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慧一案的啟示 湖南省高院7月15日就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公開宣判,撤銷一審裁定,唐慧終審勝訴。然而此案帶給人們的思考遠沒有結束,有專家指出,終審判決書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屬邏輯不通。這在法理上如何厘清姑且不論,在管理領域足以引發(fā)人們的深思。按照管理者的行為天然正當?shù)倪壿?,以“正”而不“當”為由免責,可能正是“不正當管理”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p> “不當”的管理需要及時校正 按照永州市中院的說法,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這給管理領域的一個啟示是,既然管理存在著一個“正”而不“當”的問題,那就足以說明,管理者的行為并非總是天然正當?shù)?。無論管理者如何強勢,絕不能以其“正”掩蓋其不“當”,不能拒絕履行停止與校正特定管理行為的責任。

不過,永州市勞教委對“上訪媽媽”唐慧實施勞教的決定需要上一級勞教委予以撤銷的事實表明,“正”而不“當”的問題靠自己承認是很難的,往往需要一種機制進行倒逼。管理者一般認為,在“正”與“當”之間,“正”似乎比“當”重要,往往起著決定后者的作用。其潛在的邏輯是:管理管理,只要由我來管我就有理。誠然,“正”就是正當,指的是管理的性質,比如合法合規(guī),符合更多人的根本利益等等;而不“當”之“當”則指的是管理方法,管理不當不能與不正當管理簡單的劃等號。然而,管理方法不當至少說明其在恰當、合理、合適等方面存在著瑕疵,不科學或者不正確。如果以前者的毋庸置疑而忽視后者的作用,就會使前者的作用產(chǎn)生扭曲,所以必須予以及時校正。 問題在于,以機制倒逼的方式對“正”而不“當”的問題進行校正,往往只能治標;要想達到治本的效果,管理者必須對此有愧疚之心,不能自認為瑕不掩瑜而有恃無恐。對“上訪媽媽”唐慧實施勞教的決定被撤銷后,永州市勞教委的有關人員雖然承認勞教決定有不當之處,卻又辯稱這是基于“人文關懷”,好像那是一種施舍。其實,所謂“合法范圍內的不當”是在混淆概念,那是將職權范圍與合法范圍混同了起來。永州市勞教委在職權范圍內辦事固然是合法的,不當?shù)拇_不等于違法(其中有合法的一些要件);但也不能作為合法的依據(jù)(合法要件有缺欠)。否則那就成了“只要由我來管,我就有理”的強詞奪理。管理者在“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面前不以為恥,這才是真正需要校正的職業(yè)品行。 及時校正“不當”的管理,關鍵在于要擺正管理者的位置。其實,對不當管理的校正并不影響職權的有效行使,反而可以更讓人信服。應當承認,管理不當與不正當管理有很大的區(qū)別;不正當?shù)墓芾硪庠谀踩〔徽斃?,涉嫌違法。然而管理不當雖然沒有明顯的不當?shù)美瑫r說明管理行為并非無懈可擊。一方面,管理者固然沒有主觀惡意,但失誤的存在表明其管理水平有限,存在著一個有待提高和完善的任務;另一方面,不能排除管理者故意利用人們對不當?shù)娜萑?,按照潛?guī)則方便自己的管理或者減少管理成本。兩方面都說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只存在著分工的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如果說管理就是服務,那么處于強勢地位的管理者就應當放下自己的身段,在堅持真理的同時,隨時準備修正錯誤。 相對方受損理應予以救濟 唐慧一案的復雜性在于,在永州市勞教委看來,“上訪媽媽”的上訪同樣有“正”而不“當”的問題。放在管理語境中來看,這屬于處于強勢地位的管理者的一面之詞?!罢倍弧爱敗?、不當、不正當?shù)鹊茸盅圩x起來繞口,然而相對于管理對象而言,那都會招致其切身利益的損失。按照公平的原則,對于“正”而不“當”造成的負面后果,管理者理應承擔予以適當?shù)难a償責任,以“不當”對“不當”不足為憑。 即使按永州市勞教委的說法,“上訪媽媽”有鬧訪、纏訪等等行為,但鬧訪、纏訪的訴求是為了替年僅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而伸張正義,要求盡快嚴懲犯罪嫌疑人,這完全是正當?shù)摹t[訪、纏訪最多屬于“正”而不“當”,不當同樣不等于違法。既然不違法,永州市勞教委對其勞教就沒有法律依據(jù)。人民日報4月15日《應呵護公眾對法治信仰》一文指出,作為一位母親,今天的唐慧無論對女兒的不幸經(jīng)歷多么痛心疾首,對自己受到的勞教處分多么不服,都沒有采取有違法治的過激行動,而是選擇依法訴訟去堅持自己的主張。這份對法治的樸素信仰,令人為之動容。至少,永州市勞教委在“正”而不“當”問題上不能搞雙重標準,應當辯證看待其所謂的不當行為,對其先期受到的傷害給予充分的同情。 媒體認為“上訪媽媽”沒有采取有違法治的過激行動,當然不是鼓勵唐慧們一開始就鬧訪、纏訪。即使永州市勞教委認為鬧訪、纏訪為不當,那也事出有因。唐慧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事件發(fā)生在2006年,直到2012年6月5日,對犯罪嫌疑人的終審裁決才塵埃落定。中間還出現(xiàn)了有一起執(zhí)法人員參與的犯罪嫌疑人“假立功”的鬧劇,力圖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發(fā)落,使得此案歷經(jīng)過兩次重審的波折。