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籍華人鄒婉玲案發(fā)回重審
大部罪狀2965萬侵占被推翻
廣州中院羞答答保留一項錯誤指控130萬
8年改判為5年
鄒從2009年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關(guān)押4年多
再次上訴判決差不多可關(guān)滿5年
[京衡網(wǎng)2月10日訊]在澳大利亞廣受關(guān)注的澳籍華人鄒婉玲到中國廣州投資辦學,反而被錯誤冤判8年、已經(jīng)關(guān)押4年多的案件,上訴后被廣東省高級法院于2013年2月1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廣州中級法院重審。
經(jīng)過長達10個月的重審,廣州中院于12月19日作出重審判決,排除了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檢察院長達兩年多的偵查和起訴、廣州中級法院七次開庭,錯判認定的2965萬侵占犯罪的原控原判。但是,對其中一筆130萬根本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的錯誤指控,仍然進行勉強認定,為自己的原錯判進行遮掩,對已經(jīng)冤枉關(guān)押4年多的被告人繼續(xù)錯判5年。鄒已經(jīng)再次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
現(xiàn)將廣州中院的第二次重審判決書主文公布,請讀者對照陳有西律師和廣東律協(xié)刑委會主任陳永忠律師一起作的辯護詞,認真進行研讀,讓大家知道中國的故意制造假案、冤案的司法土壤,是何等深厚,要讓辦出錯案的公安、檢察、法院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又是何等的艱難。
為了讓讀者迅速讀懂這個涉外錯案的要點,我們針對判決書和辯護詞,簡要釋明如次。
1、金加島裝修補償款,150萬,已經(jīng)支付給退出承包人。法院以虛假證言,認定是鄒侵占了130萬元。否定原審認定的20萬元。其實鄒自己從來沒有經(jīng)手過一分現(xiàn)金。根本沒有占有的可能。所有證據(jù)都排除了她占有該款的可能。(錯判事實和證據(jù)詳見辯護詞)該一筆130萬繼續(xù)錯判5年。
2、70萬元侵占款,原判認定,重審查明否定。無罪。
3、追加起訴的2875萬元,原審認定,重審查明全部是鄒先借給學院的投入款,合法收債權(quán),全部排除。證實廣州市檢察院濫用刑事訴訟法起訴權(quán),2011年7月惡意追加起訴,致法院一審開庭七次,拖延關(guān)押四年的事實,完全是無中生有的報復行為,已經(jīng)完全查明。無罪。
但是,這樣一樣赤祼祼的錯案,廣州中級法院重審仍然沒有承認錯判的勇氣,仍然判了5年,想關(guān)多長、判多長,掩蓋過去。
中國的刑事訴訟現(xiàn)狀,冤案的真相,從這一個國際影響的案件中,已經(jīng)可以窺一斑而見全豹。澳大利亞駐華總領(lǐng)事全程旁聽的案件,都敢這么判,還有什么是中國司法機關(guān)不敢干的?
中國的刑事訴訟現(xiàn)狀,冤案的真相,從這一個國際影響的案件中,已經(jīng)可以窺一斑而見全豹。澳大利亞駐華總領(lǐng)事全程旁聽的案件,都敢這么判,還有什么是中國司法機關(guān)不敢干的?
陳有西學術(shù)網(wǎng)歷年關(guān)于鄒案的連續(xù)報道
讀者可以網(wǎng)搜查閱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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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婉玲被控職務侵占案
上訴審辯護詞
廣東省高級法院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法官:
感謝廣東高院對本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鄒婉玲委托,指派本人繼續(xù)擔任二審辯護人,和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永忠律師一起出庭,為他被控職務侵占犯罪作無罪辯護。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向法庭陳述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以便法庭能夠?qū)φ諏彶榭剞q雙方的意見,全面客觀地分析案情,作出準確得當?shù)呐袥Q。
我完全同意剛才陳永忠律師發(fā)表的辯護觀點。前天法庭已經(jīng)組織進行了新證據(jù)的庭前交換,陳永忠律師和我都已經(jīng)對證據(jù)發(fā)表了初步看法,出庭檢察院對相關(guān)證據(jù)也發(fā)表了看法。因此,今天我們主要就法庭列出的焦點進行闡述。
現(xiàn)依據(jù)本案開庭中查明的事實、法庭質(zhì)證的有效證據(jù)和現(xiàn)行中國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審查,采納。
一、 關(guān)于一審判決的錯誤要點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的錯誤,主要是沿襲了公安機關(guān)傾向性偵查、割裂證據(jù)、檢察院有罪推定,割裂事實片面起訴造成的。判決鄒處刑8年罰金200萬,完全是事實真相沒有查明的錯案。
一審判決主文邏輯,有如下要點:
侵占金加島裝修款130萬部分,一審法院認為
(陳注:該部分重審仍然錯判)
1、 鄒在財務部潘愛玲報的客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報銷發(fā)票上有批準簽字,支付給施工人潘鍔、潘星火;
2、 兩潘證言,否認“潘“字不是自己寫的,并否認收到工程款;
3、因此推定:1)“鄒是授意潘愛玲偽造相關(guān)報銷憑證”;2)“作為下屬的潘愛玲領(lǐng)取該款后,不可能不交給鄒婉玲”。因此認定鄒婉玲侵占該130余萬成立。
侵占華軟學院2875部分,一審法院認為
(陳注:該部分重審全部排除糾正,認定為收回投資,無罪)
鄒婉玲1、“未經(jīng)學院董事會同意,違反規(guī)定,分多次從華軟學院帳戶轉(zhuǎn)款至個人帳戶名下,共計約2875萬元”;
2、“2003年至2007年年度審計報告,均反映華軟公司除投資辦學外,無其他經(jīng)營收入”;
3、“公司從成立到2008年,股東都沒有從華軟公司取得紅利”;
4、“鄒辯護人提供的5000多萬鄒琬玲借款證據(jù),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查詢招商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帳戶不存在,不能證實有借款給學院”;
5、“綜上所述,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鄒占有了2875萬元”。
二、一審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被法院故意忽略的借入款證據(jù)
(陳注:該部分重審全部采納律師辯護意見,排除糾正,認定為收回投資,無罪)
一審本案開庭了七次,鄒婉玲為了幫助華軟學院解決經(jīng)營流動資金不足問題,不斷從海外將自有資金借給公司,證據(jù)確鑿。一審是故意錯誤地視而不見,判出錯案。
一審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扎實的證據(jù),鄒婉玲不但沒有職務侵占學院財產(chǎn),相反還有800多萬借款在學院,有待收回。被一審故意否定。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鄒侵占了學院財產(chǎn)2875萬,加另外900萬(通過鄒母親帳號,一審法院已經(jīng)查明否定,不述)總共達3775萬。辯方已經(jīng)充分舉證證明,從2002年學院創(chuàng)辦開始,因為學院資金不足,鄒即將境外房產(chǎn)、香港的房產(chǎn)賣了,并湊上家人、母親的其他自有資金,共有3000多萬借給學院使用。隨后再陸續(xù)多次借款給學院,總計高達5000多萬。
而鄒陸續(xù)收回,即被指控為侵占犯罪的錢,還只有3775萬,加上其他合理開支捐款,尚有800多萬借款沒有收回。鄒鑒于學院困難,防止被非議,還放棄了所有利息。
因此,他不但沒有職務侵占,相反學院還欠她的合法債款。
證明這一事實很簡單,由于都是通過銀行支付的,是完全能夠?qū)徲嫴槊魍鶃砜钫嫦嗟摹9矙C關(guān)故意不去查,是出于有罪推定的目的,故意辦錯案。
證明這些事實的一審已經(jīng)出現(xiàn)、被法院故意忽略不作任何評價的客觀書面證據(jù)至少有:
1、公司借給學院資金的借款合同;
2、鄒個人轉(zhuǎn)入公司、公司轉(zhuǎn)入學院的資金銀行進賬單
3、華軟公司、華軟學院的記賬憑證;
4、2002、03、04年三個年度的華軟公司和華軟學院的《年度審計報告》中記載的“暫收款”、“應付款”“借款”項的明細;
5、2005年審計報告鄒收回了部分錢,核減了“應付款”,都可以證明一種還款行為。
只要公安偵查機關(guān)稍有公允客觀之心,即完全可以查明??胤降淖C據(jù)只證明了鄒婉玲從華軟公司收取2875萬元資金的事實,但是對此前借給學院的錢閉口不談。所有的帳冊被公司股東糾紛朱漢邦等搶走,報案時已經(jīng)由公安提取,完全可以查明。
