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碩士時期的同學在“人民網(wǎng)·強國論壇”開通了博客,筆名為山陰學人。里面刊載了他平時工作研究之余的一些學術隨筆和文章,他發(fā)來郵件邀我閱讀并做評論,以便交流。以下就將我和他所討論的一些問題的看法列這里,供大家參考。他的博客主頁地址如下:http://blog.people.com.cn/blog/u/hjcandy2002 ,歡迎大家點擊支持,并參與討論。
(一)制度分析的核心命題
? 碾塵,你好,非常高興你開通了博客,并且已經(jīng)有這么多大作登出,熱烈給予祝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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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點具體的看法:你下面關于制度的看法我表示贊同,但是所言的“社會理性”概念似乎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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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約束的競爭產(chǎn)生有害的結果往往多于有益的結果。為了把競爭導向?qū)ι鐣欣姆矫?,就形成了制度。制度往往超越了競爭各方的自身狹隘利益,是社會理性的體現(xiàn)。在很多情況下制度也會偏離社會理性這種帕累托狀態(tài),陷入無效率均衡。矯正無效率均衡必須重構權利均衡。這是制度分析的本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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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等于置換了制度分析的核心問題。我個人的看法認為一切科學都是有其哲學基礎的,而哲學則只有兩個問題,即是什么和為什么?因此,我并不主張將制度分析的本質(zhì)轉(zhuǎn)移島權利結構的分析。但是完全可以在制度分析的本體論命題框架內(nèi)給予解釋,并且可以融入你所提到的權利結構對于制度變遷之影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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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們直接將權利結構作為制度分析的核心命題,那么似乎無意中會將制度分析的視野收縮到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層面,而對經(jīng)濟的層面的關注則可能變成一個次要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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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何首烏:)—
(二)慎用“社會理性”
我發(fā)現(xiàn)你很偏好于使用“社會理性”這個范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是一個到目前為止都還尚不清晰的范疇。就我個人的理解而言,它應該首先是一種共識,其次才是符合共同體利益的共識。但它仍然面臨三個個挑戰(zhàn):一是這個共同體的規(guī)模和邊界是否存在:二是是否允許不同共同體擁有不同的社會理性?三是是否真的存在一種在最高層級和終極意義上的社會理性來包含不同文化導致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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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是一個困擾了無數(shù)代思想家和哲學家的問題。我曾經(jīng)討論過達爾文和斯密的交點,但是這個問題在其他思想家那里也一樣出現(xiàn)過,只是答案和解決的手段途徑不同而已。比如霍布斯給出的脫離叢林法則的辦法是由一個絕對的君主統(tǒng)治;而盧梭則提出了普遍意志作為公民立法的準則;在康德那里是定言命令的絕對道德律令;在羅爾斯那里是最基本的善,在諾齊克那里是最小的惡(有限政府),而在哈耶克那里是僅有自發(fā)擴展秩序而達致的憲政?!?p>
我不太贊同存在這種社會理性的真實存在,但是我承認它或許以靈性的方式存在我們的人性的潛道德感之深處。因為任何系統(tǒng)都必須在更高層次的環(huán)境中演化,而任何環(huán)境都是可以被視為更大系統(tǒng)之要素的,由此,秩序的層級是在不斷的延宕中擴展和伸張的。如果真的存在一個可以明確描述和辨識的社會理性,那么那個社會必定是封閉的;但是對于一個發(fā)展的社會系統(tǒng)而言,封閉是虛擬的,這在波譜的著作《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有過詳細的闡述。所以,我覺得不應該過渡的渲染這種虛存的社會理性,而更應該呼吁互動行為中“主體間的意義和感受”。?
最近在讀一本心理學的譯著《萬物簡史》,或許可以部分的幫助我說明我試圖說明的問題。因為任何的描述都最終受到語言的限制,而任何語言又最終受到語境的限制。人試圖理解許多問題,但是卻永遠無法置身事外的去做觀察者,而只能痛苦的在主體與客體之間不斷的轉(zhuǎn)換。人們似乎錯誤的認為,只要停留在一種狀態(tài),或許就是解脫;但那是一種誤解,因為我們只有不斷的在主體與客體的轉(zhuǎn)換中才能獲取心智的進化。這也正是我們?yōu)楹文軌蛩伎贾贫榷穮s不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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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仍然認為人類社會的秩序型構的機制就是互動機制,甚至這種主體和客體的轉(zhuǎn)換也是一種特定的互動機制,它為我們的認知提供動力,促使進化。類似的互動行為還包括交流、交換、愛、恨等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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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何首烏? 匆匆
碾塵回復千年何首烏:
你的評論很能抓住要點,你認為我的社會理性面臨三個個挑戰(zhàn):"一是這個共同體的規(guī)模和邊界是否存在:二是是否允許不同共同體擁有不同的社會理性? 三是是否真的存在一種在最高層級和終極意義上的社會理性來包含不同文化導致的差異?"

