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現(xiàn)在朱令突然恢復了神志,她一定會驚訝于網(wǎng)民對她的中毒案做出的種種極端言論。在她被投毒的1994年、1995年,無罪推定、公民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這些現(xiàn)在朗朗上口的詞,還是學術界的前衛(wèi)話題。如今,各派人群都借著她的案件,表達訴求、抨擊對手。朱令案像一道19年不曾愈合的傷口,更將改革近20年積累下的矛盾糾結在一起。 我們呈現(xiàn)爭論,并不意味著我們支持其中一方觀點,而是希望,在追問真相的時刻,勿忘理性,勿偏焦點,以推動社會良性進步。 爭論各取所需 4月份,復旦研究生投毒案讓19年前的清華大學女生朱令中毒案,再度成為熱門話題,而且熱度飆升直到沸點:5月6日,新華網(wǎng)發(fā)布了“輿論呼吁及時澄清‘朱令案’傳聞”的輿情通報。5月7日,上海市委機關報《解放日報》以《永遠的22歲》為題大篇幅地報道了朱令悲慘的近況;當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聞晚高峰》節(jié)目也作了報道。 另外,有網(wǎng)民在美國白宮網(wǎng)站請愿:要求美國重新調查現(xiàn)已生活在美國的本案的重大嫌疑人孫某。目前已經(jīng)有超過10萬人簽名支持這一請愿?!案嫜笥鶢睢钡男袨?,引發(fā)民族主義的反彈。于是朱令案吵成了一鍋粥。 重啟朱令案調查的理由是程序正義,但同樣有人打著“程序正義”的旗號反對重啟調查,雙方對“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司法獨立”各取所需,互相投擲“民粹”“五毛”“美分黨”的污名。 朱令當年的室友孫某,被認為唯一能夠接觸到鉈的人(孫某否認這一點),警方在1995年通知朱令家屬案情“只剩一層窗戶紙了”,但偵查卻離奇地戛然而止,又因為孫某家庭背景特殊。所以,近20年來公眾的質疑焦點一直對準孫某。 的確,這落下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口實。法律學者蕭瀚認為輿論批評的矛頭應該指向司法機關的辦案不力乃至瀆職,而不能指向孫某個人,以呵護來之不易的法治共識,避免被民意的洪水所吞沒。如果說蕭瀚還是一個善意批評的話,有些人則以此夾槍帶棒,消解著公眾正當?shù)恼x訴求:“美國不是司法獨立嗎?總統(tǒng)都無權干涉司法啊?!薄靶疗丈?、肯尼迪被刺案都該讓中國的‘鍵盤福爾摩斯’去查啊!”“警方辦案信息屬機密,涉及當事人隱私,口口聲聲說‘程序正義’的人怎么都忘了?” 這種近乎“病態(tài)”的爭論,在每次公共事件中幾乎都會上演:校車慘案發(fā)生后,一方舉出美國校車堅固安全、擁有公交特權,指責中國教育投入不足;一方搜出美國校車也有被撞得支離破碎的照片。地震發(fā)生后,一方新賬舊賬重提指責紅十字會的種種不是,其中不乏以訛傳訛的;另一方則不遺余力指責志愿者進入震區(qū)是添堵、作秀…… 有人想推著中國往前走,走得不完美,也經(jīng)常犯錯誤;但有一些人以“不完美”為借口,自己不走,更不許別人走。這就是很多議題本身并不復雜,卻被各方撕扯得面目全非的原因。負責任的公共討論應該是厚道篤實的,尋求訴求的最大公約數(shù),點點滴滴推動中國進步。 “無罪推定”不能無原則地泛化 回到朱令案,目前此案討論制造了太多的枝節(jié)矛盾,侵擾朱令案的核心議題—案情公開。比如“洋信訪”,誰都知道中國的刑事案件只可能由中國司法機關解決,中國人跑去白宮網(wǎng)站請愿是一種絕望和自嘲。這本身是枝節(jié)問題,卻被人上綱上線為“民族大義”;更有人跑去占領白宮網(wǎng)站,發(fā)一些“豆腐腦必須是咸的”的請愿,企圖消解悲劇中公民行動的力量。 再比如“無罪推定”問題,其本意是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證據(jù)來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證據(jù)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能判決無罪。無罪推定是一個司法原則,不能無原則地泛化到新聞報道乃至口語表達中。公眾在朱令案中提出種種質疑,里面有猜想的成分,但公眾不是司法機關,即便有孫某是兇手的先入之見,本身不能羈押、審訊他人,不會造成司法機關持有“有罪推定”觀點可能造成的冤案。 可能孫某真的不是兇手,被網(wǎng)友“冤枉”了十多年,但要問的是目前孫某這種尷尬的處境是由誰造成的?恰恰是當初辦案的缺乏透明,警方在1995年通知朱令家屬案情“只剩一層窗戶紙了”,但最終此案卻不了了之,更糟糕的是,2008年朱令家屬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請公開案件偵破結果,又被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為由拒絕。再加上孫某的顯赫家庭背景,使本案更加撲朔迷離。

如果孫某,或替孫某抱不平者想譴責誰,那也應該譴責警方辦案不透明,而不是網(wǎng)民。司法機關辦案不陽光未被嚴厲譴責,卻要求網(wǎng)民在口語表達中也要恪守專業(yè)主義的“無罪推定”,這是一種“病”:以專業(yè)主義的面目扼殺方興未艾的公民問責、公民監(jiān)督。人有病,天知否? 朱令案最大的輿論公約數(shù),正是新華網(wǎng)輿情通報里總結的:警方有責任、有義務向公眾澄清并及時回應此案中的疑點。 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回應“朱令案”: 感謝社會各界對“朱令令案”的關注。這起案件未能偵破,我們至今深感遺憾。對朱令令個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我們深表理解和同情。 1994年12月,清華大學化學系92級本科學生朱令令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1995年4月28日被確認為鉈鹽中毒。同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wèi)部向我局報案。我局接報后迅速開展工作,認定有投毒犯罪事實發(fā)生,依法立案偵查,組成專家組開展偵查工作。專案組根據(jù)朱令令的日常活動情況,深入調查走訪了130余名相關人員,并對北京市經(jīng)營、使用鉈鹽的全部100余家單位開展工作。因從朱令令出現(xiàn)中毒癥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jiān)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jīng)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了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jù)。本著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精神,警方將有關工作情況向其家屬進行了詳細介紹,并報請政府協(xié)助學校和社會相關單位為其支付醫(yī)療費用,予以生活補償。 工作中,專案組始終堅持依法公正辦案,未受到任何干擾。公安機關和偵查人員對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嚴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會盡職盡責、全力以赴開展偵破工作,只要有一線希望,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但也確有一些案件受偵辦條件限制,礙于證據(jù)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對此,也希望社會公眾能夠理性客觀看待,尊重偵查工作規(guī)律,理解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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