辨方提供的證據(jù)和調(diào)查取證申請,能夠證明華軟公司在歸還2875萬元資金之前,欠鄒婉玲個人借款的本金部分就超過3078萬元。收回借款,完全是合法行為。公安、檢察機關(guān)從基本事實上就完全搞錯了。
1、借款合同方面的證據(jù)
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因臨時資金周轉(zhuǎn)需要,與鄒婉玲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具體內(nèi)容如下表:
表4 軟件公司與鄒婉玲《短期借款協(xié)議》內(nèi)容匯總表
簽訂時間 | 借款人 | 供款人 |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限 | 借款利息 |
2002、10、1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3078萬元 | 至2003、9、30 | 年率8% |
上表顯示,華軟公司與鄒婉玲之間是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的,他們之間是借款合同關(guān)系,華軟公司如期歸還不超過借款總額3078萬元,是其法定義務,鄒婉玲回收借款總計2875萬元,有合法依據(jù)。完全是合法行為。
2、鄒婉玲向軟件學院提供借款的銀行憑證。
鄒婉玲在簽訂《短期借款協(xié)議》前后,為支持華軟學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從2002年起陸續(xù)向華軟公司提供借款。銀行憑證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
表5 提供借款的銀行憑證證據(jù)(萬元)
發(fā)生日期 | 付款人 | 收款人 | 金額 | 備注 |
2002、8、15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8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16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44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23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26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9、2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5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9、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54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1、1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27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2、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82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2、9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48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3、1、2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6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3、2、21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6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合計 | 1097 |
以上11份《招商銀行個人轉(zhuǎn)帳匯款憑條》,能夠充分證實至2003年2月21日止,鄒婉玲至少向華軟公司提供總額大于或者等于1097萬元的借款。由于帳冊憑據(jù)被公安查繳,我們手頭資料還不全。
3、華軟公司財務審計確認的借款事實
華軟公司自2002年度起,幾乎每年都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對于歷年度審計確認的其他應付款-鄒婉玲項目,幾乎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會通過《會計報表附注》予以確認。
表6華軟公司審計確認的向鄒婉玲的借款(應付帳款)(萬元)
審計基準日 | 其他應付款 | 余額 | 證據(jù)名稱 |
2002、12、31 | 鄒婉玲 | 2890 | 羊城會計師事務所(2003)羊查字第1085號《審計報告》第6頁 |
2004、8、31 | 鄒婉玲 | 3078 | 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廣會所專字[2004]第3469763號《專項審計報告》第6頁 |
2005、12、31 | 鄒婉玲 | 0 | 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廣會所專字[2006]第0621810015號《專項審核報告》第8頁 |
前面兩次審計確認了借款的事實,后面一次證明了還款后的歸零。證明這些債務都是合法審計確認的。審計報告是具有合法審計資格的專業(yè)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企業(yè)財務狀況的所做的審計結(jié)果,審計師在審計財務事實時,不僅要審查企業(yè)記帳科目,更要對其審計對象的憑據(jù)真實性作出合法審查,以確認財務記錄的真實性。
以上審計報告綜合證明,華軟公司的應付鄒婉玲帳款主要是在2002年度形成,此后有一定數(shù)量的增加,這表明自2002年初至2004年8月31日止,華軟公司拖欠鄒婉玲個人借款余額為3078萬元。鄒婉玲在2005年9月至11月從華軟公司處收取總額為2875萬元的還款后,華軟公司拖欠鄒婉玲個人的借款余額仍然為正數(shù),這說明鄒婉玲收回的全部都是借款。沒有任何職務侵占。
三、二審出現(xiàn)的借款給學院的新證據(jù)
除了上述辯方一審已經(jīng)舉證的證據(jù),在一審的七次開庭中,我們辯護人一再要求法庭和控方,對鄒的事實辯解進行核實,向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證據(jù)。對華軟公司和華軟學院進行進出款項審計,就可以查明真相。但是,公安故意不查,并隱瞞真相說沒有帳號。這是故意辦錯案而進行傾向性取證。
律師一審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的擬證事實是:
根據(jù)被告人鄒婉玲的辯解,至鄒婉玲歸案前的2008年6月底,鄒婉玲提供華軟公司的借款超過5000余萬元,這些借款,全部從鄒婉玲招商銀行廣州火車東站支行1092430010030賬戶、和該支行的鄒婉玲個人其他賬戶,直接打入廣州世紀華軟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農(nóng)業(yè)銀行從化市新世紀支行,44-096401040001062帳戶的。
為證明鄒婉玲提供華軟學院的全部借款及其時間和數(shù)額等,我們向法庭提出了以下方面調(diào)證申請:
鄒婉玲招行廣州火車站東站支行1092430010030賬戶和該支行的鄒婉玲個人其他賬戶,及其該帳號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單筆劃出數(shù)額超過10萬元 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劃出資金明細中每筆銀行匯款的銀行回單,提取匯入單位為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銀行回單。證明鄒婉玲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公司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廣州華軟科技公司農(nóng)行從化市新世紀支行44-096401040001062賬戶,在2002月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單筆收入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收入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資金明細中每筆來款的聯(lián)行來帳憑證(銀行對帳單),提取付款人為鄒婉玲的全部補制銀行對帳單。擬證明華軟公司收到鄒婉玲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2002月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全部《現(xiàn)金日記帳》,擬從華軟公司電腦財務記錄中,證明華軟公司收到鄒婉玲個人借款的時間、金額等。
