīng)詢問得知其收費標準為:不管檔案有多少頁,都按房屋的面積收費,費用為1元/平方米。姚先生的房屋119平方米,故收費119元。更令人奇怪的是此標準還被省物價部門核準過。此事曝光后被廣泛傳為笑話,有人幽默地稱“幸好復印的不是世界地圖”。政府對行政收費有很大的自主權,但這也應該進行監(jiān)督,也必須體現(xiàn)法定原則。雖然“費”不需像“稅”一樣由法律來具體規(guī)定,但其產(chǎn)生也必須有法律依據(jù)。全國各地的收費項目數(shù)目龐大,但不少并沒有法律依據(jù)。如果人大無法約束政府的財政行為,行政收費就有可能失控。從各國的普遍經(jīng)驗來看,地方應該擁有獨立的事權與財權,行政收費屬于地方財政自主的范圍,地方人大可將“費”納入到法律的秩序框架內進行監(jiān)督,由地方人大依照法律授權行政機構進行收費,排除“費”的任意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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