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詭辯術(shù)舉隅
楊樹森
1.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這種詭辯術(shù)就是故意違反“論題必須清楚明確”的規(guī)則,在論證中將論題說得含混曖昧,似是而非,企圖在不同情況下做不同解釋,以便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某些歪理邪說宣傳存在著一種超自然的“法力”,提出所謂“你相信它,它就存在;你不信它,它就不存在;你信得越誠,你對它的感覺就越明顯”。然后對這個所謂的觀點舉出一些“例子”來加以“論證”。這種所謂的“法力”是根本無法驗證的,因為如果你在這種“理論”誘導下形成了心理錯覺,那就說明它“真的”存在;如果你感覺不到它,那是因為你對它“信得不誠”。一些類似的歪理邪說就這樣迷惑了許多人。
對這種含糊其辭的詭辯,我們可以要求他明確論題的確切含義。例如對上面的例子,可以要求宣傳者明確究竟存在不存在超自然的“法力”,怎樣作才算“信得誠”等等。
2.偷梁換柱,歪曲原意
這是故意違反同一律的要求和“論題必須保持同一”的論證規(guī)則的一種詭辯,實質(zhì)上就是“巧妙地”偷換論題。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
第一,歪曲地解釋自己原來提出的某種命題的原意,以掩蓋錯誤,逃避批評。例如,某官員上任時在大堂上掛了一塊匾,上書“收一文,天誅地滅;徇一情,男盜女娼”,以表示自己決心當個清官。但由于官場腐敗成風,不多久就同流合污,凡行賄求情者,一概接收不誤。后來在他的老師指著那塊匾責問他為何說話不算數(shù)時,他辯解道:“所收非一文也,所徇非一情也,怎能說我說話不算數(shù)?”他把“收一文,天誅地滅……”曲解為“如果我只收一文錢賄賂,就會遭到天誅地滅……”,還以自己所收早已超過了一文錢,徇情枉法也不止一次,來“論證”自己沒有違反諾言,真是厚顏無恥的詭辯。
在論辯中,有的人明知自己的論點站不住腳,經(jīng)不起推敲和批評,為了擺脫困境,就對自己的論題作有悖原意的解釋,以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
第二,隨意歪曲、篡改別人的論點,將對方的論點曲解為明顯的謬誤,然后振振有詞地加以“有力的駁斥”。在論戰(zhàn)或辯論中,有的人經(jīng)常用這種詭辯術(shù)來造成勝利的假象。例如,在2005年初的一場著名辯論中,有人將何祚庥院士“人類無需敬畏大自然”的命題歪曲為“人類無需保護大自然”,然后加以“批駁”。這種詭辯法又叫做“堂吉訶德攻擊風車法”。
第三,歪曲地解釋第三者的觀點,以作為自己論證的論據(jù)。例如,在極左思潮泛濫、大搞所謂階級斗爭、路線斗爭時期,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將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關(guān)于“對立統(tǒng)一規(guī)律(即矛盾的雙方既互相斗爭又互相依存)是唯物辯證法最基本的觀點”曲解為“共產(chǎn)黨的哲學就是斗爭的哲學”,再把這一命題解釋為“人與人之間互相斗爭是絕對必要的”,以此作為他們挑動群眾斗群眾、群眾斗干部、干部斗群眾、干部斗干部的理論根據(jù)。
對于“偷換論題”的詭辯手法,我們可以直接指出被偷換的論題的本來意義,以揭露對方的詭辯伎倆。
3.辱罵恐嚇,人身攻擊
這是一種以對論辯對方進行侮辱謾罵、人身攻擊來代替對具體論題的論證的詭辯手法。例如,對“不宜在《婚姻法》中寫進諸如譴責第三者一類屬于道德范疇的內(nèi)容”的主張,有人在批駁的時候說:“我看提出這種主張的人,他自己可能就是專搞婚外戀的老手,要么他(或她)是一個自己還沒有結(jié)婚就充當?shù)谌?、專干破壞他人家庭勾當?shù)臒o恥之徒,不然,為什么要為第三者行為爭取合法地位?”這種所謂的“批駁”,對對方觀點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的分析,卻對對方的人身和動機進行了毫無根據(jù)的攻擊和誣蔑。
魯迅先生說,“辱罵和恐嚇決不是戰(zhàn)斗”。人身攻擊的詭辯,在論戰(zhàn)中是一種十分惡劣的作風。
4.雙重標準,惟我所用
