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什么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犯罪的基本屬性在于行為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凡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有些行為從外觀看似乎構成了犯罪,但實質上,這些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還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此類行為有兩種: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0條明文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鼓勵我們每一個公民要勇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國家、集體、和自己的合法權益,鼓勵見義勇為,見到犯罪分子正在行兇殺人或者干其他壞事時,將他打死打傷,不僅不負法律責任,還會受到表彰獎勵,假如有個犯罪分子拿著刀要你交出錢包,你先發(fā)制人將他殺死,在過去可能要負刑事責任,現(xiàn)在你不但不受到處罰,反而會立功受獎。新刑法在這方面起到了保護神的作用。 刑法第21條是對緊急避險行為的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以小利益換取大的利益的規(guī)定,但是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比如火車司機看到前面有極大危險,不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就跳車逃命,船長見船有危險,不管他人和重大財產(chǎn)損失棄船先行逃跑等,這種情況下,火車司機、船長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八、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是與單個人犯罪相對而言的,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從重處罰。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共同搶劫、盜竊鐵路物資、共同殺人等都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其有組織、有預謀,社會危害性更大,刑罰的處罰也嚴厲。 九、刑罰的種類有哪些?其期限是多少? 刑罰是對國家依照刑法對犯罪分子進行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刑法第32`33`34條明確規(guī)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附加刑可以合并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第38條規(guī)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第42條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45條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48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和死刑犯均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十、關于刑法中的時效問題 時效是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司法機關不得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法律這樣規(guī)定,符合我國刑罰的適用目的,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司法機關打擊現(xiàn)行的犯罪。刑法第87條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但第88條這樣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張世忠雖然攜款潛逃,但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因此不論什么時候,他都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除非他死亡。不過,即使他死亡,其政治權利仍然要被剝奪。在張世忠案件上,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有一個正確的立場。 十一、新刑法分則的體系 我國新修訂的刑法典分則部分將眾多的具體犯罪分成十類,各列一章,其排列順序如下: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chǎn)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在章的設置及排列順序上,新修訂的刑法對原刑法作了較大的改動: ?。保畬⒃瓉淼摹胺锤锩铩币酌麨椤拔:野踩铩?,使立法用語更為科學,也更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需要; ?。玻畬⒃瓉淼?“破壞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罪”易名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以與憲法修正案第七條保持一致; 3.將原排為第七章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矗鲈O了“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 ?。担O專章規(guī)定“貪污賄賂罪”,以加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政建設; ?。叮畬④娙诉`反職責罪納入刑法典,列為分則最后一章。 新刑法在分則第三章和第六章下分設了若干節(jié),這也是原刑法分則部分所沒有的,其對各類罪的劃分,以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同類客體為依據(jù),例如放火、決水、爆炸等,都侵害著社會關系的一部分即社會的公共安全,因此,刑法將其歸為一類。原刑法某些罪名的歸類不甚得當,這次修訂作了適當?shù)恼{整。例如,偽證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而非公民的人身權利或民主權利,因此,新刑法將偽證罪移至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列在第二節(jié)的妨害司法罪之下。 新刑法共有十五章452條,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有四百多個罪名,時間有限,不可能都一一道來,下面我想就與實際工作、日常生活有關的一些罪名具體談一談。1.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行為。這一章共有26個條文,包括43個罪名。其中第116條至124條是與特殊對象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過失破壞通訊設備罪等。第131條至第139條是因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建設工程責任事故罪等。 新刑法第116條規(guī)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條規(guī)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條規(guī)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32條規(guī)定: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幾條是對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及鐵路運營方面犯罪的具體規(guī)定,現(xiàn)在提出的“兩紀一法一化”中的法,就是刑法,對那些違章蠻干、不服從生產(chǎn)指揮,故意或過失地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發(fā)生安全事故、大事故的行為,堅決依照以上幾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1978年楊莊事故的責任人、"4.30"榮家灣事故的責任人郝任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重判的。這要求,我們每個鐵路員工必須遵章守紀、遵紀守法,學習法律,依法辦事,盡職盡責,確保鐵路安全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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