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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勞務關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關系、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于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于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基本要素 1、主體 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基本特征 1、雙方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2、提供勞務的一方取得報酬是以勞動結果為準。 3、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現狀與運用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fā)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yè)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xù)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于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系。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fā)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為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系,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后,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統(tǒng)統(tǒng)改為建立勞務關系,以規(guī)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采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相關資料 如何區(qū)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一、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勞務關系屬民事關系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調整程序。 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體的構成不同。 四、從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來分析 五、從是否建立了行政隸屬關系來分析
六、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簽訂協(xié)議(合同)的法定條款來分析 七、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衍生的相關關系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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