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年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沿著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新需求的方向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這在職能部門和地方就演變?yōu)椋杭热蝗嗣袢罕娨[事,就說明法院、檢察院聯(lián)系群眾不夠,不能解決群眾疾苦。所以,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就應該多做深入群眾的工作,處理問題時不要僅僅考慮、甚至主要不能考慮法律的規(guī)定,一切必須讓群眾滿意。
那么,司法改革是繼續(xù)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方向,進一步強化依法辦案,坐堂問案?還是脫下法袍,深入群眾,能動司法,主動出擊,政法并舉,化解矛盾? 本刊特約記者馮善書誠邀我國當代著名法理學家、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教授就以上話題秉燭夜談,或能引發(fā)大家作一番思考。 司法亂象的背后 馮善書:最近,又出現(xiàn)了多起使司法機關蒙羞的事件。例如,河南商丘的趙作海案,一個被指控殺人并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因被殺者的還鄉(xiāng)而被無罪釋放,活脫脫一個佘祥林案的翻版;武漢黃陂區(qū)法院長嶺法庭法官,以“為了方便群眾”的理由,在大酒店開房辦案,7個小時審理、調解了35起案件,平均每個案件12分鐘,而且?guī)缀醵际亲犹摓跤械陌讣?;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qū)法院法官向當事人索要1.9萬元辦案經費,兩年后當事人反過來要求法院支付5萬元賠償,討價還價未達成一致,當事人將錄像錄音曝光并舉報;重慶“打黑”中的“黑律師”李莊案對律師形象的丑化,等等。您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葛洪義:的確是些司法亂象。這些問題的出現(xiàn),在現(xiàn)在這個體制下,似乎也是不奇怪的。趙作海案件,真正的問題在于政法委協(xié)調案件的機制。本來,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局,但是,柘城縣政法委找商丘市委政法委,由后者出面,協(xié)調公檢法三家的看法,最后,在兩位主訴檢察官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起訴。這說明,分工制約的重要性,也說明,違反分工制約原則的危害性。 武漢這個案件,說明法官在固定場所審理案件的重要性。“方便群眾”,如果可以成為法官流動辦案的借口,那么,這類荒唐事情是很難避免的。過去,我們的法官經常主動去收集證據,上門去辦案,如此一來,很難避免偏聽偏信,先入為主,導致不公正的審判。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調解。據新聞媒體報道,這個事情,本來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涉及200萬的標的。法院判決一方勝訴,另一方需要給付勝訴方200萬。結果,敗訴方突然冒出另外55個債權人,在同一名法官主持下,以調解方式了結這些債務糾紛。如果不是出了問題,被媒體公布,原來的勝訴方可能拿不回自己的錢了。事后經查,只有7個案件是真的,其余都是偽造的。而法官居然以調解的方式,把偽造的東西合法化。這難道還不能使我們對司法調解的問題持一個客觀冷靜的觀點? 山東濰坊的案件,更是荒唐。法院像是被人訛住了,網絡上稱法院被敲詐。仔細看,這個問題的出現(xiàn)也不是偶然的,與能動司法有關。實際情況是,由于一些地方法院經費不足,法官又必須外出收集證據,只好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供經費并且陪同。這在許多地方是司空見慣的。如果不深入進行司法改革,樹立被動司法的司法理念,這些現(xiàn)象是很難消除的。這起案件,根子或者還在法院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當事人的目的達到了,出了錢,法院又替她辦了事,她恐怕就不會搞了。 李莊案也是如此,這么多律師,個別出了問題并不奇怪,但是不應該抹黑律師。律師的權利得不到保護,他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委托人了。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我們就通過反右運動,把律師抹黑了一把。這是一個深刻的教訓,永遠都不應該忘記。以上這些,大多是咱們剛才提到的“司法亂象”。由于指導思想出現(xiàn)了混亂,實際工作也就出現(xiàn)了混亂。馮善書:根據您的說法,司法機關“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等提法都是錯誤的?
