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探討“反壟斷法及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系列之五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于不同階段的經營者(如生產商與批發(fā)商、批發(fā)商與零售商)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v向壟斷協議是壟斷協議的重要表現形式, 我國《反壟斷法》第14條對縱向壟斷協議做了專門的規(guī)定??v向壟斷協議有縱向價格限制與縱向非價格限制兩種表現形式,對于多數的縱向價格限制,如固定價格或者限定最低價格,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對于縱向非價格限制,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4條設置的兜底條款,只有經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情況下才予以禁止。

一、汽車流通領域大量縱向限制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目前,我國汽車流通領域廣泛實行的以4S店為主的品牌銷售模式中,由于缺乏對汽車供應商(包括制造商和總經銷商)的限制性條款,處于相對優(yōu)勢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實施縱向限制的現象比較普遍。反壟斷法規(guī)制縱向壟斷的宗旨是充分賦予市場主體以自主經營權和話語權,從而更好地保護市場競爭,大量存在的縱向限制對汽車流通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縱向價格限制。對于縱向價格限制,我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非常明確,適用在汽車流通領域,禁止的縱向價格限制有兩種:一是汽車供應商固定授權經銷商和維修商的新車和配件銷售價格,二是汽車供應商限定授權經銷商和維修商的新車和配件的最低銷售價格。實踐中有多種表現形式,如:1)汽車供應商要求授權經銷商必須以指定的價格進行銷售;2)汽車供應商限定新車/配件的最低銷售價格;3)如果經銷商不以供應商規(guī)定的價格或低于最低限價進行銷售,供應商則采取停止發(fā)貨、提高價格、減少供貨量等懲罰手段,嚴重的甚至會取消其經銷資格等等。這種縱向價格限制不僅損害經銷商的定價權,而且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我國法律明令禁止。
縱向非價格限制。雖然我國反壟斷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歐美日韓等國家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在我國汽車流通領域中大量存在,如獨家購買協議、區(qū)域限制協議和搭售協議等:1)獨家購買是指汽車供應商禁止授權經銷商從其他供應商進貨;2)區(qū)域限制是汽車供應商為每個授權汽車經銷商劃定一個固定的銷售區(qū)域,經銷商只能在該區(qū)域內進行銷售,如果在區(qū)域外進行主動銷售,將會受到供應商的懲罰;3)搭售是汽車供應商向授權經銷商供應暢銷車型的同時搭售滯銷車型。
實踐中,汽車供應商對授權經銷商的縱向非價格限制可能產生法律競合的問題,縱向非價格限制既可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壟斷案件的原告可選擇《反壟斷法》第14條(縱向壟斷協議)或者第17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為法律依據提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我國《反壟斷法》首先需要界定相關市場,進而證明被告在相關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然后才能進一步認定其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因此證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對困難。而對于縱向非價格限制,則主要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是否構成壟斷,除了依據《反壟斷法》第15條的豁免規(guī)定,主要考慮的是該縱向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
二、縱向壟斷協議受到各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制
對于縱向價格限制,由于不僅嚴重損害經銷商的定價權,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多數國家都采取本身違法原則,在各國均受到嚴厲的規(guī)制:如美國、歐盟均禁止汽車供應商固定經銷商銷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銷售價格,日本禁止汽車供應商限制經銷商的零售價格。對于供應商對經銷商的銷售價格進行最高限價,由于這種縱向價格限制能避免消費者以過高價格購買商品,也未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大多數國家都沒有規(guī)定最高限價構成壟斷。
對于縱向非價格限制,歐盟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針對來自授權區(qū)域外客戶的被動銷售,不得限制選擇性分銷體系成員間的交叉供貨,如果在被搭售品市場及搭售品市場上,供應商以及經銷商的市場占有率均未超出30%,則允許搭售行為。美國的經銷商只能在授權區(qū)域內進行主動銷售,但允許被動銷售;禁止汽車供應商以提供暢銷車型為條件,搭售非暢銷車型。日本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供應商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品牌的競爭性商品,允許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設定責任區(qū)域,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供應商限制經銷商的主動銷售,但允許不具市場競爭力或新進入的汽車供應商限制主動銷售,如果經銷商不同意暢銷車與非暢銷車搭配供貨,供應商不能威脅停止提供暢銷車。
三、主要建議
1,抓緊制定《汽車流通領域<反壟斷法>實施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汽車流通領域的縱向壟斷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很復雜,現行《反壟斷法》、國家發(fā)改委《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和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guī)定》等,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規(guī)定較為簡單,這直接影響了反壟斷法在汽車流通領域的實施。建議借鑒國際經驗,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根據《反壟斷法》制定《指南》,作為汽車流通領域適用反壟斷法的基本規(guī)定,使縱向壟斷協議有明確的違法判定依據,減少縱向壟斷協議對市場競爭的危害及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2,修訂和完善我國汽車流通有關規(guī)定。建議充分借鑒國外發(fā)達國家汽車流通法規(guī)的制定和實施經驗,以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為核心目的,從平衡汽車廠商與經銷商的關系入手,對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訂和完善,為我國汽車流通領域創(chuàng)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愛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