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是不是真的死不瞑目
——廣森律師對聶樹斌案件的分析判斷
廣森律師 楊漢卿
按:聶樹斌案自2005年王書金供認此案以來,一直廣泛受各界關注,聶案是否能夠公正處理,原始證據(jù)材料成為關鍵,此次山東高院通過聽證,部分公開案件證據(jù)材料,難能可貴。本所楊漢卿律師圍繞山東高院微博公開信息,對此案進行分析,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嚴重違反偵查程序,先供后證,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證明聶樹斌構成故意殺人、強奸的證據(jù)不足,不能形成有效證據(jù)鏈條,尤其是強奸的證據(jù)僅聶樹斌本人供述,認定強奸罪更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僅有口供不能認定犯罪規(guī)定。
一、聶樹斌案概述
聶樹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聶莊村人,原鹿泉市綜合職業(yè)技校校辦工廠(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4月27日被執(zhí)行死刑。
2005年,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聶樹斌案進行復查,12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母親送達立案復查決定書。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在其死后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東高院將召開聶樹斌案聽證會。
二、聶樹斌案原審判決認定情況
原一審認定:1994年8月10日,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的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女兒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后失蹤。當日下午康某父親、同事在下班路線西側附近玉米地發(fā)現(xiàn)康某某失蹤前穿的連衣裙、內褲,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內又發(fā)現(xiàn)了康某某腐敗的尸體。9月23日根據(jù)群眾提供線索將聶樹斌抓獲。9月28日聶樹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內強奸被害人并用花襯衣將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經過,還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并不掌握的偷竊的作案用花襯衣細節(jié),并繪制了竊取地點路線圖。并指認了作案現(xiàn)場、埋藏衣服地點,在混合辨認當中,辨認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車及作案用花襯衣。1995年3月15日,以聶樹斌犯有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審判決,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聶樹斌上訴時間及理由
1995年5月13日,聶樹斌提出上訴,理由:量刑太重;年齡小,無前科,沒有劣跡、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當時并不想想故意把被害人殺死,只想讓被害人昏迷時間長一些,有機會跑掉等。(廣森律師注:聶樹斌上訴時間為5月13日,一審判決書送達時間是何時,刑事上訴時間為接到判決書次日起計算十天,若筆誤,為何看守所管教和二審法院承辦沒有發(fā)現(xiàn)?聶樹斌應當是通過看守所遞交上訴狀,看守所管教有負責審查書寫內容的義務、轉交法院等職責;二審法官有審查上訴請求、事實、理由、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等)
四、河北高院陳述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事實與證據(jù)