??? 這三個問題我也思考過,我的想法是:
??? 1、社會理性是在交往中產(chǎn)生的,共同體的規(guī)模和邊界隨交往的擴大而擴大,這正體現(xiàn)出社會理性的動態(tài)性和演化性
??? 2、社會理性是解決沖突的手段。不同共同體完全可以在各自的生活領域內(nèi)有不同的社會理性,但在共同體的交往中會達成共享的理性。正所謂求同存異。
??? 3、個體理性是主觀的東西,而社會理性則是客觀的自在物,是被發(fā)現(xiàn)的,是綻放開來的。社會理性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外化為各種制度。追求終極意義上的社會理性,這是沒有意義的。哲學探討也必須立足于具體生活世界。正如道無常一樣。我強調(diào)社會理性,但我并不是要做個道德家,主張個體通過的理性、反思等上升到社會理性。反思社會理性是哲學家的事情?,F(xiàn)實中社會理性是在交往與沖突中綻放出來的。個體必須生活于現(xiàn)實世界。這就是經(jīng)濟學理想主義與現(xiàn)實主義,靈與肉的沖突。社會理性就是在交往與沖突中積累而來的。
??? 以上理解,不知是否妥當??(三)制度與形式主義
其實形式主義是一種非常淺層次的規(guī)范,它多半只具有符號標識功能,而不具有意義延宕的功能。更為具體的說,很多形式主義其實更像是一種行為模式或者規(guī)范,而不是制度本身,如果真的將制度本身等同于形式主義那是很危險的。當然,你在文中所說的社區(qū)案例和論文案例,都帶有明顯的形式主義特征,原因就在于實際的工作與目的本身背離了,都流于形式上的敷衍,而沒有實際價值和意義。但這一點和你在文末談到的監(jiān)管悖論是有關的。我沒有仔細考慮過是否真的存在你所定義的監(jiān)管悖論,如果有,那么真的是非常悲哀的事情。我們的政府似乎實在不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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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反過來實事求是的想,理想的制度本身是很難描述的,《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中,作者曾就國家和法律的產(chǎn)生做過解釋,算是政治和法哲學的經(jīng)典和主流看法,但是也必須承認,借助政府和法律似乎是我們不得已的選擇。因此,哈耶克、柏林、貢斯當?shù)热硕紝⑺鼈兎Q之為消極自由,倒是你所說得帶有道德內(nèi)涵的社會理性,某種程度上更接近積極自由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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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上而下的設定制度,可以有很多種形式,比如法律、政策、規(guī)章、條例還有臨時政策,緊急通知、法規(guī)等等,這些不同層級的制度彼此之間并不是完全無沖突的相互融合的,往往會存在沖突。即使這個層面不存在沖突,那么在執(zhí)行層面也會出現(xiàn)你所說的監(jiān)管問題。但是在我看來,監(jiān)管失效更多的是個定位錯誤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不是真的任何政策經(jīng)由政府實施就會無效。如果真如此,那就讓人有些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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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何首烏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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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不可說?
