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來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310條的規(guī)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主要有上述的犯罪行為均可能構(gòu)成包庇罪。
? ??在交通肇事中,曾有兒子因交通肇事致人傷亡,父親為了兒子的前途著想,毅然為子頂罪,但真相被偵破之后,兒子仍被處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逃逸加重情節(jié)。同時,父親以包庇罪論處。在這個案件中,父親為了兒子的前途,毅然為子頂罪,從法理上看,其的確是構(gòu)成了包庇罪,但是從情理上看,這不過是一位父親在為兒子犧牲自己,是父愛的表現(xiàn)。面對兒子即將展開的牢獄之災(zāi),要一位父親大義滅親,還是有點殘忍的。
? ? 而在中國古代刑法法制發(fā)展中,有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親親得相首匿”, 其是指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yīng)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fā);對于親屬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此法律原則的思想主要來源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此原則關(guān)鍵在于維護(hù)家天下的秩序與尊嚴(yán),并且充分考慮了人性的作用。在一般情況下,面對親人的犯罪行為,出于血緣親情,很難一時之間做出告發(fā)的行為。而古代的法制中,用法律來肯定了這種親人之間的包庇行為,并且,如果親人之間互相告發(fā)犯罪行為的,告發(fā)之人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的包庇罪,無論是不是親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論處。的確,從一方面來看,有助于案件的早日偵破,將兇手繩之于法,但是在另一方面,這無形中破壞了維系家族的紐帶――親情,但是對于人性而言,是莫大的考驗。

? ? 包庇罪,從法理上而言,無可厚非,但從情理上看,將親人、朋友之間的包庇、隱匿與一般人之間的包庇、隱匿混為一談,似乎有些過于絕對,法律是不是應(yīng)該針對包庇罪做一些修改,將親人之間的包庇行為與一般人之間的包庇的行為區(qū)別開來,分別量刑?當(dāng)然,建議修改包庇罪的處罰對象,不是為了幫助犯罪之人逃離法律的制裁,而是為了針對包庇之人做出更為合理的量刑。畢竟親人之間的包庇,其犯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自己的親人免于懲處,主管惡性較小。
? ? 當(dāng)然,在現(xiàn)行法律中,親人之間的包庇、隱匿還是會構(gòu)成包庇罪的,因此,作為犯罪的人的親屬,仍應(yīng)以勸導(dǎo)其投案自首為主,不能貿(mào)然為其頂罪,破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需為此付出代價。
交通肇事涉及的包庇罪_什么是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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