以上三方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將可能充分一致證明鄒婉玲提供華軟公司總額為3078萬元的借款事實。
一審判決后,針對一審法院對所有借入款居然一分不認定的錯誤,我們辯護人進行了艱苦的調(diào)查核實,通過銀行的底單查到了扎實的鄒婉玲個人帳戶支付到華軟公司、再從華軟公司借入軟件學院的原始單據(jù),鐵證如山。本案案情出現(xiàn)根本性轉(zhuǎn)折。
前天(11月19日),法庭已經(jīng)組織庭前質(zhì)證,檢察機關(guān)已經(jīng)對律師查到的銀行單據(jù)真實性、合法性已經(jīng)當庭不持異議。只是認為同證明無罪有爭議。
二審我們查到的證據(jù)和金額如下:
第一批九組證據(jù),《協(xié)議書》和農(nóng)業(yè)銀行從化辦事處的流水憑條,證明鄒琬玲的個人帳戶轉(zhuǎn)匯入廣州華軟科技公司14筆、招商銀行匯入12筆,總計達2762萬。同檢察院指控的“侵占2875萬元”數(shù)據(jù)相比,差額只113萬。而這些憑據(jù)由于報案人搶走帳冊,公安不全面調(diào)查,有待查驗。而其他證據(jù)象《協(xié)議書》和《審計報告》中,都能夠證實全額個人事先借入給了公司。
第二批一組證據(jù),鄒琬玲的招商銀行個人帳戶換匯,轉(zhuǎn)匯入廣州華軟科技公司11筆,將境外外幣,在自己帳戶中折換為人民幣,總計達1121余萬。證明了其資金是個人從境外匯入。
結(jié)合一審辯方舉的證據(jù)和二審辯方證據(jù),已經(jīng)可以確認,所有的鄒婉玲收回現(xiàn)在被指控為“侵占”的錢,都是事先借給華軟公司用于華軟學院的。
四、關(guān)于130萬金加島裝修工程補償款侵占指控不能成立
(陳注:該部分重審仍然錯判,請讀者仔細審閱,看律師的無罪辯護有理,還是法院判決有理。本案重審錯判、重審上訴焦點,只有這一項了)
一審判決和《起訴書》的指控:2006年7月至9月,被告人鄒婉玲、潘愛玲分別利用擔任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主管財務的副院長和財務部副處長的職務便利,明知根據(jù)廣州大學華軟學院“金加島美食廊”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投資改造裝修“金加島美食廊”應由承包人潘鍔出資而不需要學院出資,仍伙同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董事長林永平虛構(gòu)由學院投資改造裝修“金加島美食廊”的報銷理由,在沒有收款單位、施工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發(fā)票等不符合報銷手續(xù)的情況下,違反學院財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采用自報自銷的方式,從學院財務部虛報冒領(lǐng)現(xiàn)金人民幣1504441.88元,共同占為己有。
一審法院否定了潘有簽字領(lǐng)走的20萬現(xiàn)金,將另外被兩潘領(lǐng)走的130萬,推定為被鄒琬玲侵占占有了。這完全不是事實。這一筆給潘鍔的補償不但是真實的有據(jù)可查的,而且都有證據(jù)支付,鄒根本沒有經(jīng)手過這筆錢,根本不可能侵占。一審的推測她收到此款,是違背基本的證據(jù)規(guī)則和實事求是原則的。
1、金加島潘鍔承包時擅自增加裝修擴建是真實的,收回物業(yè)時他提出補償是真實的;鄒婉玲和林永平為息事寧人,遷就補償給潘是真實的。2、指控的150多萬,所有開支用于學院美食廊的裝修,沒有一分被鄒婉玲個人占有;3、所有開支都有入帳記錄;款有去向;4、鄒沒有經(jīng)手過現(xiàn)金,是潘愛玲經(jīng)手的,鄒沒有任何機會占有;5、這些裝修財產(chǎn)轉(zhuǎn)化為固定資產(chǎn),由學院收回物業(yè),全部在學院固定資產(chǎn)賬上體現(xiàn)。因此,該節(jié)指控完全是不真實的、沒有證據(jù)的、有罪推定臆測的。
五、審計報告證明學院尚欠鄒婉玲借款
根據(jù)辯方舉證的廣州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2006年14號對華軟公司、華軟學院的《清產(chǎn)核資審計報告》,截止到2006年8月31日,尚欠鄒婉玲1497萬余元;欠鄒母朱國英102萬余元;欠林永平21萬余元。鄒不但沒有職務侵占,到2006年8月時,連借款本金都有1600萬沒有完全收回。到2009年審計,還欠750萬。因此,鄒的所有行為,都是收回合法的借款,根本不是職務侵點的犯罪。
六、審理本案應當首先澄清的幾個重要問題
(陳注:該部分法院已經(jīng)全部采納律師辯護意見,無罪)
(一)、分清擅自動用公司資金和歸還合法借款的法律性質(zhì)
二審出庭檢察員確認了借款的事實后,本案的無罪其實已經(jīng)可以確認了。借款是必須歸還的。公司歸還他人債務,是經(jīng)營權(quán)行為,法定義務行為,合法行為,無需董事會和股東會批準。不受任何股東權(quán)的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公安機關(guān)在本案中化了很大精力去審查有沒有董事會同意,有沒有違反財務制度,是不懂得《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常識。是在故意找茬定罪。
動用公司資金歸還借款,要不要董事會同意?控方起訴的一個理由,是被告還錢給自己,沒有經(jīng)過董事會同意。一審法庭審判時,審判長也多次問了這個問題,鄒有沒有權(quán)力,不經(jīng)董事會同意就把公司的錢還給自己。這其實是對《公司法》、《合同法》的一種誤解。
第一、經(jīng)營班子按照合同支付應付的借款,是一種對外履行合同行為,是經(jīng)營權(quán)范圍內(nèi)的權(quán)力,無需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討論;
第二、這5000余萬錢借入時,就根本沒有經(jīng)過董事會討論,還款自然是同樣適用這樣的程序;
第三、如果有利益讓渡行為,是關(guān)聯(lián)交易,應當提交股東討論,但是本案的借款還款是有協(xié)議合同的,利息都是明確有約定的,沒有讓渡企業(yè)權(quán)益;
第四、這個還款不是一種開支,而是履行一種合同義務,屬于經(jīng)營管理權(quán)范圍,合同義務范圍,不同于單方義務的開支,而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沒有任何損害公司的利益,無需經(jīng)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
第五,林、鄒兩人占華軟學院股東會80%股份,完全有權(quán)決策;
第六,報案人朱漢邦因為有矛盾,常不到學院,從來不參加會議,他的個人股份是間接持有,10%不到,即使參加表決,也影響不了決策。
因此,控方的這一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歸還合同借款,是一種法定義務,無需經(jīng)過股東會董事會的同意,是經(jīng)營權(quán)范圍內(nèi)權(quán)限的。朱漢邦的報案理由,就是違法基本法律常識的。
(二)嚴格區(qū)分公司注冊資本,和追加投入的借款的區(qū)別。
華軟學院注冊資本只有3000萬元,早就已經(jīng)投入驗資,從來沒有抽走。其后的所有投入,都經(jīng)營者的追加借入的流動資金,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隨時收回。這個錢的性質(zhì)是股東借款,不是認繳出資,可以收回。
審判長和審判員的庭審中都發(fā)問到這個問題。華軟學院的注冊資本3000萬是完全到位的。是按照實際出資買到的土地,評估后作為注冊資本。因此其他的鄒匯入的5000多萬,完全是她個人借給華軟學院的個人借款,可以隨時收回。這沒有任何違規(guī)。
(三)關(guān)于本案的證據(jù)查明方法和審計問題
刑事審判是控方舉證。沒有證據(jù)證明有罪時,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斷。即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就應作無罪認定。目前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現(xiàn)有的帳冊,完全可以進行客觀委托審計,但是本案偵查這么長時間,又追加起訴拖時間,仍然沒有進行審計。相反,斷章取義只查公司出賬,不查進賬。鄒借給華軟學院5千多萬收拿回只有4千多萬,沒有收取一分利息,學院還欠她本金800多萬。這本來只是個事實之爭,完全可以查明。但是現(xiàn)在是故意不去查明。
同時在第一次起訴時,還指控了“隱匿會計賬冊憑證罪”。有了這個罪,證明公安機關(guān)自己也認為,帳冊不全,真相是沒有查明、無法查明的。既然這樣,怎么能夠單向地認為只有出賬沒有進賬?這明顯屬于有罪推定。其實銀行票據(jù)是完全可以查明進帳單的。公安故意沒有去查。對于這樣的事實,帳冊不全,控方應負舉證責任,不可推定出不利被告的結(jié)論。法庭只能按事實不清、指控證據(jù)不足,進行無罪推定。認定鄒無罪。
(四)關(guān)于本案民事案件的銜接問題
本案的起因是股權(quán)爭奪。股權(quán)爭奪已經(jīng)有境內(nèi)、境外的司法判決,完全可以依照民事方式解決。不應該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華軟學院的創(chuàng)辦單位之一、華軟公司的控股者,美國夢幻公司的股權(quán)為:林永平、鄒婉玲各40%,朱漢邦及其朋友馮伯韜各10%。四人均為公司董事。