這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假如沒有當事人的鬧訪、纏訪,難道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將是另外一個版本?這就告訴我們,管理對象反映自己的訴求時的“正”而不“當”,往往是對管理者管理不當?shù)姆磸?。管理者只有反省自身,努力減少起初出現(xiàn)的管理不當,管理對象反映訴求時的不當才會降低。 同樣的道理,既然永州市勞教委認為唐慧的“正”而不“當”行為需要規(guī)制,那么它自己的“正”而不“當”行為同樣需要規(guī)制,對唐慧因此在心身方面受到的損害給予適當?shù)难a償是必要的。在管理領域,不當管理與不正當管理中所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具有不同的意義:不當管理中的經(jīng)濟責任主要是對受損的相對方予以補償,同時具有撫慰的性質;而不正當管理則不同,它所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則是對管理者獲取的不正當利益的追索,同時具有懲罰性。指出這一點,有助于管理者在因管理不當承擔經(jīng)濟責任時消除抵觸情緒。據(jù)唐慧說,她要求獲得賠償金1463.85元,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只為討個說法。永州市勞教委沒有必要認為這樣做就等于承認自己非法而耿耿于懷。 警惕不正當管理的不當規(guī)避 永州市勞教委既然認為自己“正”而不“當”不違法,足以免責,當然也找不到應當為此負責的具體的責任人。這并非表明唐慧案成了糊涂賬,而是表明可能是機制體制出了問題,機制體制應當負起責任,亡羊補牢。雖然不“當”不等于不正當,但是在不正當管理與不當管理的界限極容易混淆的情況下,如果聽任不當管理免責,不僅不能促進整個體制管理水平的提高,還極容易導致不正當管理規(guī)避應有的監(jiān)管。 首先,不能單方面以便于管理為由進行制度設計,在人性化管理中承擔更多的責任。管理制度或者體制的設計當然要考慮管理的效率,努力減少管理成本,但同時應當兼顧被管理者主張權利的渠道順暢。所謂管理的人性化,往往意味著需要管理者更加耐心細致,無疑會導致工作量、工作成本的加大。當人性化的訴求加大,而通行的制度依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時,這本身就意味著通行制度中存在著相當程度的不當,應當予以修訂。永州市勞教委賴以行使職權的勞教制度本身就是如此,作為特定歷史時代的產(chǎn)物,它雖然起過積極作用,但在強調幸福感的今天,即使不能立即廢止,也有必要限制使用。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明確表示,勞教制度改革方案正抓緊制定,年內有望出臺。人們對此充滿期待。 其次,防止決策機制被既得利益小群體綁架,促進管理團隊的進一步優(yōu)化。在唐慧一案中,唐慧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事件發(fā)生后,有關執(zhí)法人員的瀆職現(xiàn)象不是個別的,除了涉案警察存在著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假立功”、通風報信、串供等包庇行為;原零陵區(qū)公安分局刑偵隊在接到唐慧報案出警后,拒不解救;南津派出所在家屬報案后遲遲不予立案等等。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上訪媽媽”采取勞教措施,很難說是在偏袒某一個人,似乎是在維護一個“群體”的形象。這即使不是在為以主要罪犯為中心的關系網(wǎng)提供庇護,客觀上也是在為該關系網(wǎng)背書。這就說明,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進行勞教的“正”而不“當”并非偶然的失誤,有必要對執(zhí)法隊伍進行整頓,以免害群之馬在“不當”中我行我素。 再次,對管理不當?shù)膫€人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其在免責中規(guī)避不正當管理的責任。毫無疑問,管理不當也是在實施管理,對管理權的行使名正言順。換句話說,處于強勢地位的管理者在履行職責一路順風的時候,往往自我感覺良好;一旦受到質疑,自我防衛(wèi)的本能就會顯現(xiàn)。能夠承認自己管理有不當之處,似乎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了高姿態(tài)。然而,一旦形成“正”而不“當”可以免責的慣性,就會形成管理職權的行使在事實上的不受約束。管理者就會利用這個空子實施不正當管理,或者將不正當管理努力以管理不當?shù)姆绞奖憩F(xiàn)出來,以權謀私。這就如同在管理中搞下不為例一樣,再次發(fā)現(xiàn)問題還是搞下不為例,制度和監(jiān)督就會形同虛設。即使決策者自己沒有搞不正當管理,也會被別人的不正當管理所利用。
愛華網(wǎng)本文地址 » http://www.klfzs.com/a/9101032201/40907.html
愛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