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詭辯術(shù)。指在同一問題上對自己和對別人采取不同的是非標準和取舍標準,以混淆是非,達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古希臘著名的“半費之訟”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據(jù)說古希臘有一個叫歐提勒斯(Euathlus)的人,他向當時著名的辯者普羅泰戈拉(Protagoras)學法律,兩人所訂合同中規(guī)定:在入學時歐氏付普氏一半學費,另一半學費等歐氏畢業(yè)后第一次出庭打官司勝訴時付清;如第一場官司歐氏敗訴,則那一半學費免收。但歐氏畢業(yè)后很久不出庭打官司,普氏等得不耐煩,就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法庭判決歐氏立即付另一半學費,并提出以下二難推理:
如果歐氏這次官司打贏,那么按照合同,他應付給另一半學費;如果歐氏這次官司打輸,那么按照法庭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歐氏這次官司要么打贏,要么打輸;總之,歐氏這次都應付給另一半學費。
由于對同一事物采用雙重標準,普氏這個二難推理是有謬誤的:第一個假言前提不成立。因為既然將問題訴諸法庭,就應以法庭判決為準,而不能在判決有利時就執(zhí)行判決,不利時就不執(zhí)行判決而執(zhí)行合同。對普氏這個錯誤的二難椎理,歐氏沒有正面揭露其假言前提的虛假,而是構(gòu)造了一個針鋒相對的反二難推理:
如果我這次官司打贏,那么按照法庭判決,我不付給普氏另一半學費;如果我這次官司打輸,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付給普氏另一半學費;這次官司我要么打贏,要么打輸;總之,我不必付給另一半學費。
歐氏的反二難推理與普氏的二難推理一樣,也采用了雙重標準,第二個假言前提不能成立。但他不是用這個反二難推理來論證自己不付學費,而是用來破斥對方的詭辯,駁斥普氏的二難推理。在破斥對方詭辯方面,歐氏的這個反二難推理還是很有力的。
5.無中生有,編造論據(jù)
這是指故意違反“論據(jù)必須已知為真”的規(guī)則,用編造的“權(quán)威理論”或所謂例證作為論據(jù),來論證錯誤的論題。例如,一些人在為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辯護時說:“在市場經(jīng)濟下,哪有百分之一百的真貨?不信,你去調(diào)查全國一百家最大的商場,要是有一家不賣假貨,那才奇怪呢!再說,消費者也有不少是喜歡假貨的,我賣的這種牌子的假煙,比真牌子的質(zhì)量還好些。因此,消費者的利益并沒有因為我賣了假貨而受到損害?!边@一段奇談怪論中有許多材料是明顯編造的,例如“每家商場都賣假貨”、“消費者也有不少是喜歡假貨的”、“有的假貨比真的質(zhì)量好”等等。
6.循環(huán)論證,原地兜圈
這也是一種故意違反“論據(jù)必須已知為真”的論證規(guī)則的詭辯手法。論題的真實性要靠論據(jù)來證明,而論據(jù)的真實性又要靠論題來證明,就是循環(huán)論證。例如,魯迅先生在《論辯的魂靈》一文中曾經(jīng)舉出一個典型的循環(huán)論證的例子:“……你是賣國賊。我罵賣國賊,所以我是愛國者。愛國者的話是最有價值的,所以我的話是不錯的,我的話既然不錯,你就是賣國賊無疑了!”(《魯迅全集》第3卷,28頁,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0)
現(xiàn)實社會中也有一些典型的循環(huán)論證的例子。如有人為了證明特異功能存在,就說道:“特異功能肯定是存在的,你沒有看到那么多人相信它?其中還有著名作家呢。什么?你不知道有許多人相信特異功能,那也不要緊,你只需要想想:既然特異功能這么神奇,怎會沒有人相信它!”這里實際上是用“許多人相信它”來證明“它確實存在”,然后又用“它存在”來證明“有許多人相信它”。
7.以人為據(jù),回避實質(zhì)
這是指在論證中回避論題的實質(zhì),而用對某人品質(zhì)、才能的評價來代替對論題的論證。比如,以某某人品德好或文化層次高來證明他的觀點是正確的,以某某人品德差或文化層次低來證明他的觀點是錯誤的。這種以人立言、因人廢言的作法就是以人為據(jù)。例如,以下議論就是典型的“以人為據(jù)”:“他檢舉我受賄,你們就相信嗎?他的父親坐過牢,他自己連大學也沒有考上,是在夜大學才混出個大專文憑的,據(jù)說他的大專畢業(yè)作業(yè)還是請人代筆的,幾經(jīng)周折才勉強通過。我看對這種德性的人,是不能把他的話當回事的?!边@段話中,即使所說的有關(guān)“他”的情況全部屬實,也不能證明他的檢舉不實,辯護者不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清白,卻用對他人品質(zhì)或才能的評價來否定其檢舉的真實性,顯然是無效的辯護。
