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云按:王秉璋中將曾在兒子陪同下找過我。記得那是1998年9月的一個晚上,我?guī)ヒ娍傉z察院的某人。但王老的申訴被拒絕。我不知道他找過多少次,但總是遭拒??傉z察院一位離休的檢察長告訴我,自從“兩案”封案后,裝材料的柜子再也沒有打開過,移交總政檔案館時連鑰匙都丟了?!?/b>
對《免于起訴決定書》中不符合事實的問題的說明

1989年1月14日
甲、關于文件問題
[82]軍檢免字第1號《免于起訴決定書》第三段中說:“1970年7月,林彪反革命集團為實現(xiàn)其反革命陰謀,由反革命集團主犯林立果、周宇馳以林彪要他們搜集研究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為名,向被告人王秉璋索要國防科委文件、資料,當時國防科委司令部原參謀長梁軍在場,王明知林立果、周宇馳是空軍的干部,無權向科委索要文件、資料,卻違反保密規(guī)定,當面答應。并要梁軍辦。此后,梁軍陸續(xù)將國防科委275份文件資料送給林立果、周宇馳,其中有科研、生產(chǎn)、試驗、規(guī)劃等方面的絕密文件23份。梁軍在向林立果送偵察衛(wèi)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度科研生產(chǎn)簡要概況時,又請示過王秉璋,王表示同意?!?/p>
這一段所寫的問題,同事實真相不符。事實的真相是:
一、1970年7月,林立果、周宇馳以林彪要他們搜集研究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為名,向國防科委要科技資料時,他們所要的,我當面答應并要梁軍辦的,是為林彪研究哲學問題所需要的從外國書刊中譯出的科學技術發(fā)展狀況的資料,不是國防科委文件資料,不是密件,不是國防機密。
在1970年7月,在林彪出逃前14個月,我沒有察覺林彪的反革命面目和反革命活動。這時,林立果、周宇馳用林彪的名義,向我們要外國書刊雜志中譯出的科技資料,我們只能答應,不能也不應拒絕。因之,我“當面答應,并要梁軍辦”,不屬于違犯保密規(guī)定,也不應視之“為林立果提供國防機密”。軍事檢察院用這樣的事,給我定成“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顯然是不恰當?shù)模荒艹闪⒌摹?/p>
二、“梁軍在向林立果送偵察衛(wèi)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度科研生產(chǎn)簡要概況時,”他沒有告之我,我當然無由對之表示同意。關于梁軍向林立果送偵察衛(wèi)星材料問題,尚有以下情節(jié):偵察衛(wèi)星材料是梁軍叫衛(wèi)星研究院編印的。編印之前,梁軍和衛(wèi)星研究院的負責同志,都沒有告知我。在我的秘書把他們已印發(fā)的這個材料給我之后,我認為這個材料不宜印發(fā)。在誤認為是辦公室印發(fā)的,不知道是梁軍參謀長叫編印的情況下,曾批評了辦公室負責人左本有同志,并責令他把已發(fā)出的這個材料全部收回。當時左本有同志問:有一份已送林立果了,是否也收回?我答:同樣收回。之后,辦公室就把已發(fā)出的這個材料包括送給林立果的那一份,全部收回了。
這些情節(jié),完全可以說明,《免于起訴決定書》第三段所寫“梁軍在向林立果送偵察衛(wèi)星材料和科委1970年第二季科研生產(chǎn)簡要概況時,又請示過王秉璋,王表示同意”等,不是事實,如果梁軍又請示過我,我表示同意,我就不會責令辦公室把已送給林立果的偵察衛(wèi)星檣也同樣收回了。
乙、關于外匯問題