1、康父8月10日報案:康女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后失蹤,住孔寨村。(廣森律師注:未體現(xiàn)報案的具體時分,需要認證,為何時隔5天后報案,康夫證實到市里沒找到,到派出所報案,后來找到衣服、尸體,先前是誰報案?報案筆錄在何處?同時,康父證康女下班后失蹤,此證言為傳來證據(jù))
2、康父8月11證:8月10日下午與余某沿康女下班路線找,發(fā)現(xiàn)一團衣服,認出是康女連認裙、內褲,余某確認是康女失蹤前所穿。(廣森律師注:10日下午發(fā)現(xiàn),為何在10日筆錄未說明,為何10日當天未向警方報告,需要認證制作筆錄時間)
康父證實:康女8月5日下班后失蹤,發(fā)現(xiàn)衣服等(廣森律師注:康父未與康女一起生活,如何能證實下班后失蹤,所謂的下班后失蹤應當是傳來證據(jù),應當查找來源,在查不到來源,不應當做為定案依據(jù)。)
3、康夫10月1日、10月27日證:8月5日中午吃完飯康女騎自行車離家上班,晚上未回,到宿舍找,說康女回家了,等到周一晚上仍未回,周二余某來家問康女為何未上班,一起尋找,沒找到就到派出所報案,后來康父找到衣服、尸體,康女離家穿“藍底帶圈連衣裙、紅色塑料涼鞋、內穿白色吸汗背心、粉紅色褲衩、帶一串鑰匙、鑰匙上有皮筋、騎24型藍色飛鴿自行車”。辨認:上述物品確認為康女。證實8月5日下班后沒回家。(廣森律師注:筆錄取自10月1日、27日,此時聶樹斌已被抓7天以上,8月10日報案時,為何未取康夫筆錄,若取筆錄,筆錄在何處,為何未入卷,按正常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在發(fā)現(xiàn)康女死亡時,首先應當調查的是其丈夫,詢問康女離家時間、去向等情況,以通過排查初步確認康女死亡,請注意康夫能夠證實的是8月5日中午離家,并不能證實康女下到工作崗位,此證言是否具有客觀真實性?其證實中午離家更為可信,其證實下班后失蹤,應當是傳來證據(jù)。)
4、康女同事余某10月21日證實:與康女一個廠,8月5日下午4點左右,康女讓其幫助給自行車打氣,打氣后,康女出車間,后來沒見她。9日與康夫找康女,沒找到,廠里組織人到康女上下班路上找,與康父找到新華路地道橋西路南的南北石粉路上后,在南北路靠南邊路西有一長滿雜草的小道,翻出一團衣服,是康女8月5日穿的,蘭圈和綠圈,蘭乎乎底連衣裙,還有粉紅色褲衩,康女穿紅色塑料涼鞋,身高1米5-6。證實8月5日下午四點半見到康女、證實穿衣服、共同找的情況等。(廣森律師注:請注意此筆錄制作時間為10月21日,案發(fā)后,二個多月時間?為何在8月10日發(fā)現(xiàn)康女衣服時,為何未對此人調查?11日發(fā)現(xiàn)尸體,仍未調查?調查此案,公安機關應當對被害人的工作單位同事、家屬、朋友等經常接觸人員進行調查,為何在10月21日才調查關鍵證人?此外,10月21日至8月5日相隔2個多月,余某根據(jù)什么記憶是8月5日下午給自行車打氣?參照物是什么?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特別注意余某證實衣服與聶樹斌供述說的一致。)
5、康女同事王某10月11日證實:認識康女,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后在澡堂洗澡,5時10分左右見到康女在洗澡,說了一句話康女走了。證實8月5日下午5點20分之后離開洗澡處。(廣森律師注:此筆錄調查時間為10月11日,在案發(fā)后60多天,根據(jù)什么記憶是8月5日下午5點多見到康女?根據(jù)什么記憶時間如此準確?是否客觀真實性?從公安機關偵查角度,在發(fā)現(xiàn)康女死亡后,應當立即調查其所在單位同事、親友等人,為何二個多月后調查?)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現(xiàn)場位于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內,位于新華西路南側,該地內有一條南北走向長500米的田間路與新華西路相接,往南(應為左)轉前行即進孔寨村,中心現(xiàn)場在馬某玉米地內,有康女高度腐敗的尸體,左腳西側20CM有一鞋尖朝西的紅色養(yǎng)料涼鞋,左腳西側偏南30CM處有一串鑰匙,尸體北側偏西1.5米處有輛頭東尾西女工自行車(均為死亡遺物),尸體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繞有一件襯衣開口在北側,尸體右腳以西2米有一塊直徑1.8米的范圍的玉米倒伏,尸體下有五棵玉米秸倒向東偏南。中心現(xiàn)場往南90米往西有一非貫通的東西走向的田間小路,距此路48米處馬某家玉米地南頭有死者衣物。