2003年2月10日,朱漢邦和馮伯韜在80%大股東林永平、鄒婉玲不在場的情況下,違法作出董事會決議,“增發(fā)”美國夢幻公司股份,使得林、鄒總計80%的股權(quán)被稀釋為1.6%,原80%股權(quán)的他們二人,因此成了公司最小的股東,此后被免去董事職務。
同年6月11日,朱漢邦要求林永平和鄒婉玲履行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和接管經(jīng)營管理權(quán)時,遭到反對。林永平說,朱漢邦等人帶著黑社會的人沖擊學院,“他們來是為了搶賬,當天就搶走了學院2003年6月11日之前的所有賬本?!睆V州大學為此專門成立了華軟學院維穩(wěn)小組。
2004年,朱漢邦以境外的董事會股權(quán)變更決議,代表美國夢幻公司向廣州中院起訴,要求變更董事會成員。林、鄒才知道自己的股權(quán)被侵占,于是向美國夢幻公司注冊地———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高等法院(下稱“BVI高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朱漢邦的上述董事會決議、股權(quán)變更、董事變更等一系列行為非法無效。2006年11月13日,BVI高院判定朱漢邦上述行為非法;2009年10月,BVI最高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因此,這一行為發(fā)生在境外,已經(jīng)注冊地法院裁決生效,證明股權(quán)80%是鄒婉玲和林永平的。朱漢邦是在境內(nèi)無理起訴,刑事報案更是一種無中生有的誣告行為。
鄒婉玲2009年以行賄罪被捕后,林永平也逃亡海外。5個月后,在國內(nèi)拖了5年的華軟學院管理權(quán)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朱漢邦為美國夢幻公司大股東。這是直接同國外既判生效判決矛盾的,也是不符合真相的。林永平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6日,最高院裁定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此前判決的執(zhí)行。因此該案仍在審理之中。但朱漢邦憑著省高院的判決,報廣東省教育廳,于2009年6月15日強行變更華軟學院董事會,朱漢邦擔任董事長,同時變更了華軟公司法人。利用掌握鄒被關(guān)押的便利,接管了公司,組織報案,將合法收回借款的行為,誣告為侵占行為。因此,本案是已經(jīng)在審理的民事案件,用刑事手段進行股權(quán)爭奪。這是需要廣州公安、檢察、法院認真注意的。
(五)關(guān)于本案有沒有被害人、誰是被害人問題
華軟學院是個沒有國家和廣州大學一分投入的獨立實體。其投資人是華軟公司。而華軟公司的股東是兩個法人股東,美國夢幻樂園公司,占97%,廣東華軟占3%,其他董事只有很少的投入,無實際損失。并不是當了董事,就能夠占有財產(chǎn),財產(chǎn)是屬于股東的。報案人朱漢邦只占有美國夢幻公司中的10%,另外90%是鄒婉玲、林永平的珠江財務公司(80)和外籍另一股東的。兩個大股東恰是鄒、林自己。如果有侵占,受害人恰是鄒、林自己。而且華軟學院沒有虧損,沒有外債,沒有其他債權(quán)人可以損失。因此,本案如果涉嫌職務侵占,等于是鄒、林自己侵占了自己的錢。沒有其他被結(jié)人。這樣的案件,將兩個投資人自己作為犯罪打擊,其本身思路就是違反我國《刑法》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
華軟學院,2006年前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無獨立建帳納稅。同廣州大學合并結(jié)算,只有教學權(quán)。2006年才獨立核算,投入注冊資本3000萬,除了林、鄒投入和積累,并無其他股東投入。因此,本案是自已侵占自己的案件,朱漢邦沒有自己的損失,報案就是錯誤的,BVI最高法院已經(jīng)判決報案人變更股權(quán)為非法。廣東高院的判決直接同海外公司的生效判決違背,同時已經(jīng)被最高法院指令再審。這樣的案件民事未定就刑事立案抓人,把兩個真正的投資人列為侵占嫌疑人,是值得深思的。
(六)關(guān)于本案的偵查和審判程序問題。
被告人鄒婉玲系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副院長,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20日因犯行賄罪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2月28日被刑滿釋放,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
2001年7月31日,林永平出資2400萬,收購美國夢幻公司,后更名為環(huán)美公司。但是這個公司,在林支付了50萬股權(quán)轉(zhuǎn)讓訂金后,原公司就出現(xiàn)稅務問題,才出現(xiàn)了行賄稅官潘某的事件。林出走海外,鄒將同自己無關(guān)的行賄責任攬過來,2009年10月20日鄒被以“行賄罪”判刑一年半。據(jù)鄒陳述,她是被誘騙認罪的。說她認了能夠從輕,判緩刑。其實并不是她行賄。她也沒有出一分錢行賄。
2009年12月28日鄒釋放當天,警方又以職務侵占罪拘留、逮捕她。2010年3月30日公安移送起訴,10月13日檢察起訴,11月16日法院開庭,但是開庭后八個多月一直沒有判決。
2011年7月11日,檢察院就同一罪名職務侵占罪追加起訴。這根本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可以追加起訴的范圍。檢察機關(guān)是違法的,法院允許追訴也是不當?shù)?。被告人已?jīng)當庭抗議這種做法。
本案從行賄罪,到第一次的侵占罪,又到第二次的侵占罪,人為操作的過程太過明顯,違背了執(zhí)法的公允、公正原則。本案是四五年來朱漢邦一直報案的。因此全部的所謂犯罪事實,受理單位都是清楚的,并沒有意外侵占事實發(fā)生。本應當一并偵查。不存在需要補充起訴的情由。但是分成三次偵查,兩次起訴,是極不正常的。
因此,此案遷就報案人意圖,故意割裂辦案,在程序上惡意拖延,致被告在正式定罪前就被長其關(guān)押。這個過程請法庭高度注意。保障司法的公允和公正。
另外,本案的偵查、起訴中,公安、檢察機關(guān)都違反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有客觀地聽取和記錄被告的無罪辯解,進行認真的無罪定據(jù)的核實偵查和審查。對被報案人朱漢邦搶走的帳冊,在公安的材料說明中,都有出現(xiàn),說明公安已經(jīng)調(diào)取。但是公安機關(guān)并沒有據(jù)此審查鄒婉玲借給華軟學院的進帳情況,只傾向性地查還款情況,并認定為是職務侵占。本案法庭也沒有堅持原則,在第一次審理中就嚴重超過了審理期限。在八個月后竟受理檢察機關(guān)追加起訴,程序上也是很不妥當?shù)摹?/p>
尊敬的合議庭法官:
從2009年12月28日,被告鄒婉玲第二次被捕,到今天法院二審審判,這個案件已經(jīng)走了快三年了。鄒婉玲是完全無罪的,已經(jīng)關(guān)押近三年。她只是收回自己借給公司的合法借款,卻被故意割裂,錯誤地當成職務侵占罪來審判,對于一個涉外案件,對于一個回國投資的澳籍華人,這樣的案件發(fā)生,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我們請求法庭排除任何干擾,堅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底線,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時限的規(guī)定,盡快判決鄒婉玲無罪,及時釋放。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我們國家的法制形象。
以上意見,請審查,采納。
謝謝法庭
澳籍華人鄒婉玲委托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
陳有西律師
2012年11月21日
廣東高院撤銷澳籍華人鄒琬玲錯判案
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
背景案情詳見:http://wqcyx.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eedf195c-170d-4214-b0b7-a10f0152f2c6&user=10420
廣東高級法院明天微博直播
澳籍華人鄒婉玲上訴審開庭
2012-11-20 20:39:2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直播預告#廣州大學華軟學院原副院長鄒婉玲涉嫌職務侵占一案,經(jīng)廣州中院審理,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鄒婉玲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二百萬元。鄒婉玲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我院定于11月21日9時45分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微博直播庭審,歡迎關(guān)注!
