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憲法》沒收了公民的土地財產(chǎn),然后將使用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無償劃撥給原土地所有者。
北京市有關部門在1995年7月21日簽發(fā)的《關于拆遷城市私有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補償問題的請示》(京房地字1995第434號)中稱:“現(xiàn)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是通過出讓(即有償有期限)方式取得,當屬國家無償劃撥,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2、《憲法》沒收了公民的土地財產(chǎn),公民不享有土地使用權。
北京市有關部門1997年9月29日在給市人大代表吳青的《北京市第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平類第1529號建議的辦理報告(A3)》中稱:“根據(jù)我國1982年《憲法》規(guī)定,所有城鎮(zhèn)土地歸國有。私房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權。拆遷時依照《北京市房屋估價辦法》對私有房屋作價,并予以補償。”
3、用拆遷房屋安置補償替代依法調整財產(chǎn)關系
國務院1991年第78號令中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評估作價的規(guī)定實質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和所占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和公民的),即依法調整財產(chǎn)關系。
北京市有關部門在1995年434號文請示中稱:“我市城市建設拆遷嚴格按照1991年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市拆遷細則實施的。”但北京市的《實施細則》中刪去國務院《條例》第八條中“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guī)定。
建設部在建房1995624號復函中說明:將北京市請示報請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法制局作出復函國法函(1995)65號,答復“拆遷城市私有房屋應當嚴格遵守現(xiàn)行法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按照規(guī)定對拆遷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
4、土地的公有化就是土地財產(chǎn)權的公有化,土地改革法和《憲法》兩次沒收了城市公民私有土地。
北京某報在1998年12月4日法制經(jīng)緯版市長學法通欄標題下發(fā)表“歷史遺留的個人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依法不應獲得經(jīng)濟補償”一文,該文寫到:“使用人在解放前花錢購買的私有土地,依照《土地改革法》早已全部收歸公有。”“有人認為使用人在解放前花錢購買的私有土地,不能界定為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p>
5、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劃撥取得的,是政府借給他們使用的,所以政府可以將其出讓或劃撥,不用變更土地登記。
6、對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不予補償。
7、出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行為,與公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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