證實:康女死亡地點、現(xiàn)場情況、衣物位置、尸體脖子繞一件襯衣等。(廣森律師注:未見到勘查現(xiàn)場具體時間,勘查人員、指揮人員情況,這是認定現(xiàn)場勘查是否合法關鍵因素?另外,請注意繞有一件襯衣,與尸體檢驗報告記載不一致。)
7、康女尸體檢驗報告記載: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頸部纏繞短袖襯衣一件,襯衣北部有一縫合三角口,下身赤裸,足穿白色尼龍襪。尸體高度腐敗,尸長152CM,前及顳部頭皮未見明顯皮下出血及創(chuàng)口,顱骨完整,頸部皮膚缺如,未發(fā)現(xiàn)舌骨、甲狀軟骨骨折,胸部皮膚完整未發(fā)現(xiàn)明顯損傷,北部皮膚因腐敗缺如,胸腹臟器呈糜料狀,未發(fā)現(xiàn)明顯創(chuàng)口,四肢未發(fā)現(xiàn)明顯損傷及骨折。分析除頸部有衣服纏繞外,全身未發(fā)現(xiàn)明顯創(chuàng)口及骨折,結合案情分析,康女符合窒息死亡。(廣森律師注:未見到尸體檢驗報告原文,無法確認合法性,應當明確尸體檢驗具體時間、條件、方法等,既然認定北部皮膚因腐敗缺如,如何認定全身未發(fā)現(xiàn)明顯創(chuàng)口及骨折?骨折相對來說可以肉眼觀察到,皮膚腐敗,如何認定北部無創(chuàng)口?特別注意:法醫(yī)未檢驗被害人陰道,也未任何對陰道客觀情況進行描述。同時注意結論是結合案情來分析是窒息死亡,而不是根據(jù)尸體檢驗結果得出結論,違背尸體檢驗客觀判斷。特別提示:尸體檢驗鑒定書出具時間不清楚,分析正常情況在聶樹斌供認犯罪前,若在聶樹斌供認犯罪后,本案可以確定不是聶樹斌所為,鑒定是根據(jù)聶樹斌口供分析得出結論)
8、公安局四科提取證明:8月10日下午,在康父發(fā)現(xiàn)的死者康女連衣裙提取毛發(fā)一部。(廣森律師注:何時出具的提取證明?在何地提取康女毛發(fā)?衣物是否在現(xiàn)場時提???為何現(xiàn)場勘查報告未有記載?提取毛發(fā)是幾根?為何書定為一部,一部是多少?毛發(fā)是多長?什么顏色?在衣服的什么部位?根據(jù)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驗規(guī)定,現(xiàn)場提取物證應當在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記錄,并完全密封保管)
9、康女同學怡翟某證明:查病歷證明康女血型為O型。(廣森律師注:為何未采康女尸體進行血型化驗?而靠病歷來認證?為何未提取其病歷復印存入案卷?)
10、公安局鑒定書:①康女衣物未檢測到人血及血型;②9月15日送檢毛發(fā),較短二根為O型;③聶樹斌血型B型;④靳某法醫(yī)報告康女血型O型,連衣裙提取毛發(fā)O型、與翟某證一致。
11、破案報告、抓獲證明:8月10日組織偵查,9月23日下午根據(jù)群眾反映,93年秋以來,有一身高1.7米,長方臉、小眼、寸頭、臉色較黑,騎蘭山地自行車的男青年,常宿舍區(qū)閑轉,至94年8月初到宿舍區(qū)閑轉后一直未來,9月22日穿綠上衣又到宿舍區(qū)閑轉。組織蹲坑打現(xiàn)行,下午六時,左右發(fā)一與群眾反映長相相似的男青年向廁所駛來,被當場抓獲,經審查,該人叫聶樹斌。(廣森律師注:此說明是23日下午,根據(jù)群眾反映,8月初終止,9月22日該人又回來轉,當即被抓獲。若根據(jù)群眾反映情況,抓獲該人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并制作訊問筆錄,無論是否認罪,或其他辯解,都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何在?難道當時未制作筆錄?)
12、聶樹斌9月28日、9月30日、10月1日(二次)、10月9日、10月17日、10月25日共計八次供述:均供認故意殺人、強奸事實并于9月29日親筆書寫強奸殺人過程材料。(廣森律師注:公開的資料未詳細敘述聶樹斌是如何供述的?供述作案細節(jié)是什么?為什么不公開聶樹斌的詳細供述?此外,9月23日下午六點被抓,9月28日第一份訊問筆錄,之前筆錄何處了?若未制作筆錄,偵查人員行為已嚴重違法,涉嫌濫用職權。按公安機關當時刑事偵查實際情況,應當制作一份詢問筆錄,了解該為何到這里,來做什么?家庭情況、工作情況等,但在本案中均未見到。)