8.訴諸權(quán)威,借以嚇人
這種詭辯術(shù)是指對論題不作任何論證,只是拿出權(quán)威人士的只言片語來嚇唬人,用權(quán)威人士的個別言論代替對論題的邏輯論證。
有的人在爭論問題時,擺不出一條像樣的事實,講不出一點讓人信服的道理,張口就是“某某權(quán)威是如何如何說的”。這就是訴諸權(quán)威。
在玩弄訴諸權(quán)威方面,十年動亂時期的林彪、“四人幫”可謂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他們一方面肆無忌憚地歪曲、篡改甚至偽造革命領(lǐng)袖的言論,一方面又把革命領(lǐng)袖神化,把經(jīng)過他們“加工”了的“語錄”說成是絕對真理,最高指示,大肆鼓吹“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在林彪、“四人幫”的煽動和影響下,引用語錄代替論證,用語錄打派仗等,一度成為到處可見的社會現(xiàn)象。這種做法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嚴重糟蹋,從邏輯上講,就是典型的訴諸權(quán)威,濫用權(quán)威。
9.訴諸情感,轉(zhuǎn)移視線
這是指用煽情的語言來喚起公眾的某種情感以轉(zhuǎn)移視線、逃避責難的詭辯術(shù),是一種“以情感為據(jù)”的謬誤。例如,某公司偷漏巨額稅款,在法庭上該公司負責人自我辯護說:“我們承認少繳了一些稅款??墒且覀冄a交還要罰款,等于置我們公司于死地。我們公司可是一家國有企業(yè)??!要是公司倒閉了,800多員工就要下崗失業(yè),他們就連子女的學費也交不起了。誰能負得起這個責任啊。我們單位的職工,我比誰都更了解,要是他們連基本生活都失去了保障,那是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來的!你們要追繳稅款,還要罰款,就問問他們同意不同意吧?!边@所謂的辯護,先是企圖喚起人們的同情,然后又以“工人們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來”相威脅,這是比較典型的訴諸情感、訴諸公眾的詭辯。
訴諸情感又叫訴諸憐憫,由于人們一般都有同情之心,在某些場合使用這種手段確實能喚起公眾的同情。但是,論證和論辯是理性活動,所持論點應該“言之成理,持之有據(jù)”,而不是玩弄情感游戲。對付這種詭辯的辦法是揭露其詭辯實質(zhì),喚起公眾的理性。
10.玩弄實例,以偏概全
玩弄實例指用個別的、局部的事例為據(jù),無視反例的明顯存在和整體的情況,武斷地得出結(jié)論的詭辯術(shù)。例如,某些人以清華大學劉海洋傷熊和云南大學馬家爵兇殺等少數(shù)事例,就斷言現(xiàn)代大學生“人文道德素質(zhì)極差”,就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詭辯。又如,魯迅在一篇文章中說:“一個旅行者走進了下野的有錢的大官的書齋,看見有許多很貴的硯石,便說中國是‘文雅的國度’;一個觀察者到上海來一下,買了幾種猥褻的書和圖畫,再去尋尋奇怪的觀覽事物,便說中國是‘色情的國度’。”(《魯迅全集》第6卷,272頁,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0。)這也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從邏輯上講,要反駁一個普遍性的全稱論題,只要找到一個反例就行了;但要證明一個普遍性的全稱論題,就絕不是通過一些實例可以奏效的。
以上列舉的僅僅是一些常見的詭辯方法,并沒有窮盡所有的詭辯術(shù)。例如,故意違反推理規(guī)則,用無效推理來進行論證,也是常見的詭辯方法,由于這類形式上的邏輯錯誤在相關(guān)章節(jié)中已經(jīng)作了說明,這里就不再討論了。
(摘自楊樹森編《邏輯學》第九章第五節(jié),揭露與駁斥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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