澳籍華人鄒婉玲被控職務侵占案無罪辯護詞
2011-9-14 22:52:23
廣州中院法庭
陳有西陳永忠兩位出庭律師
鄒婉玲和她的華軟學院學生
廣州中級法院今天第四次開庭審理華軟案
律師為澳籍華人鄒婉玲無罪辯護
法院宣布休庭合議定期宣判
澳大利亞駐廣州總領(lǐng)事全程參加旁聽
[陳有西按]今天(9月14日)上午,澳大利亞籍華人企業(yè)家、廣州大學華軟學院副院長鄒婉玲被控職務侵占罪一案,廣州中級法院第四次公開開庭。我和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永忠律師一起,為其作了無罪辯護。鄒已經(jīng)被關(guān)押一年九個月,8月30日、9月14日審理的是第二次“追加起訴”的情節(jié)。廣州市檢察院指控其“職務侵占”了華軟學院資金四筆,分別為第一次起訴的兩筆221萬(1504441.88元,710672.19元),第二次追加起訴的3775萬(2875萬,900萬)。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這些指控的錢,其實是公司的合法開支,和鄒婉玲收回自己的合法借款?,F(xiàn)將檢察機關(guān)兩次起訴書原文,和今天公開開庭陳述的辯護詞原文公布,讓大家知道我們?yōu)槭裁醋鳠o罪辯護。
這是我繼8月辯護澳大利亞籍華人企業(yè)家吳植輝案后,第二件涉及澳大利亞投資中國的華人企業(yè)家的案件。廣東《新快報》報道中涉及的行賄案,其實非鄒所為,她是受誘上當違心認罪。出獄當天,又被以職務侵占罪抓捕起訴。開庭后八個月,她再次被以侵占罪追加起訴。其實她的所有被控職務侵占款,均系有銀行進帳單的事先給學院的自已的借款,依法收回。這是一個事實之辯的案件,法律上沒有多少復雜性,只要審計和核對進出帳即可查明。但廣州公安機關(guān)沒有去查明,進行了斷章取義的偵查和指控。鄒認為這是一個誣告陷害的案件,堅稱自己無罪。
鄒婉玲被控職務侵占案
第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法官: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鄒婉玲,指派本人擔任其本案一審辯護人,和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永忠律師一起出庭,為他被控職務侵占犯罪進行辯護。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向法庭陳述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以便法庭能夠?qū)φ諏彶榭剞q雙方的意見,全面客觀地分析案情,作出準確得當?shù)呐袥Q。
我完全同意剛才陳永忠律師發(fā)表的辯護觀點。他已經(jīng)講到的我不多重復,有書面的15000多字的辯護詞,等會交給法庭。我的辯護也只講要點。
通過參加庭審,我們認為法庭依法保護了被告的法定權(quán)利,審判程序合法、公正。我們對合議庭表示感謝。經(jīng)過開庭調(diào)查質(zhì)證,我們認為現(xiàn)有事實和證據(jù),無法證明原《起訴書》和《補充起訴書》中所列的三節(jié)指控犯罪事實,指控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jù)不具備,無法證明本案被告有罪,鄒婉玲不構(gòu)成犯罪。我們支持鄒的自我辯解,決定為其作完全無罪辯護。
現(xiàn)依據(jù)本案開庭中查明的事實、法庭質(zhì)證的有效證據(jù)和現(xiàn)行中國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審查,采納。
一、起訴書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起訴書》的指控: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0年10月13日《起訴書》指控:
1)2006年7月至9月,被告人鄒婉玲、潘愛玲分別利用擔任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主管財務的副院長和財務部副處長的職務便利,明知根據(jù)廣州大學華軟學院“金加島美食廊”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投資改造裝修“盡加島美食廊”應由承包人潘鍔出資而不需要學院出資,仍伙同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董事長林永平(另案處理)虛構(gòu)由學院投資改造裝修“金加島美食廊”的報銷理由,在沒有收款單位、施工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發(fā)票等不符合報銷手續(xù)的情況下,違反學院財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采用自報自銷的方式,從學院財務部虛報冒領(lǐng)現(xiàn)金人民幣1504441.88元,共同占為己有。
2)2008年2月,被告人鄒婉玲、林永平合謀,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愛玲、胡蓉在沒有辦理任何保障手續(xù)的情況下,從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財務部提取“一卡通”充值款710672.19元,共同占為己有。
這一指控完全不符合事實。
關(guān)于《起訴書》第一節(jié)“金加島美食廊”裝修工程款和第二節(jié)“一卡通”帳戶資金問題。
該兩節(jié)指控事實,法庭已經(jīng)分別于2010年11月16日和12月23日兩次開庭審理,上次2011年8月30日,又開庭審理了第三筆追加起訴的情節(jié)。前兩筆,陳永忠律師已經(jīng)向法庭作了詳細的辯護意見,請法庭慎重審查,我不重復辯護,只做簡要補充。
1、指控的150多萬,所有開支用于學院美食廊的裝修,沒有一分被鄒婉玲個人占有;
2、所有開支都有入帳記錄;款有去向;
3、款的使用審批都不是鄒審批;
4、這些裝修財產(chǎn)轉(zhuǎn)化為固定資產(chǎn),全部在學院固定資產(chǎn)賬上體現(xiàn)。
5、第二節(jié)71萬的開支,也都是為了支付合法裝修款和工費,鄒本人沒有拿過一分。也沒有直接經(jīng)手和審批,沒有占有和挪用。
上述事實,已經(jīng)有充分的客觀證據(jù)如帳冊等證實。被告本人亦有明確的解釋,同客觀證據(jù)能夠印證。因此,該節(jié)指控完全是錯誤、不事實的。
l 追加起訴部分,指控更為荒唐。根本無法成立。
2011年7月15日《追加起訴書》追加指控:
被告人鄒婉玲利用擔任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副院長負責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董事長林永平(另案處理)經(jīng)合謀后,于2002年9月至2008年7月,授意他人將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帳上人民幣7042萬元轉(zhuǎn)移至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帳上。
2005年9月至11月從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帳上以支票形式轉(zhuǎn)款人民幣2875萬元至被告人鄒婉玲帳上。
2005年11月至12月從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帳上以支票形式轉(zhuǎn)款人民幣170萬元至林永平帳上。
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從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帳上以支票形式轉(zhuǎn)款人民幣900萬元至被告人鄒婉玲母親朱國英帳上。
后被告人鄒婉玲伙同林永平再從所控制的個人賬戶上提取現(xiàn)金,依法以地下錢莊等形式將贓款轉(zhuǎn)移至境外,并由林永平授意他人隱匿學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掩蓋其罪行。
這就是追加起訴的內(nèi)容。這些情節(jié),完全是在羅織罪名。把收回自己的借款行為,掐頭去尾,斷章取義,不查進帳,只查出帳,把收回借款故意說成是在挪用資金。這種做法是非常過分而惡劣的。
辯護意見:
《追加起訴書》最大的問題,是不根據(jù)事實出發(fā),對鄒婉玲事先已經(jīng)借給華軟學院的入賬資金5000多萬視而不見,而將歸還借款當作職務侵占來進行指控。而且公安和檢察一再無視被告的辯解和澄清,沒有去審計和審查這樣清楚的有銀行單證可以證實的事實,割裂真相進行指控。故意制造冤案。
二、鄒婉玲不但沒有職務侵占學院財產(chǎn),相反還有800多萬借款在學院,有待收回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鄒侵占了學院財產(chǎn)2875萬,加后面900萬,總共達3775萬。我們辯方已經(jīng)充分舉證證明,從2002年學院創(chuàng)辦開始,因為學院資金不足,鄒即將境外房產(chǎn)香港的房產(chǎn)賣了,并湊上家人的其他自有資金,共有3000多萬借給學院使用。隨后再陸續(xù)多次借款給學院,總計達5000多萬。而鄒陸續(xù)收回,即被指控為侵占犯罪的錢,還只有3775萬,加上其他合理開支捐款,尚有800多萬借款沒有收回。鄒鑒于學院困難,防止被非議,還放棄了所有利息。因此,他不但沒有職務侵占,相反學院還欠她的合法債款。
證明這一事實很簡單,由于都是通過銀行支付的,是完全能夠?qū)徲嫴槊魍鶃砜钫嫦嗟摹9矙C關(guān)故意不去查,是出于有罪推定的目的,在故意辦錯案。
證明這些事實的客觀書面證據(jù)至少有:1、公司借給學院資金的借款合同;2、鄒個人轉(zhuǎn)入公司、公司轉(zhuǎn)入學院的資金銀行進賬單;3、華軟公司、華軟學院的記賬憑證;4、2002、03、04年的華軟公司和華軟學院的年度審計報告中記載的“暫收款”、“應付款”“借款”項的明細;5、2005年審計報告鄒收回錢,核減了“應付款”,都可以證明一種還款行為。只要公安偵查機關(guān)稍有公允客觀之心,即完全可以查明。
三、關(guān)于朱國英900萬元事實:歸還其借款而不是侵占
朱國英是鄒的母親。2005年4月到2006年4月,鄒婉玲將其母親的900萬資金分五筆借給華軟學院使用,具體時間和金額如下:
表1 軟件學院向朱國英《短期借款協(xié)議》匯總表
簽訂時間 | 借款人 | 供款人 |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限 | 約定借款利息(實際未付) |
2005、4、13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萬元 | 5個月 | 1600元/月 |
2005、5、10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萬元 | 4個月 | 1600元/月 |
2005、7、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萬元 | 2個月 | 1600元/月 |
