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八年前,我一個朋友的孩子從海外留學歸來,在辦理一系列諸如學歷驗證、人才認證等繁復手續(xù)的同時報考了一家國營企業(yè),經(jīng)過一番筆試面試后,該企業(yè)給他發(fā)放了錄取通知書,并通知他馬上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引進手續(xù)。
隨錄取通知書發(fā)來的有一份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深圳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業(yè)務辦理指南》,其中規(guī)定入職者需提供的資料清單中有一份看似輕巧實則厚重的證明材料,這就是傳說中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這份材料的具體要求是:
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須注明擬引進人員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以下材料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其中一項,收原件):
1、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國內原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2、出國前戶籍已注銷的提供由申報接收單位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3、公安機關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
4、原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街道辦在《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備注欄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說明并加蓋公章。
朋友看到辦理“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具體要求后茫然不知所措,他的孩子在深圳出生深圳長大,小學和中學一直在深圳就讀,高中畢業(yè)后到美國讀了四年大學。鑒于孩子出國前沒工作、沒檔案保管單位、戶口也一直保留在深圳,根據(jù)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要求,能夠出具“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的單位只有兩個,一是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街道辦,二是公安機關。
于是,朋友先去找居委會,居委會的人說,這孩子已在國外呆了幾年,他在海外有沒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有沒違法犯罪我們小小的居委會怎么能弄清楚啊,一句話,情況不明,無法出具證明。在居委會碰壁后,他轉而求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但派出所的回答更干脆,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和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要到居委會或街道辦理,這些事只有他們清楚,派出所是不管的。
朋友愕然,原以為兩個小時能辦好的手續(xù)現(xiàn)在看起來沒那么簡單了,于是讓孩子打電話問接受單位,回答是你的入職要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就一定要有這張證明,沒有這張證明或這張證明寫得不合格你是進不了我們單位的。再打電話問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答是文件規(guī)定哪些單位要出具證明的你都可找他們,如果他們不配合你就帶文件去給他們看。朋友再去找派出所,也把文件給他們看了,但派出所仍然一口咬定此事由居委會管。
朋友最后只能到居委會想辦法了,先是動之以情,低聲下氣求情,但人家不為所動;繼是曉之以理,說文件規(guī)定你們要開證明,你們不能頂著不辦啊,但人家顧左右而言他;后是拿文件在那里吵鬧,人家照樣氣定神閑跟你打太極。最后一個自稱居委會主任的大姐出來收拾殘局,說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規(guī)定有好幾個單位可開證明,但你們怎么都跑居委會來鬧了,是不是居委會廟小好欺負。朋友等她氣消以后繼續(xù)和她聊天,居委會主任說,我自己也有孩子,我們也知道你們這些家長的難處,也很想幫幫你們,但我們也很矛盾,比如,你孩子在國外一呆幾年,有沒參加什么功什么活動,有沒什么違法犯罪我們沒手段查知,我也知道大部分孩子沒問題,是可以給他寫證明的,但如果有一個孩子出問題我們審查不出來又給他出具了沒問題的證明,以后查出來我們居委會甚至居委會主任是要背書的,上級一定會打我們板子的,所以我們的策略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則推。

聽人家居委會主任說的確實也有道理,于是,為了孩子的工作,朋友好求歹求,終于說動居委會主任,證明寫就,紅章蓋下,朋友千恩萬謝后把證明拿走上交。
我一直想不通的是,既然居委會、街道辦、派出所這些單位無法了解學生在海外的情況,那政府為什么要指定他們出具證明。如果 政府文件規(guī)定這些單位應該出具證明,那這些單位就沒有推卸出具證明的責任。但這些事從來就沒人去協(xié)調,這矛盾也從來沒人去解決,苦的是那些剛從海外回來的孩子和他們的父母,于是找關系、托門路、請客送禮等辦法和手段應運而生。
朋友的孩子一直在校園長大,還沒走上社會,思想非常單純,事情辦完后,他弱弱地問我一句“這張證明真的很重要嗎?沒有它我以后會真的混不下去嗎”?我無言以對,只是默默地點了點頭。
其實,作為經(jīng)歷、見證了中國多次政治運動的我對此是深有看法的?!艾F(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雖然僅是一頁輕飄飄的紙張,但對許多人特別是體制內的人來說,卻決定著他今后的命運,不要說交不了這張證明,就算上交了但這張紙只要出現(xiàn)幾句模棱兩可的話那這個人是絕對過不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一關的,也是鐵定要被審批出局的。
突然想起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到香港進修時的一件事。那時我們30多個從大陸過去的學員都住在北角的一棟公寓里,白天上課,晚上自由活動,六月某一天晚上,培訓單位突然安排我們全班集中去維多利亞港游船并在船上晚餐。直到進修結束時才有熟悉的老師給我們透露消息,說維多利亞港游船那天晚上在你們北角住處附近的維多利亞公園有部分港人集會舉辦活動,聲勢不小,現(xiàn)場記者也很多,你們如果出于好奇去那里觀看,萬一有個鏡頭把你們捕捉進去并在電視上播放,若國內有人認出你來,那你肯定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肯定要吃不了兜著走了,說不定這個鏡頭就會影響到你今后的發(fā)展了。不說不知道,說了嚇一跳,至此我們才真正了解香港培訓機構的良苦用心,同時也對這培訓機構的幾位宅心仁厚的老師心存感激!
有長期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的朋友告訴我,其實國外某些時候也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但也僅此而已,沒有所謂“政治表現(xiàn)證明”一說。我覺得國外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一個自然人犯不犯罪有法律作為準繩確定,有司法機關記錄可以查詢,所以我突發(fā)奇想,以后中國的這張“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能否改成“無犯罪記錄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
再說西方國家言論相對自由,就是總統(tǒng)有問題你也可以隨便發(fā)表文章罵娘,不會因言獲罪;至于什么活動可不可以參加,界定的關鍵在于違不違反法律。而在目前中國,犯罪行為相對容易界定些,畢竟有法律規(guī)定,有公檢法管著,有據(jù)可查,但參加什么組織進行什么活動的界線就很難劃定了,說不定讓十個人去審查就會出現(xiàn)十種不同的結果,而這些結果又非常重要,勢必影響被審查人的一生,所以這也可能是居委會、街道辦、派出所基于謹慎、負責任的原則不給開“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的原因。有時候想想,我們現(xiàn)在不是提倡要給已改過自新的刑滿釋放人員出路嗎?從寬容的角度出發(fā),青年人沒有違反法律,即便其政治、工作、生活方面出現(xiàn)一些問題也要以教育為主,政府和社會組織不應隨意在檔案做印記讓他一輩子背黑鍋致以后處處受掣肘,永遠不能發(fā)展;更不可一棍子將其打死,體制內永不錄用。我認為,隨意、輕易把一個青年人的政治生命毀損、發(fā)展空間堵死的行為絕對不應是共產黨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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