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新華網(wǎng)等網(wǎng)絡(luò)媒體載有這樣一則報道,題目是“私企高管與兩對夫婦玩換妻被判聚眾淫亂罪”,報道中的高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結(jié)合正鬧得沸沸揚揚的薛蠻子事件,不僅嫖娼,而且也涉嫌聚眾淫亂。如此,問題已經(jīng)不是拘留,而是有引渡到刑事處分的可能。

在中國,聚眾淫亂屬于刑事犯罪。國家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郾娨鶃y,如果不是一對一的性交易,而是兩人以上,即為聚眾(所謂三人為眾)。它可以是換妻的(但以上標題顯然對女性不尊重,合適的說法是“換偶”),也可以非換妻(換偶)。但,這樣一個刑名,其實一直存在爭議。有人甚至呼吁取消,我本人即屬后者。 如果我們還能記得2010年影響頗大的南京馬堯海事件,也是以聚眾淫亂罪獲刑三年半。馬是南京某高校的一名副教授,他多次參與并組織換偶。但馬并不認為自己有罪,當初上庭時還有意舉了塊“換偶無罪”的牌子以示態(tài)度,但最后還是獲刑。 當時對這一判決就有兩種不同看法,我記得支持這一判決的至少就有賀衛(wèi)方和秋風兩位。應該是這兩位有著令人尊敬的道德潔癖,故無法容忍這種聚眾淫亂的行為。但在我看來,刑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正如聚眾淫亂充其量只是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我可以在道德上不贊成換偶,但我不去做即可。甚至面對社會上曝露出來的這類現(xiàn)象,我還可以譴責。但,我的道德感所能讓我做的,也僅此而已。甚至正是出于道德感,設(shè)若有法律超出這一步,即對屬于道德層面的亂性行為繩之以法,我覺得我還有責任說不。 刑事犯罪,必須有具體的受害人,無論殺人、盜竊、搶劫、綁架、勒索,還是強奸,都是如此。但,聚眾淫亂不一樣,它如果是罪,請問受害者是誰。無論開頭這位高管,還是三年前的那位副教授,抑或也許正面臨刑事可能的薛大V,誰能指出他們聚眾淫亂的受害者。這個刑名下的獲罪兩造,都是成年人,也都是自覺自愿,這里沒有強迫,也沒有欺騙,頂多只有交易,甚至沒有交易。那么,有人因自己特殊的性興趣并延伸為相應的性行為,同時也沒有侵害到其他人;這難道不是他(她)自己的權(quán)利(哪怕是不道德的權(quán)利);卻因此要入刑被罪。對此,我只能說這是一個沒有受害人的犯罪,這樣的刑名缺乏有效的法理依據(jù)。 當然,有這樣一種司法解釋,聚眾淫亂罪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但,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都不是實體對象,它們沒有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那種人格權(quán)以及各種其他權(quán)利,因而無以被侵害。何況聚眾淫亂這樣的行為無不具有私密性,它不可能發(fā)生在公共場合,甚至也沒有參與者會希望別人知其所為;因此這樣的行為的確違反公序良俗,但并不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相反,如果為了警戒公眾,通過媒體把這類事曝光,乃至大肆渲染,不惜披露過程和細節(jié),這倒如同公開宣淫和傳播。它委實比該行為對公序良俗的不良影響更直接也更厲害。 這幾年時??梢月牭劫u淫嫖娼非罪化的聲音,也不斷有人主張從刑法中取消聚眾淫亂罪。是的,聚眾淫亂罪原來屬于1979年第一部國家刑法中的“流氓罪”,但該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已被取消。流氓罪顯然是一個道德罪的刑名,它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聚眾淫亂何嘗不是一個道德罪的刑名,它不過是流氓罪的具體化。因此,流氓罪可以取消,再度修訂刑法,聚眾淫亂罪為什么不可以取消。我相信,我們能期待這一天的到來。 道德問題不入罪,其更深意義在于,我們不能把自己的私生活交給公權(quán)力。聚眾淫亂作為一種性表現(xiàn),是道德問題,也是個人私生活問題。如果法律可以刑求,不但意味著權(quán)力可以進入個人私生活,而且還可以審判我們的私生活。然而,權(quán)力運作的邊界是國家公共領(lǐng)域,而非私人領(lǐng)域,除非有侵害事件發(fā)生。因此,賣淫嫖娼非罪化包括聚眾淫亂免入刑,不過是說,別讓權(quán)力之手伸進你的底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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