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歐美日考察憲政歸來,端方、戴鴻慈在萬言奏折《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提出“約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頒布憲法,召議員,開國會,實行一切立憲制度”。 奏折解釋說: “預備時代必以十五年至二十年為期者,則亦以中國數(shù)千年來無憲制之習慣,且地方遼闊,交通不便,文化普及非可驟幾。若為期過促,則一切預備未周,至期不能實行,反為阻文明之進步矣?!?p> 端方、戴鴻慈接著指出,即便20年的預備期,因為有大量工作要做,時間其實并不寬裕,不能有絲毫松懈: “是則此一二十年中,乃最忙迫之時代,而非寬暇之時代,不得謂約期之非促也?!?p> 對于那些拖延政治改革的想法,端、戴二人也批判道:“若謂立憲猶可再遲,而約期不妨更緩,則是怠于國事,為茍安目前之計,未嘗計及一國前途安危者之所言?!?p> 他們認為,只有緊緊抓住這15~20年的準備期,“令舉國臣民皆為立憲之預備,庶幾國是既定,人心大安,自此以往一二十年后,中國轉(zhuǎn)危而為安,轉(zhuǎn)弱而為強,亦能奮然崛起,為世界第一等國”。 梁啟超首倡 這篇極有可能是梁啟超代筆的奏折,體現(xiàn)的的確是梁啟超一貫的思路。 早在5年前(1901年),梁啟超就在《立憲法議》一文中,詳細闡述了自己的憲政思想,鮮明地提出了20年實現(xiàn)憲政的時間表。 梁啟超闡述了中國必須立憲之后,明確表示立憲需要時間,不可一蹴而就:“立憲政體者,必民智稍開而后能行之。日本維新在明治初元,而憲法實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證也。中國最速亦須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語于此?!?p> 在這20年時間內(nèi),究竟應該做哪些準備工作,梁啟超也列了清單: “次一、首請皇上渙降明詔,普告臣民,定中國為君主立憲之帝國,萬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歷歐洲各國及美國、日本,考其憲法之同異得失,何者宜于中國,何者當增,何者當棄。帶領(lǐng)通曉英、法、德、日語言文字之隨員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須有學識,不徒解方言者,并許隨時向各國聘請通人以為參贊,以一年差滿回國。(又此次所派考察憲法之重臣隨員,宜并各種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類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員既歸,即當開一立法局于宮中,草定憲法,隨時進呈御覽。 “次四、各國憲法原文及解釋憲法之名著,當由立法局譯出,頒布天下,使國民咸知其來由,亦得增長學識,以為獻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為定本,先頒之于官報局,令全國士民皆得辨難討論,或著書,或登新聞紙,或演說,或上書于立法局,逐條析辯,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損益制定之。定本既頒,則以后非經(jīng)全國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憲法。 “次六、自下詔定政體之日始,以二十年為實行憲法之期?!?p> 估計梁啟超本人也絕對沒有料到,5年后,政府果然是按照他的這份時間表開始了準備工作,并且還悄悄地請他參與了考察報告的撰寫。 按標注的日期,應該是載澤一行1906年在瑞典時的情景。 袁世凱沒說過 對于立憲時間表,媒體的熱心,甚至超過政府。畢竟,這種感性的內(nèi)容,更能吸引讀者。 1905年7月,在中央決定派團出國考察憲政之后,多家媒體報道說,袁世凱與張之洞、周馥聯(lián)銜奏請,建議12年后實行立憲政體。這一說法,至今被很多史書采用。 這篇報道最早應見于7月2日的《時報》,而《時報》則說明是轉(zhuǎn)載日本大阪的《每日新聞》的消息:“二十四日(6月24日)北京電云,袁世凱、張之洞、周馥三督近日曾聯(lián)銜上奏,自今十二年以后實行立憲政體。” 