這么短小精悍的文章,居然提出了這么大的問題。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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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只是聽過宗教討論中有“不可說 ”的看法,道德問題是否真的不可說,我覺得還是可以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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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贊同道德問題不是個人層面的問題,它是社會歷史的產(chǎn)物,是人們在互動過程中彼此依賴而又相互獨立存在的一種非物質(zhì)的臍帶,它是特定共同體內(nèi)部成員之間相互接受、相互尊重,彼此辨識的一種精神標記,它存在與主體之間,存在于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之中,因此,道德總是群體層面的一個范疇,但是源出于個體的相對獨立性和自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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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非常主張社會科學的研究應該多保留一些敬畏之心。因為我們目今的社會科學正在逐步陷入一種自然化和科學化的泥沼中而不自知。當越來越多的社會學家開始傾向于用邏輯的方法和實證主義來處理社會問題時,自然科學家已經(jīng)走出了牛頓的世界而轉(zhuǎn)向了開放的復雜世界。當我們的多數(shù)經(jīng)濟學家還在窮其一生的找尋均衡解時,自然科學家都已經(jīng)放棄了確定性的信念,轉(zhuǎn)而開始探索非穩(wěn)定性的復雜問題了。所以,相比于自然科學的進步而言,我們今天的社會科學水平和古希臘比較,并沒有太大的進步,唯一的差別或許就是更多的非專業(yè)人士已經(jīng)看不懂社會科學的著作了。
道德或許是說不清到不明的,但是不等于不可以探索,利己主義的方法和利他主義的方法其實都是功利主義的方法,所以在這里面都圈子無非是放下了一個麻煩,撿起了另外一個麻煩。同樣的還有從對競爭的強調(diào),轉(zhuǎn)而衷情于合作,其實也是不得要領的。這一點,我認為汪丁丁做的不是很理想,從他對桑塔菲學派的譯著的推崇來看,他很重視它們的成果,但是不等于真的體會到了要領。我個人覺得,真正的秩序維系之機制在于互動機制,在經(jīng)濟領域這種互動是交換;在情感領域,這種互動是愛;在物質(zhì)領域,這種互動是能量的互換。但是唯有交換才是二態(tài)性的合體。從兩個端口選擇一個,實在不是科學研究的恰當方法,想反在邏輯上也是步自洽的,理論本身也要形成有效的循環(huán)和回路,否則自然是死路一條,害人不淺。?
(五)博士招生與考試制度
哈哈,你對博士招生制度的這個看法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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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文章題目和內(nèi)容來看,對應的不是很貼切,嚴格來看,文章沒有進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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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制度在我看來主要是為了對有限的博士教育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一種制度手段。從我們所生存的社會環(huán)境和資源條件來看,一種競爭壓力是難以避免的。因此,如何將有限的資源最大效率的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配置就是一個首要的經(jīng)濟學問題。這也是為什么杰文斯以后的經(jīng)濟學會駛上資源配置軌道的原因。制度的功能在于為人們的互動交往行為提供一種規(guī)則,以此來降低不確定性和風險,通過減少信息成本來節(jié)省交易費用。但是從制度內(nèi)涵的價值功能來看,它首先是要符合正義要求,大概就是羅爾斯意義上的那種;其次,它要符合有限資源競爭獲取的效率要求;其三,它必須將社會群體內(nèi)部的分化合理的抑制在一個有限的程度上。這三個要求都對應羅爾斯《正義論》的三個原則,即平等原則、差別原則和補償原則。但每一種要求和原則的實現(xiàn)都依賴一種特定的機制:即機會均等機制、價格機制和第三方再分配機制。但是不管何種機制,都是一種互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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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考試制度的形式而言,確實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由第三方就契約的履行實施監(jiān)督和懲罰。但是應當看到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阿必要補充和前身胚胎。那種所謂的潛規(guī)則是另外一種非正當?shù)囊?guī)則,其形成有其特殊的文化土壤。但是就功能而言,一般意義上的考試制度應該說是統(tǒng)一的??荚囍贫鹊脑O置,首先是為了通過機會公平的制度機制,將有限的教育資源帕雷托目標的加以利用;其次,考試是一種信息甄別機制,它可以通過考生的不同成績,確定錄取的機會;但是由于考試內(nèi)容不可能完全反映每個考生的真實能力,因此,單純憑借成績來確定博士錄取自然是不合理的。由于博士培養(yǎng)的主要是科研能力,但考試本身并不能有效反映,因此,制度設置上必須有一種補償機制,所以多數(shù)國家的博士入學制度都采用考試制度和導師篩選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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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制度設置,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 有效的,因為它對博導給予了充分 的信任。但是或許在我國這種文化土壤中,主觀因素的放大是個危險的手段。因為我們無不身處于一個人情關系的網(wǎng)絡之中。所以這才是所謂的潛規(guī)則之說,但是,潛規(guī)則之“潛”,正是由于其不符合基本的正義和道德,所以是見不得陽光的,而其可以生存只能說明我們的社會還不夠進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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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指出的是,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不必要因為現(xiàn)存制度的缺陷就對制度失望,因為畢竟制度不是人所設計的,它是慢慢演化的,對于人類的社會而言,存在這某種并不為我們所知的“社會選擇”力量,它會促使制度逐漸趨向符合自由和價值的理想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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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何首烏? 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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