13、獲鹿縣冶金機械廠9月29日證明材料:證實聶樹斌8月4日至9月11日未上班。(廣森律師注:從公安機關偵查角度,此時應當提取考勤記錄,而以證明形式出現(xiàn),嚴格來講,此證據(jù)不符合書證的特征,屬于非法證據(jù)(本人在公安機關工作時,一直這樣認定此類證據(jù)),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14、聶樹斌領導葛某10月21日證言:證實8月5日或6日一上班就批評聶樹斌,并今天你別干了,干也不給你記工,他換衣服就走了,直到8月12日才來上班。證實聶樹斌當天游玩、回家路遇、作案情節(jié)一致。(廣森律師注:依靠此證言證實聶樹斌當天的行為,應當是憑空想像,從其證言里,無法得到聶樹斌當天在市里游玩,回家路遇情節(jié),難道領導一直跟蹤聶樹斌?此外,9月23日抓獲聶樹斌后,公安機關為何當時不去其工作單位了解情況,而是在抓獲28天后才去調查?證言證實情況有何依據(jù)?特別提示:領導說干也不記工分,說明有記工分的記錄,但公安機關未提取,或許提取無法印證聶樹斌是作案人)
15、聶母10月1日證言:聶樹斌一般情況是下午7點到家,今年8月份最晚回家的一次是9點多鐘,說是跟廠子車去拉料,車壞了。同時10月26日又證實:聶樹斌沒有花襯衣、沒說過買花上衣,說過想買花背心。11月3日又證實:聶樹斌有口吃,一說話著急。公安機關意在證實:聶樹斌8月份的一天晚上九點回家,聶樹斌沒有花襯衣;聶樹斌有口吃。(廣森律師注:調查聶母最早時間是10月1日,聶樹斌是9月23日被抓獲,此期間,公安為何沒有去家里調查聶樹斌的活動情況?8月份晚回家一天,具體是8月初、中、下旬,為何未進一步詢問和核實?同時,注意提出聶樹斌是否想購買花襯衣,此處已開始引導案件走向了。)
16、公安局四科說明:9月28日在審訊聶樹斌時,聶供認了花半袖上衣是從郊區(qū)張營村盜得的,并于9月29日上午繪制了盜竊作案用衣服的地點和行走路線圖。(廣森律師注:此問題在聶樹斌的訊問筆錄中是否體現(xiàn)?張營村是否有人丟失花襯衣?聶樹斌盜竊花襯衣是什么目的?從常識來講,襯衣不能成為殺人工具,若聶樹斌想勒死被害人,完全可以尋找繩子等工具,更有利實現(xiàn)目的。)
17、梁某9月29日證實:撿拾廢品,什么衣物都有,還有女式短袖襯衣,是否丟失不太注意,一般每天下午1點走,四五點鐘回來。(廣森律師注:證人未證實收到女工花襯衣,僅證實收女工短袖襯衣)10月22日又證實:拾破爛回來的三輪車有時跟破爛堆放在一起,有時放在路東的墻跟、宿舍東墻根等。此處標注聶樹斌供述:三輪車上搭著一件半舊白底半黑小碎花半袖上衣。(廣森律師注:未體現(xiàn)出來聶樹斌是何時供述,是在證人之前,還是證人之后,若證人在聶樹斌供述之后,則客觀真實性值得懷疑,明顯具有向證明聶樹斌有罪方向取證。同時,請注意聶樹斌供述是在三輪車搭著一件花襯衣,周圍有建筑垃圾、瓶子等東西,作為證梁某應當對此件襯衣有印象,丟失也應當有印象。此證言與案發(fā)時隔二個多有,距第一份證言二十多天,有完善有罪認定證據(jù)之嫌。)
18、辨認筆錄:花上衣、自行車、現(xiàn)場、藏衣服地點、被害人照片等聶樹斌均辨認或指認準確。(廣森律師注:未見到具體內容,無法評判合法性)
根據(jù)以上對原始證據(jù)的展示,可以看出與被告人聶樹斌供述相符,尸體報告分析意見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被告人聶樹斌供述盜取的花襯衣勒被害人頸部的情節(jié)一致,等等證據(jù)來源合法,相互印證,相互關聯(lián),能夠形成認定聶樹斌犯罪的證據(jù)證明體系,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對其依法判處刑罰并無不當。
實事求是講,確實存在著程序等方面不少瑕疵,如:書記員代被告人在送達回證、宣判筆錄上簽名,雖有被告人按指紋的確認,也屬工作不規(guī)范,卷宗裝訂頁碼編排錯誤隨意涂改,有的卷宗裝訂訴訟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審判人員、指揮人員等明顯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等。
(廣森律師注:請注意最后總結認定證據(jù)確鑿,證據(jù)形成鏈條,但從本案所出示的證據(jù),沒有認定被害人被強奸事實和證據(jù),唯一可能存在的證據(jù)即是聶樹斌的口供,此外,還有諸如承認涂改、代為簽名、收集資料不全等,案件卷宗,尤其死刑案件卷宗,歷來是法院重點管理案卷,并且是永久性保管,收集資料不全,不是合理解釋,這足以讓人產生懷疑卷宗被串改過。)
五、山東高院發(fā)布的其他案件信息