[82]軍檢免字第1號《免于起訴決定書》第四段中說:“1970年8、9月,林立果、周宇馳以給林彪調劑室內文化生活為由,兩次向國防科委索要外匯,被告人王秉璋違反國家財經(jīng)制度,于8月15日以科委“急需進口物資”為借口,批準向外貿部申請了6655美元外匯,為林立果進口錄音機、收音機、手表等物品。同年9月22日,被告人王秉璋又同意從國防科研科研經(jīng)費中提取自由外匯3萬元給林立果,林用這筆外匯從購進電話竊聽器、筆式收訊機、錄像機、電視機等物品?!?/p>
這一段所引的問題,同事實也不符合。
事實是:
林立果等自1970年8月至1971年6月,分三次從國防科委要走三筆外匯。這一段里所寫的兩筆之外,還有另一筆三萬美元非貿易外匯(即自由外匯)。林立果等從國防科委搞走的三筆外匯,都是科委后勤部副部長傅德林操辦的。都是梁軍叫傅德林辦的。他們辦事之前和之后,都沒有告知我。因之,在九一三事件之前,我對他們搞的這三筆外匯,一無所知。說是我批準或同意的,不是事實。以下情節(jié),可資佐證:
一、國防科委后勤部原副部長傅德林同志說:林立果等要去的三筆外匯,都是他(傅德林)操辦的,都是梁軍叫他辦的。辦之前和辦之后,都沒有向王秉璋副主任請示。
二、國防科委后勤部黨委1977年給傅德林處分的結論,明白地說出了國防科委外匯案的原形、情節(jié),茲引錄其中三段供核查。三段的原文如下:
“1970年7月底,林彪死黨周宇馳、王秉璋、梁軍等人策劃要國防科委后勤部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進口特工器材的陰謀。事后,梁軍即布置傅德林給‘林辦’聯(lián)系進口錄音機、錄音帶等特工器材。傅德林、遲日東8月5日參加了梁軍、周宇馳策劃的黑會,遲日東介紹了進口方面的情況。會后,傅德林伙同遲日東打著科研急需的幌子,先到國家有關部委聯(lián)系,并在偽造的給國務院業(yè)務組的公函上親筆批上‘經(jīng)研究確實急需’,進口了遙控開關、錄音機等特工器材,盜用了貿易外匯6655美元。”
“1970年9月,周宇馳又向梁軍傳達了林立果想買點進口的電子新產(chǎn)品,給林彪調劑室內文化生活需3萬美元的黑指示,21日,梁軍給傅德林、遲日東布置,并要在國慶節(jié)前將外匯匯到廣州中國銀行交李偉信收。而后傅德林同意了遲日東偽造的‘目前我代表團已在國外,擬將在國外購買有關技術資料和一些有參考使用價值的小型物資’的報告,從財政部騙走了3萬美元非貿易外匯。并以因‘保密,無法索取原始單據(jù)’為由,經(jīng)傅德林批準,從國防科委科研經(jīng)費中報銷?!?/p>
“1971年6月,梁軍告知傅德林、陳寶宏,給林彪解決震動床用的晶體管。接著傅德林、陳寶宏給遲日東作了布置。6月17日,傅德林就同意遲日東偽造的‘擬在國外購買臨時急需的小型器材和資料,需3萬美元’的報告,又騙走了非貿易外匯3萬美元?!?/p>
三、我對傅德林之說和科后黨委給傅德林處分的結論,不作分析評論,只就它們作幾點說明。
1、我沒有參與也不知道“1970年7月底,林彪死黨……策劃要國防科委后勤部為林彪反革命集團進口特工器材的陰謀”。“林彪死黨……王秉璋……”之說,系妄加之詞。
2、國防科委給林立果等的三筆外匯,都是傅德林經(jīng)手辦理的。都是梁軍叫傅德林辦理的。他們辦理這三筆外匯的過程中,頻頻弄虛作假作了“手腳”。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都沒有告知我,因之,九一三事件之前,我對他們搞的這三筆外匯,都一無所知。
3、那筆6655美元貿易外匯,是“梁軍布置傅德林……傅德林伙同遲日東打著科研急需的幌子……并在偽造的給國務院業(yè)務組的公函上親筆批上‘經(jīng)研究確實急需’……盜用”的。而軍事檢察院卻把它寫成“被告人王秉璋違犯國家財經(jīng)制度……以科委‘急需進口物資’為借口,向外貿部申請……”的。這樣寫顯然背離了事實。鑒于他們搞的三筆外匯中,全都頻頻做了“手腳”,因之把他們偽造我的簽名,認定是為蒙蔽外貿部而做的“手腳”,是合乎邏輯的。
