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芳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轟動一時的齊二藥假藥案刑事部分。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尹家德、分管藥品質量的副總經理朱傳華、分管采購的副總經理郭興平、化驗室主任陳桂芬、藥品采購員鈕忠仁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 GMP的意思是“良好作業(yè)規(guī)范”、“優(yōu)良制造標準”的意思。GMP認證,據說是一種確保藥品質量穩(wěn)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種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手段,企業(yè)只有在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都達到一定要求才能通過。如今,這個率先通過GMP認證的企業(yè),原來只是花錢買來的。在這種情況下,藥監(jiān)局的公信力何存? 這是一例“假藥案”,讓人不明白的是,為什么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來結案陳詞?根據《刑法》第141條和《藥品管理法》第33條,所謂假藥,其中一種情形就是“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齊二藥所使用“丙二醇”是假冒的,而且,根據調查,分管藥品質量的副總承認“公司有慣例,檢驗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報告”,而且,“國家權威GMP認證是花錢買的”。這些都表明,齊二藥生產假藥的行為不僅是一種過失,而且是一種故意,構成了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最嚴厲的處罰不過七年有期徒刑,而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最高可處死刑。難道,就因為齊二藥是合法企業(yè),就可以逃避責罰?根據刑法精神,單位犯此罪的,應該實行兩罰制。不僅單位要并處罰金,對單位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均應視情節(jié)處以刑罰。 合法企業(yè)生產假藥,這比非法企業(yè)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嚴重得多,更應從重或加重處罰。幾年前,制售假藥者還是散兵游勇式的非法經營,如今搖身一變,卻成了有著著名商標、三證齊全的“大中型企業(yè)”。當“假藥”披上合法的外衣,老百姓就像一群無力的羔羊,任這披著羊皮的狼欺凌、宰割。如果說假藥猛于虎,那么,這種打著合法標簽、在市場上暢通無阻的假藥,又何異于一場災難!藥品之所以好造假,是因為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要說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就是生產者和藥品監(jiān)督者之間,也有類似的信息不對稱。不法企業(yè)“掛羊頭賣狗肉”,利用消費者對合法企業(yè)熟悉,對藥品專業(yè)知識相對欠缺的特點,誤導消費者。在這里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說是唯一一道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一旦監(jiān)管部門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那么在老百姓使用階段,假藥可以說是“暢通無阻”。等到出現(xiàn)“藥害”或者貽誤病情,已經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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