1、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被河南省滎陽市索河路派出所抓獲,供述“8.05”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并帶領公安機關指認現(xiàn)場。(廣森律師注:應當以河南公安機關制作的筆錄為準,確認王書金供認的真實性、可信度高,證明力大,若是河南警方帶領辯認現(xiàn)場可信度更高。)
2、關于被害人年齡、作案時間、作案過程、花襯衣:聶樹斌供述前后不一致。(廣森律師注:應結合聶樹斌的供述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但因未看到聶樹斌供述犯罪詳細資料,無法做出合理分析判斷。從代理律師提出疑問來看,聶樹斌供述供述的作案時間,前后不一致)
3、關于被害人衣物:聶樹斌供述是被害人蘭底帶圈花連衣裙,紅色褲衩;康父、康夫證實發(fā)現(xiàn)的白底暗花連衣裙,粉色褲衩;(廣森律師注:衣服樣式、顏色有區(qū)別且區(qū)別明顯如:白底暗花、藍底帶圈、蘭圈和綠圈、粉色褲衩、紅色褲衩)
4、關于遺落現(xiàn)場鑰匙:聶樹斌一直未供述。(廣森律師注:供述及代理律師提出,從證人證實情況康女鑰匙應當是聶樹斌能夠注意的問題,即手脖上帶自事實)
5、關于案發(fā)現(xiàn)場地名:(廣森律師注:根據(jù)目前獲得信息無法判斷正確與否,根據(jù)雙方提供信息無法判斷,但從山東高院主動調查和絕大部分證據(jù)材料公開的情況來看,啟動再審意圖很小。)
6、關于花襯衣:出現(xiàn)多件。(廣森律師注:代理律師提出,并且證人證實均存在差異,如聶樹斌供述白底半黑小碎花、女式短袖襯衣、長袖襯衣等)
7、關于死刑執(zhí)行時間:照片顯示聶樹斌跪在雪地、穿羽絨服,執(zhí)行人員穿冬裝,同時還有蘇某峰執(zhí)行死刑時間。(廣森律師注:代理律師提出,即使是黑白照片也能看出執(zhí)刑時,地面是否有雪存在,公布照片即可以說明問題)
8、關于王書金供述:作案當天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場雨,第二熱,沒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一場大雨,與石家莊氣象局資料吻合:8月3日24小時內有雷出現(xiàn)陣雨;8月4日,24小時內有陣雨有雷;8月5日24小時內有陣雨,有小雷,有雷;8月6日24小時內有小雨,有陣雨;8月7日24小時內降水量為25.4毫米達到暴雨量級。(廣森律師注:代理律師提出,與王書金供述趨于吻合,聶樹斌如何供述不詳,無法做出合理判斷)
9、關于肋骨骨折:肋骨缺失、骨折(廣森律師注:代理律師提出,公布照片或聘請中立專家辨別即可以證明誰對誰錯。)
10、關于卷宗缺少材料、斷頁:(廣森律師注:代理律師提出,河北高院陳述可以印證,死刑案件作為重點案件,卷宗應當是永久保存,原媽裝訂應當材料齊全,編頁應當連續(xù),即使存在頁碼中斷,若未拆裝、通過內容可以確認是否完整。斷面只能說明發(fā)現(xiàn)錯誤的涂改等)
六、廣森律師法律分析意見
綜合2015年4月28日山東高院聽證會公布案件資料、各方陳述案伯疑點,本律師分析認為:聶樹斌案件存在多處違反刑事偵查程序、采取有罪推定,認定聶樹斌犯罪證據(jù)存在諸多疑點,不應當認定聶樹斌為“8.05”石家莊強奸、殺人案真兇。
1、偵查機關在偵查“8.05”石家莊強奸、殺人案時,采取先后有聶樹斌口供,后圍繞聶樹斌供述進行調查補證,嚴重違反刑事偵查程序。
刑事偵查就是指具有偵查權力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jù)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
按1994年當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和偵查措施、方法等,當發(fā)生故意殺人案件后,公安機關首先確定的死者身份、調查死者生前活動情況、死者最后接觸人員及時間、地點;同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走訪調查,查找有無經過現(xiàn)場人員、現(xiàn)場附近有無人員在生產勞動,以發(fā)現(xiàn)破案線索;現(xiàn)場勘查、尸體檢驗結果出來,然后進行分析作案人員特征、范圍,確定排查條件,然后排查附近村屯具備作案條件人員,隨著調查的深入,逐步擴大排查范圍,確定嫌疑人后,再根據(jù)其供述的情況,首先排查其是否具有作案時間,然后再進一步調查。