2006、4、20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300萬元 | 未確定 | 年率8% |
在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期間,鄒婉玲按原借入路徑,將華軟學院資金900萬元,歸還給其母親朱國英,轉(zhuǎn)入朱帳戶,歸還的是華軟學院對于朱國英的個人借款,是合法有效的還款行為,是履行合同義務、法定義務、是合法經(jīng)營權(quán),無需任何董事會同意和股東會討論。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華軟學院歸還的是借款。
以下證據(jù)完全能夠證明900萬元系歸還朱國英個人借款,為能更清晰更綜合地證明和說明本節(jié)的借款事實事項,擬以圖標示之。
1、借款合同方面的證據(jù)
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因臨時資金周轉(zhuǎn)需要,與朱國英簽訂《短期借款協(xié)議》四份,具體內(nèi)容見上表1。
表1顯示,華軟學院與朱國英之間是簽訂了《短期借款協(xié)議》的,他們之間是借款合同關(guān)系,華軟學院如期歸還朱國英借款合計900萬元,是其約定義務,朱國英如期回收借款總計900萬元,完全具有合同依據(jù)。是合法行為。而且,連合同約定的利息,鄒都沒有收取。
2、朱國英向軟件學院提供借款的銀行憑證。
朱國英在簽訂《短期借款協(xié)議》前后,依約履行了提供借款的合同義務。以下銀行憑證證據(jù)證明朱國英提供本案借款的部分事實。
2005年4月14日農(nóng)行聯(lián)行來帳憑證,付款人朱國英,收款人華軟學院。金額200萬元。2005年5月14日向朱國英出具《收款收據(jù)》,與聯(lián)行來帳憑證一起證實,華軟學院于2005年5月14日收到朱國英提供的個人借款資金200萬元。其他的憑證由于公安沒有提供,銀行里都能夠查到。
3、華軟公司財務記錄方面的證據(jù)
廣東誠安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9年12月8日,出具的粵誠審字[2009]791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經(jīng)濟案件專向?qū)徲媹蟾妗返母郊?,華軟公司《現(xiàn)金日記帳》第68頁還顯示,華軟學院于2006年7月20日收到朱國英借款200萬元。
表2 華軟學院財務記錄方面的證據(jù)
發(fā)生日期 | 付款人 | 收款人 | 金額 | 證據(jù)名稱 |
2006、7、20 | 朱國英 | 華軟學院 | 200 | 現(xiàn)金日記帳第68頁 |
4、律師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的擬證事實
根據(jù)被告人鄒婉玲的辯解,涉及本節(jié)900萬元借款,全部從朱國英農(nóng)業(yè)銀行帳戶,直接轉(zhuǎn)入華軟學院的農(nóng)業(yè)銀行帳戶,為證明朱國英提供華軟學院的全部借款及其時間和數(shù)額等,這些證據(jù)現(xiàn)在都被公安機關(guān)偵查時查扣在案,但是控方?jīng)]有移送給法庭。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調(diào)證申請。
1)朱國英招商銀行廣州市分行營業(yè)部帳號,及其該帳號在2005月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單筆劃出數(shù)額超過10萬元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劃出資金明細中每筆銀行匯款的銀行回單。擬證明證明朱國英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2)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農(nóng)業(yè)銀行從化市太平支行華軟學院銀行44-095401040002343賬戶,在2005月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單筆收入超過10萬元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資金明細中每筆來款的聯(lián)行來帳憑證(銀行對帳單)。擬證明華軟學院收到朱國英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3)廣州華軟學院2005月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的全部《現(xiàn)金日記帳》,擬從證明華軟學院電腦財務記錄中,證明華軟學院收到朱國英個人借款的時間、金額等。
以上三方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將可能充分一致證明朱國英提供華軟學院合計900萬元的借款事實。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都是公安機關(guān)有義務查明而沒有查明的。如果公安、檢察機關(guān)拒不提供這種無罪證據(jù),是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的。這種不查明的后果,只能適用謙益原則,有利于被告原則,作出無罪推定。
5、歸還借款的事實和證據(jù)
為更好地比對朱國英個人資金與華軟學院的還款時間,詳列以下借款歸還匯總表
表3 朱國英的收回借款匯總(農(nóng)行從化太平支行賬戶支出)
編號 | 日期 | 還款人 | 收款人 | 還款金額 | 備注 |
1 | 2005、8、1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 | |
2 | 2005、8、25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 | |
3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200 | ||
4 | 暫缺,材料公安查扣 | ||||
5 | 暫缺,材料公安查扣 | ||||
6 | 2006、5、23 | 華軟學院 | 100 | ||
7 | 2006、5、25 | 華軟學院 | 100 | ||
8 | 2006、5、29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四、關(guān)于鄒婉玲2875萬元:歸還借款,不構(gòu)成犯罪
控方的證據(jù)只證明了鄒婉玲從華軟公司收取2875萬元資金的事實,但是對此前借給學院的錢閉口不談。所有的帳冊公安其實都有。
現(xiàn)在辨方提供的證據(jù)和調(diào)查取證申請,能夠證明華軟公司在歸還2875萬元資金之前,欠鄒婉玲個人借款的本金部分就超過3078萬元。
因此,與歸還朱國英借款一樣,這2875萬元也是應當歸還鄒婉玲的個人借款,鄒婉玲從華軟公司收回借款,完全是合法行為。公安、檢察機關(guān)從基本事實上就完全搞錯了。
1、借款合同方面的證據(jù)
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因臨時資金周轉(zhuǎn)需要,與鄒婉玲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具體內(nèi)容如下表:
表4 軟件公司與鄒婉玲《短期借款協(xié)議》內(nèi)容匯總表
簽訂時間 | 借款人 | 供款人 |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限 | 借款利息 |
2002、10、1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3078萬元 | 至2003、9、30 | 年率8% |
上表顯示,華軟公司與鄒婉玲之間是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的,他們之間是借款合同關(guān)系,華軟公司如期歸還不超過借款總額3078萬元,是其法定義務,鄒婉玲回收借款總計2875萬元,有合法依據(jù)。完全是合法行為。
2、鄒婉玲向軟件學院提供借款的銀行憑證。
鄒婉玲在簽訂《短期借款協(xié)議》前后,為支持華軟學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從2002年起陸續(xù)向華軟公司提供借款。銀行憑證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
表5 提供借款的銀行憑證證據(jù)(萬元)
發(fā)生日期 | 付款人 | 收款人 | 金額 | 備注 |
2002、8、15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8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16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44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23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8、26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9、2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50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9、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54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1、1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27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2、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82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2、12、9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48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3、1、24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6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2003、2、21 | 鄒婉玲 | 華軟公司 | 106 | 鄒婉玲招行賬戶打入 |
合計 | 1097 |
以上11份《招商銀行個人轉(zhuǎn)帳匯款憑條》,能夠充分證實至2003年2月21日止,鄒婉玲至少向華軟公司提供總額大于或者等于1097萬元的借款。由于帳冊憑據(jù)被公安查繳,我們手頭資料還不全。
3、華軟公司財務審計確認的借款事實