葛洪義:當然不是。我不贊成的是對中央要求的簡單化、模式化、圖解式處理方式。一些職能部門和許多地方的司法機關把“以人為本”、“司法為民”作為一個簡單的口號,由此出發(fā),創(chuàng)新司法工作,而不是認真深入地結合司法工作的規(guī)律研究問題,導致出現(xiàn)了一些嚴重的思想混亂。例如能動司法,據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發(fā)出了能動司法的指示。我不知道事實真相如何,但這個提法是非常不慎重的。無論如何解釋,能動司法都是在強調司法機關的能動性、主動性。或者,要求司法機關不必恪守法律程序和標準的嚴格限制,必要時可以突破法律的框架;或者改變司法權必須被動行使的基本準則,主動深入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 就前一個方面而言,必然涉及憲法與法律所規(guī)定的立法權由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集中行使的憲政原則,助長法官批評法律的不正?,F(xiàn)象。貝卡里亞曾經說過,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尋”則是一個危險的公理。仁慈是立法者的權力,而不是司法官的權力。前不久,有兄弟二人綁架了一女子,后來法院以他們兄弟實施犯罪行為是為了給母親治病為由,沒有給弟弟判刑,對哥哥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這個案子一出,立刻引起多起類似案件,不少犯罪者都聲稱為了給家人治病而不得不實施犯罪行為,試圖以此逃避懲罰。 就后一種情況而言,則涉嫌挑動群眾訴訟的問題。由于任何一個國家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所以,各個國家都希望矛盾與糾紛能夠在民間社會得到解決,只有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到法院起訴,才能求助于國家。為此,各國都不斷提高訴訟的門檻,迫使當事人雙方通過自己的律師,在法院之外達成和解。哪有法院主動要求為當事人打官司的?動員當事人打官司,這不亂套了?前一階段,我們把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降低到每件案子10元,從而導致大量勞動爭議訴訟涌向法院。
馮善書:您剛才提到法官批評法律的問題,把它作為不正常現(xiàn)象。我也覺得這有些問題。 葛洪義:肯定有問題。你知道,在許多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高級公職人員任職時,有一個程序性的規(guī)定,即宣誓遵守憲法。我國雖然沒有類似規(guī)定,但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作為專門的法律實施人員,肯定不能藐視憲法法律。這是基本的法律職業(yè)道德問題。不能吃誰家的飯,砸誰家的鍋。然而,我們經常發(fā)現(xiàn),我們的法官、檢察官等法律人,甚至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法律人,經常在媒體上,在公開講話中,提到法律的所謂空白、不足,為自己不履行職務或不依法履行職務尋找借口。學者、老百姓可以對法律提出批評,甚至說某些法律是“惡法”,以促進法律的修改完善。但是,法律部門的官員沒有這個權力,他們的職責就是維護法律,必須維護法律的權威,怎么能帶頭指責法律呢?怎么能突破法律辦案呢?很難想象這樣下去可以推進法治國家建設。 馮善書:能不能說,在司法改革方面,近一個時期,是診對了癥,開錯了藥? 葛洪義:大致就是這個意思。畢竟,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人民群眾、各級黨委對司法工作總體上不是很滿意,司法工作不僅沒有充分化解矛盾,而且看起來還導致了一些新的矛盾的產生。因此,提高司法機關及其工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滿意度,提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這個方向當然是正確的。問題在于,真理向前一步,可能就是謬誤。為了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滿意度,就猶豫要不要堅守法律的基本規(guī)定。盲目遷就當事人和群眾,走大眾化的司法路線,不僅破壞了司法的權威,而且還會引發(fā)更多的群眾通過鬧事達到自己的目的,釀成更多的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不能病急亂投醫(yī)。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來自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來自于司法中立,所謂深入群眾,實際上只能是深入部分群眾,必然破壞司法中立原則,如何能夠保證公正司法?
愛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