具體到聶樹斌案件,從公開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聶樹斌被抓獲前,僅康父8月10日報案筆錄、8月11日證人筆錄,在9月23日聶樹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殺人強奸犯罪事實止,僅康父筆錄在卷佐證,諸如其他證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聶單位領導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嚴格來說是在抓獲聶樹斌后,開始進行偵查的。這是典型的先供后證,當時預審部門在認定上,一般不采信此類證言或進行再次核實。這是其一。
其二,本案最關鍵的證人余某,是與康父共同發(fā)現(xiàn)被害人衣物的重要證人,是應當調查對象,并且余某還是死者同事,更應當成為公安機關調查對象,以確定死者最后出現(xiàn)證人面前是何時何地。而公安機關卻沒有及時制作任何筆錄,或制作筆錄與本案聶樹斌供述有矛盾而未入卷,這不能不讓本所律師產生合理懷疑。
其三,康夫作為被害人丈夫,應當是公安首先調查情況了解的人員,為何只有聶樹斌供述犯罪后的證言?其筆錄可以確認在8月10日發(fā)現(xiàn)衣物前,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筆錄何在?為什么不入卷?這也是無法排除懷疑。
其四,發(fā)現(xiàn)被害人死亡,除應當調查其親友外,還應當調查其工作單位,確定被害人死前接觸的人員、時間、地點,這部分排查筆錄在何處?沒有調查,這在偵查初期是必不可少的,筆錄為何不入卷。
2、認定聶樹斌殺人、強奸的部分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認定聶樹斌殺人、強奸證據(jù)不能形成有效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認定犯罪的證據(jù)不足,尤其強奸事實認定,除聶樹斌供述外,無任何其他證據(jù)證明有強奸事實存在。
其一,證人康夫、同事余某、同事王某證言均是公安機關在聶樹斌供認犯罪后,調查取證,且距案發(fā)時間較長,證實事實內容明確具體,如何確定一定是案發(fā)當天發(fā)生的,根據(jù)常識來判斷,證人記憶太清楚,相反說明不真實,只能說明其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其二,證人聶樹斌領導葛某證言證實聶樹斌出勤需要記工分,為何沒調取記工分記錄,以確定8月5日聶樹斌是否正常上班。
其三,證人康父證實康女8月5日下班后失蹤,當天其并未與康女在一起,此證言從證據(jù)角度來講,是傳來證據(jù),來自何處未進行調查,康父證實下班后失蹤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有效依據(jù)。
其四,證人康夫證實8月5日中等吃完飯去上班和晚上未回家,因其親身經歷,具有客觀真實性,其證實下班后失蹤,同樣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其五,證人余某、王某,因其與康女系同事關系,且作證時間與案發(fā)時間相差二個多月,證實信息相當準確,具體到幾時幾分,按平常人記憶,經過這么長時間,不會說這么準確具體,并且從公開信息中,也未提到參照物,結合先供后證,二人證言不應當做為定案依據(jù)。
其六、查證康女下午是否上班、何離開,在當時完全可以通過單位考勤記錄予以確認,為何公安機關沒有調取證據(jù)?
其七,破案報告、抓獲證明認定是根據(jù)群眾舉報,在偵查殺人案件這么重要的案件,為何不將那個群眾反映筆錄裝入案卷?群眾反映真實情況是什么?22日又出現(xiàn)是如何知道的,群眾是如何反映的?
其八,證明強奸的證據(jù)僅聶樹斌本人供述,而無其他任何證據(jù)支持,怎么就能說證據(jù)確鑿。
其九,襯衣纏繞在現(xiàn)場勘驗、尸體檢驗報告均未說明纏繞到什么程度,是否能達到勒死被害人程度,未有任何說明,僅根據(jù)頸部襯衣認定纏繞勒死,依據(jù)不足。
其十,北部皮膚缺如,是通過何種手段認定無創(chuàng)口的?代理律師提出骨折是否真實存在。
其十一,聶樹斌真的想殺人是襯衣勒人有利實現(xiàn)目的,還是繩索類工具勒人有利實現(xiàn)目的?此外襯衣是否能滿足勒死人所具有抗折斷力。
其十二,聶母證實8月份有一天晚上九點多回來,其余均是七點準時到家,聶本人未供述具體何日作案。
其十三,聶樹斌被執(zhí)行刑照片上是否有雪?即是否在雪天執(zhí)行死刑的?為何不公開照片?