4、《免于起訴決定書》第四段所列的那筆3萬美元自由外匯,是周宇馳告知梁軍,“梁軍給傅德林、遲日東作了布置……傅德林同意了遲日東偽造的……報告,從財政部騙走”的,以后又“經(jīng)傅德林批準,從國防科研經(jīng)費中報銷”。而軍事檢察院卻把它寫成“被告人王秉璋又同意從國防科研中提取自由外匯三萬美元給林立果”。這樣寫也背離了事實。李完耀向外貿部報銷傅德林批準的“從國防科研中報銷”時在提款單左下角加寫旁注,也是他們?yōu)榱嗣杀瓮赓Q部做的“手腳”。這樣的旁注是不能成為定罪的證據(jù)的。
5、給傅德林處分結論中所寫的另一筆3萬美元非貿易……1982年7月6日,專案組的隋樹樸同志說了以下情況。他說:林立果等對我刪去三個項目,3000多美元很不滿意,又怕由此被林彪知道后受責備,因之他們沒有取用我的約8000余美元外匯(直到此時,我才知道他們沒有取用)。我認為,只是由于他們沒有取用,才僥幸避免了由此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但我承認,沒有提請常委討論通過便擅自簽批,是個錯誤,違反了黨委集體領導原則。不過我的錯誤是構不成犯罪的。
二、1970年9月,在科委計劃會議期間出現(xiàn)的另一件事,即:1970年9月,科委召開計劃會議時,第十研究院因對科研經(jīng)費的分配有意見,在會議的領導小組會上,同羅舜初同志等發(fā)生了爭執(zhí)。正當十院的同志發(fā)言時,科委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左本有同志用“咬耳朵”的方式,向我報告下述這件事。左說:梁軍參謀長叫他告訴我,林立果想在廣交會上買些東西,想向科委借一些外匯,以后用人民幣償還。我對林立果又想搞外匯買東西,而且是用人民幣償還,很反感,加之,左向我“咬耳朵”時,十院發(fā)言的同志突然停止發(fā)言,使會議的緊張氣氛更加緊張。當時我有些生氣,用“哼!”和擺手示意,表示不同意借外匯給林立果。之后,梁軍和左本有都沒有再向我提及林立果想借外匯的事,我也把此事忘掉了。
1980年,專案組在獄中詢問外匯時,曾說:外貿部現(xiàn)在有科委1970年9月從外貿部提取了自由外匯3萬美元的單據(jù),單據(jù)上寫著你王秉璋同意這筆提款,你還不承認此事行嗎?!由此使我想起了左本有同志在科委計劃會議時用“咬耳朵”的方式,向我報告的上述那件事。當時,我對專案組的同志說:我確實不知道科委在1970年9月從外貿部提取了自由外匯3萬美元其事,也不知道單據(jù)上所寫我也同意這筆提款是怎么一回事。但是,會不會是左本有同志把我不同意借外匯給林立果的表示,誤解成同意借所致,請向左本有同志作調查。如果是這樣的話,同我當時對左的答復不明確有關,有我應負的責任。
出獄后,1982年春節(jié),我就上述問題問了左本有同志,他說:當時他沒有把我生著氣“哼!”和擺手誤認成同意借外匯給林立果。他在任何場合,都沒有說過王秉璋同意借外匯給林立果,以及這樣意思的話。
情況既然如此,現(xiàn)在便可以明確地說:發(fā)生在1970年9月的“從國防科研經(jīng)費中提取自由外匯3萬美元給林立果”其事,不是由于我對左的答復不明確,從而使左產(chǎn)生誤解所致。這筆外匯案的真實情況,科委后勤部黨委給傅德林處分的結論中,已經(jīng)說清楚了,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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