華軟公司自2002年度起,幾乎每年都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對于歷年度審計確認的其他應付款-鄒婉玲項目,幾乎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會通過《會計報表附注》予以確認。
表6華軟公司審計確認的向鄒婉玲的借款(應付帳款)(萬元)
審計基準日 | 其他應付款 | 余額 | 證據(jù)名稱 |
2002、12、31 | 鄒婉玲 | 2890 | 羊城會計師事務所(2003)羊查字第1085號《審計報告》第6頁 |
2004、8、31 | 鄒婉玲 | 3078 | 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廣會所專字[2004]第3469763號《專項審計報告》第6頁 |
2005、12、31 | 鄒婉玲 | 0 | 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廣會所專字[2006]第0621810015號《專項審核報告》第8頁 |
前面兩次審計確認了借款的事實,后面一次證明了還款后的歸零。證明這些債務都是合法審計確認的。審計報告是具有合法審計資格的專業(yè)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企業(yè)財務狀況的所做的審計結(jié)果,審計師在審計財務事實時,不僅要審查企業(yè)記帳科目,更要對其審計對象的憑據(jù)真實性作出合法審查,以確認財務記錄的真實性。
以上審計報告綜合證明,華軟公司的應付鄒婉玲帳款主要是在2002年度形成,此后有一定數(shù)量的增加,這表明自2002年初至2004年8月31日止,華軟公司拖欠鄒婉玲個人借款余額為3078萬元。鄒婉玲在2005年9月至11月從華軟公司處收取總額為2875萬元的還款后,華軟公司拖欠鄒婉玲個人的借款余額仍然為正,這說明鄒婉玲收回的全部都是借款。沒有任何職務侵占。
4、律師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的擬證事實
根據(jù)被告人鄒婉玲的辯解,至鄒婉玲歸案前的2008年6月底,鄒婉玲提供華軟公司的借款超過5000余萬元,這些借款全部從鄒婉玲招行廣州火車東站支行1092430010030賬戶和該支行的鄒婉玲個人其他賬戶,直接打入廣州世紀華軟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農(nóng)行從化市新世紀支行44-096401040001062帳戶的。為證明鄒婉玲提供華軟學院的全部借款及其時間和數(shù)額等,我們向法庭提出以下方面調(diào)證申請。
鄒婉玲招行廣州火車站東站支行1092430010030賬戶和該支行的鄒婉玲個人其他賬戶,及其該帳號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單筆劃出數(shù)額超過10萬元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劃出資金明細中每筆銀行匯款的銀行回單,提取匯入單位為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銀行回單。證明鄒婉玲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公司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農(nóng)業(yè)銀行從化市新世紀支行44-096401040001062賬戶,在2002月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單筆收入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收入明細,并請求法院補制該資金明細中每筆來款的聯(lián)行來帳憑證(銀行對帳單),提取付款人為鄒婉玲的全部補制銀行對帳單。擬證明華軟公司收到鄒婉玲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華軟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2002月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全部《現(xiàn)金日記帳》,擬從華軟公司電腦財務記錄中,證明華軟公司收到鄒婉玲個人借款的時間、金額等。
以上三方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將可能充分一致證明鄒婉玲提供華軟公司總額為3078萬元的借款事實。
5、歸還借款的事實和證據(jù)
為更好地比對鄒婉玲個人資金與華軟公司的還款時間,詳列以下借款歸還匯總表
表7鄒婉玲收回借款匯總(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農(nóng)行從化太平支行辦44-095401040002400賬戶支出)
編號 | 日期 | 還款人 | 收款人 | 還款金額 | 支票號 |
1 | 2005、9、6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78 | |
2 | 2005、9、12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300 | |
3 | 2005、9、12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78 | |
4 | 2005、9、19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100 | |
5 | 2005、9、20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100 | |
6 | 2005、9、22 | 華軟公司 | 鄒婉玲 | 100 | |
7 | 2006、9、26 | 華軟學院 | 鄒婉玲 | 100 | |
8 | 2006、9、27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60.44 | |
9 | 2006、9、27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61.56 | |
10 | 2006、9、2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1 | 2006、10、29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2 | 2006、10、9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97 | |
13 | 2006、10、11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4 | 2006、10、13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5 | 2006、10、1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6 | 2006、10、20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7 | 2006、10、21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8 | 2006、10、24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19 | 2006、10、27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0 | 2006、11、1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1 | 2006、11、4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2 | 2006、11、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3 | 2006、11、9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4 | 2006、11、14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5 | 2006、11、17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6 | 2006、11、18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7 | 2006、11、22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28 | 2006、11、24 | 華軟學院 | 朱國英 | 100 | |
合計 | 2875 |
6、審計報告證明學院尚欠鄒婉玲
根據(jù)辯方舉證的廣州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2006年14號對華軟公司、華軟學院的《清產(chǎn)核資審計報告》,截止到2006年8月31日, 尚欠鄒婉玲1497萬余元;欠鄒母朱國英102萬余元;欠林永平21萬余元。鄒不但沒有職務侵占,到2006年8月時,連借款本金都有1600萬沒有完全收回。
因此,無論是收回的朱國英的900萬,還是鄒婉玲的2875萬元,都是事先由鄒婉玲借給學院的借款本金的歸還,沒有多收,還欠1600多萬沒有還,利息也一分沒有收。所有行為都是收回合法的借款,根本不是職務侵點的犯罪。
五、審理本案應當首先澄清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分清擅自動用公司資金和歸還合法借款的法律性質(zhì)
借款是必須歸還的。公司歸還他人債務,是經(jīng)營權(quán)行為,法定義務行為,合法行為,無需董事會和股東會批準。不受任何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公安機關(guān)在本案中化了很大精力去審查有沒有董事會同意,有沒有違反財務制度,是不懂得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常識。
動用公司資金歸還借款,要不要董事會同意?控方起訴的一個理由,是被告還錢給自己,沒有經(jīng)過董事會同意。法庭審判時,審判長也多次問了這個問題,鄒有沒有權(quán)力,不經(jīng)董事會同意就把公司的錢還給自己。這其實是對《公司法》、《合同法》的一種誤解。第一,林、鄒兩人占華軟學院股東會80%股份,完全有權(quán)決策;第二,朱漢邦因為有矛盾常不到學院,從來不參加會議,他的個人股份是間接持有10%不到,影響不了決策;三、這5000萬錢借入時,就根本沒有經(jīng)過董事會討論,還款自然是同樣適用這樣的程序;四、這個還款不是一種開支,而是履行一種合同義務,屬于經(jīng)營管理權(quán)范圍,合同義務范圍,不同于單方義務的開支,而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沒有任何損害公司的利益,無需經(jīng)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