對此,8月23日的《南方報》則否認說:“月前東報皆云袁、周、張三總督有會奏立憲之舉,茲悉實無其事。惟近日京都政論界頗有主張是說者?!彼^“東報”,即日本報紙,當時中國稱呼日本的簡稱多為“東”,而非“日”。 這一無法證實的消息,卻被繼續(xù)轉(zhuǎn)載,它又原樣出現(xiàn)在當年7月號的《東方雜志》上,成為《中國紀事》一文中的一條。不過,該雜志明確表明這是轉(zhuǎn)載的。梁啟超在海外所辦的《新民叢報》也予以轉(zhuǎn)載。這兩份報刊,與最早的《時報》,就成為日后研究者引用此消息的來源。 但是,遍查袁、張、周三人的文獻,均沒有這份聯(lián)名奏折的蛛絲馬跡。其最大的可能,是日本報紙擺的一個烏龍,經(jīng)中國報紙轉(zhuǎn)載后,以訛傳訛。 擬定立憲時間表,成為媒體與“公知”的一項小小狂歡。1905年4月26日的《大公報》,有作者以強烈的民族自信,提出了10年立憲論:“改立憲政原未有倉碎立辦者,必須預為宣告,限若干年改立憲政,日本之前鑒未遠也。以中國今日文明進步之速,不過十年國民之程度必己增高,朝廷如果從今日確定方針,期以十年頒行憲法,尚何有不能之慮乎?” 1905年第12期的《東方雜志》,則發(fā)表了署名覺民的文章《論立憲與教育之關(guān)系》,提出6年立憲:“先頒布于國中,以六年為期實行立憲,庶全國人民皆得有所預備,而不致手足無措,此萬全之策也?!?p> 1905年11月6日的《南方報》又再度“提速”,在一篇《李大臣擬合詞奏請立憲》透露,被選為考察大臣的李盛鐸,擬約同四大臣合詞奏請,期以光緒三十五年元旦為實行立憲之期。光緒三十五年,即1909年,等于是3年多的預備期。這份3年立憲的奏折,正史不載,不知是報紙的一廂情愿,還是李盛鐸改變了主意。

不過,當時的著名“公知”、與端方私交極好的甲骨文學者羅振玉,也跨界論證,公開發(fā)表《調(diào)查政治管見》,給考察團提出10點建議,其中就有政府應預定立憲之期,“以三年為預備期,三年后定立憲法”。羅振玉之所以選擇三年,因為時不我待,日本那樣的充分準備,“萬不能行之于今日之中國”。 1901年,載澤訪問法國。 戊戌變法時的袁世凱。 皇親國戚盼政改 出乎意料的是,率領(lǐng)另一考察團的載澤,卻與戴鴻慈、端方不同,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立憲期限:5年,大大超越了戴、端的15~20年預期。 5年立憲的提法,最早源自大清國的外交官們。1905 年11月間,駐美公使臣梁誠、駐英公使汪大燮聯(lián)合其他駐外使臣,聯(lián)銜陳奏立憲,提出在5年內(nèi)建立憲政。這就是長期被誤以為是載澤所撰的《出使各國大臣奏請宣布立憲折》。 這一看法,的確也得到了載澤的認可。載澤歸國后提交的《奏請以五年為期改行立憲政體折》,就明確提出:“期以五年改行立憲政體?!?p> 這5年中,載澤認為應當做好三件事:一是“宣示宗旨”,“將朝廷立憲大綱,列為條款,譽黃刊貼,使全國臣民,奉公治事,一以憲法意義為宗,不得稍有違?!?;二是推進“地方自治之制”;三是“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他認為,這三者“實憲政之津髓,而富強之綱紐”。與此同時,再派出“考察政治大臣”,“與英、德、日本諸君主國憲政名家,詳詢博訪,斟酌至當,合擬稿本,進呈御覽,并請?zhí)睾喭ㄟ_時事、公忠體國之親賢大臣,開館編輯大清帝國憲法,頒行天下?!边@樣,大清國就必定能在5年后躋身立憲國的行列。 1906年9月1日,大清國最高層終于發(fā)布了仿行憲政的上諭,在時間進度方面僅僅含糊地表態(tài):“俟數(shù)年后,規(guī)模粗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視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眱赡旰?,1908年8月27日,這個期限被正式確定為9年。 誰都沒有料到,這個雄心勃勃要通過政改實行中興夢想的政權(quán),即將跌倒在曙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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