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注冊資本之罪
記者 呂冰心
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爾領軍人顧雛軍;曾經以75億人民幣身價名列“2001年度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沈陽歐亞實業(yè)公司原董事長楊斌;曾是央視標王、中國VCD巨頭的胡志標;曾任上海日用化工廠廠長、滬上知名的商界女強人孫鳳娟……這些曾經顯赫一時的人物翻身落馬,而他們的罪名中,都有一個引人注目的“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一個怎樣的罪名?它為企業(yè)家們設置了怎樣的法律陷阱?《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制度的修改對該罪的認定有著怎樣的影響呢?
警惕隱性財務風險
“我想注冊——個貿易公司,只有8萬,但是資本額想注冊為50萬。我打聽過,有人專門代理注冊公司,他們墊資50萬,等8-10個工作日之后,他們把注冊公司的一切手續(xù)辦好,我直接拿營業(yè)執(zhí)照。不過要付給他們千分之七的利息,50萬就要付3500元,再加上注冊的費用,總共7000左右。這樣能行嗎?會不會被查出來坐牢???說我虛報注冊資本?”
很多人在成立公司時會有這樣的想法和疑問。而這種“借雞下蛋”、先“虛”后“實”的作法已經成為公司設立的慣常做法。甚至,工商局等政府部門還為這種做法大開綠燈。
但是此種注冊資本問題也是企業(yè)最重要的隱性財務風險,平時往往不被大家重視,而關鍵時刻很可能一招奪命,因為虛報注冊資本罪就是潛藏的一顆炸彈,可能在意想不到的時候爆炸。
正如全國律協刑事業(yè)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所言,現在這個罪還沒有取消,我們就一定要注意。實踐中大部分不追究,但是想找你毛病的時候就一個也逃不掉。
大成律師事務所的林曉東律師接受《法人》采訪時也稱,就我所知道的案例,沒有單獨對“虛報注冊資本”定罪的,一般都是因為其他犯罪案發(fā)后,順帶把這個“歷史罪行”牽扯出來。當然,不排除為了達到鐵辦某人的目的,而在其他罪名不好落實的情況下,用這個罪來做頂門杠。
顧雛軍、周正毅等人實際上都是幾宗罪: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對顧雛軍案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周正毅一進“宮”被判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胡志標被判票據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楊斌被判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合同詐騙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偽造金融票證罪。
而一旦出事,企業(yè)家一般會辯解,“很多企業(yè)都有虛報注資行為,為什么抓我不抓他?”在當前某些領域存在“普遍違法”和“選擇性處罰”的法制環(huán)境下,這種辯解顯然是蒼白的,不會對案件定性有任何影響。
因此,對于企業(yè)來說,尤其是一些希望“常青”的企業(yè),要防范這種隱性財務風險,及時填補漏洞。有專業(yè)人士建議:在尚未發(fā)生糾紛之前重新注入資本并獲法定驗證,報原提報部門備案,一般可豁免此責任,這是最高法院近期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當然,等發(fā)生了經濟糾紛后再做的一切工作可能都沒了意義。
此罪過時了
應該說,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是世界上較為嚴格的。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社會上出現了興辦公司的浪潮,皮包公司泛濫成災,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肆意侵害。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立法者高舉手中的“大棒”,設置了很高的公司注冊資本門檻,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按生產批發(fā)型、商業(yè)零售型與科技服務型分為50萬元、30萬元與10萬元三類;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設定為1000萬元。其立法意圖是顯而易見的,即通過高設立門檻提高新成立公司的質量,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
林曉東律師認為,《公司法》立法者對資本信用的迷戀和迷信反映的是一種“家父主義”的立法哲學,即希望通過對企業(yè)資本事先、靜態(tài)的控制,來保護債權人。但這違反了市場經濟的自由秩序原理,逼企業(yè)為“虛報”之娼,最終陷公司登記部門和注冊企業(yè)于不義,陷債權人于不利。
而在我們崇拜資本信用之時,美國等國家信奉的是資產信用、社會信用,對于資本的登記管理極為寬松。
新《公司法》看到了國外資本制度的優(yōu)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換血:公司注冊資本驟然降低,資本繳納方式由一次足額繳納轉變?yōu)榉制诶U納。這預示著中國逐漸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理念變遷。
此時,有人指出,刑法所規(guī)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已經過時了:如果違約的話,用民事的方式解決就行了。對虛報少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可依照《公司法》及配套規(guī)定予以處罰,而不宜將其界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故意變更減少注冊資本,欺騙債權人并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現在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要不處于休眠狀態(tài),要不成為刑事報復的工具,像幽靈一樣徘徊在中國企業(yè)家的頭頂,于國于民不利,應該早日廢除。林曉東律師對于上述觀點表示認可。

虛報注冊資本罪別于虛假出資罪
沈陽歐亞實業(yè)公司原董事長楊斌被控的一個罪名是虛假出資罪,法院的判決采納了田文昌律師的辯護意見,沒有支持對楊斌虛假出資罪的指控。但將罪名改變?yōu)椤疤搱笞再Y本罪”。
2003年5月27日,周正毅最初是因涉嫌“虛假出資罪”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逮捕,到2004年6月1日一審判決結束,法院的最終結果是,農凱集團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罰金700萬元;周正毅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法院并沒有定“虛假出資罪”。
田文昌律師曾經表示,虛報注冊資本罪、抽逃資金罪、虛假出資罪這三個罪都是懸在企業(yè)頭上的一把劍,隨時可能掉下來。
這幾個罪將來有可能會取消,但是現在還有,我們就要千萬小心,要慎重處理這些問題。田文昌同時提醒企業(yè)。
而由楊斌、周正毅等案件可以發(fā)現,虛假出資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這兩個不同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
刑法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法定刑規(guī)定要低于虛假出資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第一百五十 九條規(guī)定的是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虛假出資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五年。
原因主要是,虛報注冊資本騙取登記的行為屬于擬設立公司的“單位”行為。我國通行的一個刑事立法慣例是,對于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規(guī)定一般輕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雖然都有“虛假”的行為,虛報注冊資本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即欺騙的是公司登記機關,而虛假出資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吸引其他發(fā)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主要是其他發(fā)起人和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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