因此,控方的這一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歸還合同借款,是一種法定義務,無需經(jīng)過股東會董事會的同意,是經(jīng)營權(quán)范圍內(nèi)權(quán)限的。朱漢邦的報案理由,就是違法基本法律常識的。
(二)嚴格區(qū)分公司注冊資本,和追加投入的借款的區(qū)別。
華軟學院注冊資本只有3000萬元,早就已經(jīng)投入驗資,從來沒有抽走。其后的所有投入,都經(jīng)營者的追加借入的流動資金,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隨時收回。這個錢的性質(zhì)是股東借款,不是認繳出資,可以收回。
審判長和審判員的庭審中都發(fā)問到這個問題。華軟學院的注冊資本3000萬是完全到位的。是按照實際出資買到的土地,評估后作為注冊資本。因此其他的鄒匯入的5000多萬,完全是她個人借給華軟學院的個人借款,可以隨時收回。這沒有任何違規(guī)。
(三)關(guān)于本案的證據(jù)查明方法和審計問題
刑事審判是控方舉證。沒有證據(jù)證明有罪時,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斷。即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就應作無罪認定。目前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現(xiàn)有的帳冊,完全可以進行客觀委托審計,但是本案偵查這么長時間,又追加起訴拖時間,仍然沒有進行審計。相反,斷章取義只查公司出賬,不查進賬。鄒借給華軟學院5千多萬收拿回只有4千多萬,沒有收取一分利息,學院還欠她本金800多萬。這本來只是個事實之爭,完全可以查明。但是現(xiàn)在是故意不去查明。
同時在第一次起訴時,還指控了“隱匿會計賬冊憑證罪”。有了這個罪,證明公安機關(guān)自己也認為,帳冊不全,真相是沒有查明、無法查明的。既然這樣,怎么能夠單向地認為只有出賬沒有進賬?這明顯屬于有罪推定。其實銀行票據(jù)是完全可以查明進帳單的。公安故意沒有去查。對于這樣的事實,帳冊不全,控方應負舉證責任,不可推定出不利被告的結(jié)論。法庭只能按事實不清、指控證據(jù)不足,進行無罪推定。認定鄒無罪。
(四)關(guān)于本案民事案件的銜接問題
本案的起因是股權(quán)爭奪。股權(quán)爭奪已經(jīng)有境內(nèi)、境外的司法判決,完全可以依照民事方式解決。不應該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華軟學院的創(chuàng)辦單位之一、華軟公司的控股者,美國夢幻公司的股權(quán)為:林永平、鄒婉玲各40%,朱漢邦及其朋友馮伯韜各10%。四人均為公司董事。
2003年2月10日,朱漢邦和馮伯韜在80%大股東林永平、鄒婉玲不在場的情況下,違法作出董事會決議,“增發(fā)”美國夢幻公司股份,使得林、鄒總計80%的股權(quán)被稀釋為1.6%,原80%股權(quán)的他們二人,因此成了公司最小的股東,此后被免去董事職務。
同年6月11日,朱漢邦要求林永平和鄒婉玲履行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和接管經(jīng)營管理權(quán)時,遭到反對。林永平說,朱漢邦等人帶著黑社會的人沖擊學院,“他們來是為了搶賬,當天就搶走了學院2003年6月11日之前的所有賬本?!睆V州大學為此專門成立了華軟學院維穩(wěn)小組。
2004年,朱漢邦以境外的董事會股權(quán)變更決議,代表美國夢幻公司向廣州中院起訴,要求變更董事會成員。林、鄒才知道自己的股權(quán)被侵占,于是向美國夢幻公司注冊地———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高等法院(下稱“BVI高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朱漢邦的上述董事會決議、股權(quán)變更、董事變更等一系列行為非法無效。2006年11月13日,BVI高院判定朱漢邦上述行為非法;2009年10月,BVI最高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因此,這一行為發(fā)生在境外,已經(jīng)注冊地法院裁決生效,證明股權(quán)80%是鄒婉玲和林永平的。朱漢邦是在境內(nèi)無理起訴,刑事報案更是一種無中生有的誣告行為。
鄒婉玲2009年以行賄罪被捕后,林永平也逃亡海外。5個月后,在國內(nèi)拖了5年的華軟學院管理權(quán)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朱漢邦為美國夢幻公司大股東。這是直接同國外既判生效判決矛盾的,也是不符合真相的。林永平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6日,最高院裁定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此前判決的執(zhí)行。因此該案仍在審理之中。但朱漢邦憑著省高院的判決,報廣東省教育廳,于2009年6月15日強行變更華軟學院董事會,朱漢邦擔任董事長,同時變更了華軟公司法人。利用掌握鄒被關(guān)押的便利,接管了公司,組織報案,將合法收回借款的行為,誣告為侵占行為。因此,本案是已經(jīng)在審理的民事案件,用刑事手段進行股權(quán)爭奪。這是需要廣州公安、檢察、法院認真注意的。
(五)關(guān)于本案有沒有被害人、誰是被害人問題
華軟學院是個沒有國家和廣州大學一分投入的獨立實體。其投資人是華軟公司。而華軟公司的股東是兩個法人股東,美國夢幻樂園公司,占97%,廣東華軟占3%,其他董事只有很少的投入,無實際損失。并不是當了董事,就能夠占有財產(chǎn),財產(chǎn)是屬于股東的。報案人朱漢邦只占有美國夢幻公司中的10%,另外90%是鄒婉玲、林永平的珠江財務公司(80)和外籍另一股東的。兩個大股東恰是鄒、林自己。如果有侵占,受害人恰是鄒、林自己。而且華軟學院沒有虧損,沒有外債,沒有其他債權(quán)人可以損失。因此,本案如果涉嫌職務侵占,等于是鄒、林自己侵占了自己的錢。沒有其他被結(jié)人。這樣的案件,將兩個投資人自己作為犯罪打擊,其本身思路就是違反我國《刑法》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
華軟學院,2006年前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無獨立建帳納稅。同廣州大學合并結(jié)算,只有教學權(quán)。2006年才獨立核算,投入注冊資本3000萬,除了林、鄒投入和積累,并無其他股東投入。因此,本案是自已侵占自己的案件,朱漢邦沒有自己的損失,報案就是錯誤的,BVI最高法院已經(jīng)判決報案人變更股權(quán)為非法。廣東高院的判決直接同海外公司的生效判決違背,同時已經(jīng)被最高法院指令再審。這樣的案件民事未定就刑事立案抓人,把兩個真正的投資人列為侵占嫌疑人,是值得深思的。
(六)關(guān)于本案的偵查和審判程序問題。
被告人鄒婉玲系原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副院長,廣州世紀華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0月20日因犯行賄罪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2月28日被刑滿釋放,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
2001年7月31日,林永平出資2400萬,收購美國夢幻公司,后更名為環(huán)美公司。但是這個公司,在林支付了50萬股權(quán)轉(zhuǎn)讓訂金后,原公司就出現(xiàn)稅務問題,才出現(xiàn)了行賄稅官潘某的事件。林出走海外,鄒將同自己無關(guān)的行賄責任攬過來,2009年10月20日鄒被以“行賄罪”判刑一年半。據(jù)鄒陳述,她是被誘騙認罪的。說她認了能夠從輕,判緩刑。其實并不是她行賄。她也沒有出一分錢行賄。
2009年12月28日鄒釋放當天,警方又以職務侵占罪拘留、逮捕她。2010年3月30日公安移送起訴,10月13日檢察起訴,11月16日法院開庭,但是開庭后八個多月一直沒有判決。
2011年7月11日,檢察院就同一罪名職務侵占罪追加起訴。這根本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可以追加起訴的范圍。檢察機關(guān)是違法的,法院允許追訴也是不當?shù)?。被告人已?jīng)當庭抗議這種做法。
本案從行賄罪,到第一次的侵占罪,又到第二次的侵占罪,人為操作的過程太過明顯,違背了執(zhí)法的公允、公正原則。本案是四五年來朱漢邦一直報案的。因此全部的所謂犯罪事實,受理單位都是清楚的,并沒有意外侵占事實發(fā)生。本應當一并偵查。不存在需要補充起訴的情由。但是分成三次偵查,兩次起訴,是極不正常的。
因此,此案遷就報案人意圖,故意割裂辦案,在程序上惡意拖延,致被告在正式定罪前就被長其關(guān)押。這個過程請法庭高度注意。保障司法的公允和公正。
另外,本案的偵查、起訴中,公安、檢察機關(guān)都違反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有客觀地聽取和記錄被告的無罪辯解,進行認真的無罪定據(jù)的核實偵查和審查。對被報案人朱漢邦搶走的帳冊,在公安的材料說明中,都有出現(xiàn),說明公安已經(jīng)調(diào)取。但是公安機關(guān)并沒有據(jù)此審查鄒婉玲借給華軟學院的進帳情況,只傾向性地查還款情況,并認定為是職務侵占。本案法庭也沒有堅持原則,在第一次審理中就嚴重超過了審理期限。在八個月后竟受理檢察機關(guān)追加起訴,程序上也是很不妥當?shù)摹?/p>
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法官:
尊敬的公訴人:
從2009年12月28日,被告鄒婉玲第二次被捕,到今天法院第四次審判,這個案件已經(jīng)走了一年零九個月。鄒婉玲是完全無罪的,她只是收回自己借給公司的合法借款,卻被故意割裂,錯誤地當成職務侵占罪來審判,對于一個涉外案件,對于一個回國投資的澳籍華人,這樣的案件發(fā)生,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我們請求法庭排除任何干擾,堅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底線,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時限的規(guī)定,盡快判決鄒婉玲無罪,及時釋放。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我們國家的法制形象。
以上意見,請審查,采納。
謝謝法庭
澳籍華人鄒婉玲委托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 陳有西律師(出庭)
鐘國林律師
廣東百健律師事務所 陳勇律師
2011年9月14日第四次開庭
愛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