其十四,認定被害人康女死亡時間只有聶樹斌供述,在其供述前,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死亡時間是在當下午五點鐘以后,此后證言都是圍繞聶樹斌的供述來證實的。
本律師認為:能夠認定聶樹斌犯罪的直接證據(jù)只有其本人口供,而其客觀證據(jù)如: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不認定聶樹斌所為,證人余某、王某、葛某等證言均是圍繞聶樹斌供述來證實,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所有證據(jù)不能形成有效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不應當認定聶樹斌是本案的作案人,尤其是強奸的犯罪事實,僅聶樹斌本人供述,無其他任何輔助證據(jù)加印證,原審法院加以認定,明顯是違背刑事訴訟法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認定犯罪規(guī)定。
3、部分事實未進行核實,部分筆錄未入卷,無法客觀真實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不排除聶樹斌在受到刑訊逼供后做出有罪供述。
從公開的信息看,在時隔近二個月,聶母證實8月份一天晚上九點鐘回家,是因拉料車壞了,此情節(jié)未進行調查,聶母所述是否屬實,這一天具體是那一天,是否是案發(fā)這一天,這在當時是很好確認的事實,但公安機關未調查。
從公開的信息看,葛某上班批評聶樹斌,并說上班也不記工分,這完全可以通過查記錄工分記錄就可以確定聶樹斌那天受到批評,但公安機關未進行任何調查,僅憑證言來認定。
從公開的信息來看,在抓獲聶樹斌前,僅康父本人二份筆錄,招安當時偵查措施、手段、方法等,調查死者生前接觸人員、確定活動情況、分析死亡時間等均應當通過調查筆錄來加以固定,為抓獲犯罪分子審訊提供基本素材,為什么本案卷宗沒有此部分材料,即沒有入卷,此部分筆錄也應當存入公安副卷,沒有不可能的。還是其他原因?
從本案公開的信息看,所有在案證據(jù)材料根本無法反映公安機關偵查的全部活動,從聶樹斌9月23日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相距五天時間,至少23日應當有一份詢問筆錄,記錄聶樹斌活動情況和是否具有作案時間,但卷宗卻沒有,再加從證人證言制作時間、證明的事實等情況來看,不排除聶樹斌受到刑訊逼供,作出有罪供述后,圍繞供述制作證人證言,以期將本案辦成鐵案。
4、整個偵查或審判一直按有罪推定思路進行偵查、審判,可以確認承辦人員未對在案證據(jù)進行客觀性、合法性審查,草率定案。
從山東高院微博公開案件信息,給本人一個直觀感覺,整個偵查活動是在抓獲聶樹斌,取得有罪供述后開展偵查活動,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一直圍繞認定聶樹斌就是犯罪分子這一線索開展調查取證,沒有一份可以認定聶樹斌無罪證據(jù)材料,法院在審判階段,也采取同樣方式,認定有罪的證據(jù),無論是否客觀真實,無論是否合法,無論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均作為認定有罪依據(jù)。
綜上所述述,本所律師認為:認定聶樹斌殺人、強奸證人證言不具有客觀真實性,證據(jù)之間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jù)鏈條,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尤其是強奸犯罪事實,應當啟動再審程序,按照當時法律規(guī)定,重新審查聶樹斌殺人、強奸案,糾正錯誤判決,給聶樹斌及其家屬一個合法答復。
特別說明:
1、本律師所有觀點均是基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實施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程序、偵查措施、偵查手段、證據(jù)審查判斷方法、認定事實原則等分析判斷,本律師在當時工作中也是這樣做的,未考慮當前法律規(guī)定。
2、本律師自1993年1月至2002年5月,一直在縣級公安局從事刑事偵查工作,且1994年、1995年,1996年10月前偵查多起命案、大要案,2002年5月從事公安預審工作直至2008年辭職。
3、本律師掌握信息不夠全面,本文觀點難免有錯誤,有關事實、證據(jù)內容以本案原始卷宗記載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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