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刑案中,有“宰白鴨”的陋俗。
所謂“宰白鴨”,就是有錢、有權(quán)、有勢的大戶人家里遇有人命官司時,以重金收買貧寒子弟或無業(yè)游民來頂替真正的兇手去認罪伏法。因為這些頂兇者為了錢財而主動去送死的行為就好像是因貪利而被人任意玩弄、宰殺的白鴨,故被俗稱為“宰白鴨”?!霸装坐啞钡穆鬃钤绯霈F(xiàn)在乾隆年間的福建漳州、泉州以及廣東的潮州、惠州等沿海地區(qū)。到了道光年間,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省的刑案中也相繼出現(xiàn)了“宰白鴨”的事件。史載,當時僅福建漳州、泉州兩府,每年因“宰白鴨”而枉死的人命案“不下百數(shù)十起。”
因為“宰白鴨”事件使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理所當然地遭到了清朝政府的堅決反對。據(jù)《清實錄》記載,道光皇帝在批點刑部呈送的有關(guān)“宰白鴨”案件的奏折時,曾怒發(fā)沖冠,拍案而起,嚴厲痛斥這種不法行為,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決杜絕這種非法行為的蔓延滋長。但是,由于這類冤案有的是因為有錢有權(quán)的人收買窮人頂罪替死,昏庸的官吏并不知道實情,見頂罪之人承認自己是殺人真兇,也不去細究,糊涂定案造成的。而更多的則是判案的官吏收了有錢有權(quán)人的黑錢后,和有錢有權(quán)的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jié)而故意錯判的。再說,這類案件從案卷上來看不會有絲毫的破綻,所以不了解內(nèi)情的人根本就無法斷定哪些案件是“宰白鴨”,而哪些案件不是“宰白鴨”,這就必然會造成“皇帝發(fā)怒而官吏不怒”,“白鴨”照宰不誤的局面。
由于“宰白鴨”是一種非法行為,又遭朝廷反對,所以史書上記載的“宰白鴨”刑案極其稀少。清朝海寧人陳其元曾任江蘇省道員,他在著名的《庸閑齋筆記》中詳細記載了他父親陳鰲審理一起“宰白鴨”事件的詳細經(jīng)過。

陳鰲曾經(jīng)在福建做過讞局的審判員。有一次,他參與復(fù)審一起兇殺案時發(fā)現(xiàn),經(jīng)驗尸確認,被害人生前曾被多人打傷,全身有傷口10余處,最后因流血過多而死亡。但是,縣衙一審認定的兇手卻只有1個人,而且還是一位身體瘦小、年僅16歲、滿臉稚氣未脫的男孩兒。因此,陳鰲推測這很可能是一起“宰白鴨”的案件,真正的兇手不是這個男孩兒。于是,在審案過程中他便有意為這個男孩兒開脫罪責(zé),引導(dǎo)、啟發(fā)他說出實情。哪知他一連將這個男孩提審了3次,每一次提審,男孩兒都口若懸河的敘述作案經(jīng)過,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殺人兇手,表示愿意認罪伏法。更為奇怪的是男孩兒每次的口供都與縣衙門呈送來的狀紙上的文字竟然一字不差,這顯然是男孩兒按照狀紙上的文字事先背下來的。因此,陳鰲更加堅信這是一起典型的“宰白鴨”案件。
第四次提審時,在陳鰲的循循善誘,耐心開導(dǎo)下,男孩兒猶豫良久,終于抱頭痛哭,大聲喊冤。據(jù)男孩兒交待,因為他父母收受了富人的錢財,所以讓他來充當“白鴨”,為真正的兇犯頂罪。男孩兒畫過押后,陳鰲將該案駁回縣衙,要求縣衙重新審理此案。
時隔不久,縣衙將重新審理過的、和一審一模一樣的結(jié)果送了上來。陳鰲覺得奇怪,再次提審男孩兒,男孩兒卻堅持說自己就是殺人的真正兇手,殺人動機是與死者有仇。矢口否認以前曾承認過的充當“白鴨”之事。按照大清法律,這個男孩兒最后被定為死罪。案子最終確定下來后,陳鰲單獨與男孩兒見了一面,詢問他為什么要翻供?男孩兒這才流著傷心的淚水,悲憤地道出了實情。
原來,案件被陳鰲駁回重審后,縣官見他翻了供,惱羞成怒,責(zé)令衙役對男孩兒動用了各種殘酷的罰刑??蓱z一個年僅16歲的男孩兒,哪里能受得了如此殘酷的罰刑。男孩兒的父母也因為用了真兇家里的錢財,見男孩翻了供,害怕內(nèi)情暴露后全家人反遭不測而對他大加謾罵,威逼他繼續(xù)充當“白鴨”。深感生不如死的男孩兒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好硬著頭皮頂兇替罪到底,最終成了眾多冤鬼中的一個。
清人黃霽清曾寫了首《宰白鴨》的樂府詩,對“宰白鴨”的陋習(xí)進行了深刻地揭露和辛辣的諷刺。詩云:
“鴨羽何離離,出生人死鴨不知。鴨不知,竟爾宰,累累死囚又何辜,甘伏籠中延頸時。殺人者死無所冤,有口不肯波瀾翻,爰書已定如鐵堅,由來只為香燈錢,官避處分圖結(jié)案,明知非辜莫區(qū)判,街頭血漉三尺刀,哀哉性命輕于毛。勸君牘尾慎畫押,就中亦有難言鴨?!?/p> 來源:《文史天地》 作者:安廣祿
愛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