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在湘潭市的歐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官方代號“10.11”專案。
該案是湖南省公安廳直接立案(后移交湘潭市公安局)并從全省公安機關抽調警員偵辦的,共有76名被告被起訴,其中71名被定罪,累計罪名數百個,僅歐建的起訴罪名就有16個。影響所及,遍于湖南。
在歐建的律師和其他一些知情人看來,如同重慶及全國早已發(fā)生的,這是一起權力主導、針對民營企業(yè)、證據嚴重不足,以移花接木、東拼西湊,無限拔高和擴大的即以“捆綁”方式強行定罪并大肆罰沒財產的“黑打”案件。
公安偵查階段歐建有26個罪名、至檢察移交起訴階段銳減為16個罪名、至法院審結又銳減為10個罪名,僅從這一火箭助推器逐節(jié)脫落般的事實,就可以看出問題。裝上這么多火箭助推器,難道不是為了把案子推上云端?
記者通過閱讀案卷材料、采訪歐建的親友和律師,對案情有了整體的把握?,F分“民案何以變刑案”、“誰捆綁‘鐵牛事件’”、“為何捆綁販毒團伙”、“為何捆綁其它犯罪、“是否極速審判”、“是否過度罰沒財產”六個部分,將整個案情昭告天下。
一、民案何以變刑案
發(fā)生“堵門事件”之前,人們并不知道有一個“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只知道歐建是專門從事渣土運輸的湖南龐龍物流有限公司(簡稱歐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位年輕有為、樂善好施的民營企業(yè)家,湘潭市人大代表。
堵門事件緣起一樁經濟糾紛。糾紛的一方是歐建,另一方叫劉建成——東方名苑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渣土工程發(fā)包人。劉建成的姐夫陽祖耀時任湘潭市委常委、副市長,現為湘潭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從2010年7月起,劉建成拖欠歐建公司渣土運輸費約18萬元。為使劉建成付款,歐建以多種方式催促而不得,于2010年10月11日調動6輛汽車將東方名苑工地大門堵住,隨即讓部下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就是堵門事件。
12日,歐建撤走5輛車,僅留1輛工程車堵住對方工地半邊大門。
被捕前的歐建(左),市領導給他頒獎
至14日,市委書記陳三新、副市長陽祖耀(劉建成的姐夫)等4名湘潭市主要領導帶領公安人員來到堵門現場,強令該工程車的司機將堵門車輛開走,并將該司機處以行政拘留5天。堵門事件結束。
而后,省、市公安部門(后移交給市公安局)以堵門日期將該事件定為“10.11”專案,民事案件頓時變成刑事案件,后來又悄然變成黑社會案件,并從全省公安機關抽調了近200名警員組成專案組偵辦該案。其中,全力偵辦此案的警員就有上百人。
2011年1月17日,專案組以非法拘禁罪將歐建從天津逮捕,秘密羈押在湖南省軍區(qū)看守所外的一間房子里,至8月份轉至寧鄉(xiāng)縣看守所。轉至寧鄉(xiāng)縣看守所之前,一直不肯將關押地點告訴家屬和律師,理由是涉及國家機密。
8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偵查完畢,形成了起訴意見書。令人吃驚的是,在這份起訴意見書中,歐建突然有了26個罪名,赫然在首的居然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他成為了一個至少有76名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老大”。
2011年11月25日,湘潭市檢察院經過審查、補充偵查,形成起訴書,起訴至湘潭市中級法院。檢察院的起訴書同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區(qū)別不大,只是將歐建的罪名減去了10個。
2011年12月23日至25日,湘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歐建的辯護律師周理、劉章武以及其他被告的60多名律師出庭,為各自的委托人辯護。此后,再也沒有開庭。
2012年7月11日,湘潭市中級法院出其不意地對該案作出了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個罪名判處時年44歲的歐建有期徒刑41年(執(zhí)行20年),罰沒財產1337萬元。
二、誰捆綁“鐵牛事件”
根據《三湘都市報》、《紅網》等當地媒體的報道,所謂“鐵牛事件”是這樣的——
“鐵牛”是湘江湘潭段一塊形似鐵牛的巨石,500年前就有文字記載。傳說中,它是天外飛來之物,湘潭鎮(zhèn)市之寶,也是湘潭人杰地靈、人才輩出的吉祥物。天體物理學界也有人說,這是一塊巨大的隕石,世界罕見,價值連城。但它常年沉于水下。
2009年10月,湘江水枯,“鐵牛”露出水面,當地人歡呼雀躍??墒?,好景不長,出水僅僅兩個多月,它就不翼而飛。有人直指,是歐建令一幫手下深夜用挖機將其盜走并賣到國外,獲利數億元;歐建勾結隕石行家、腐敗官員,經天津海關將其運出國門。
“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盜賣“鐵牛”傳得沸沸揚揚。社會各界要求追查的呼聲越來越高,最終引起湘潭市委、市政府的重視。湘潭市委還召開常委會專門聽取情況匯報,成立了由市領導牽頭的聯(lián)合調查組,多部門同時開展工作。
2010年6月17日,該案告破。原來,“鐵?!北灰粋€叫唐建偉的人暗藏在湘潭一個地方,與歐建或“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毫無關系……
稍后,《紅網》、《湘潭日報》等當地媒體又這樣報道“歐建涉黑案”——
群眾對歐建黑社會組織為非作歹、稱霸一方的反映,引起省、市有關領導高度重視,有關領導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徹查。從2010年9月起,省、市公安機關正式對歐建展開調查,2011年1月17日將歐建抓捕。
比較“鐵牛事件”報道與“歐建涉黑案”報道可知,媒體將“鐵?!北槐I與歐建綁在一起的時間與“引起省、市有關領導高度重視,并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徹查(歐建涉黑案)”的時間有若干重合。也就是說,有關方面可能將“歐建涉嫌倒賣‘鐵?!钡娘L“放”到媒體,或者通過工作匯報“放”到上級機關。
歐建秘密關押在省軍區(qū)看守所期間,辦案機關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律師探視這一事實,似可佐證這一猜想。
一審庭審中的歐建(前排右一)
早年從湘潭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位子上退休的歐建的父親歐輝云也說,有人向他透露,有關方面打給上級機關的“嚴懲歐建黑社會組織”的報告中提到了“鐵牛事件”。
退一步說,只要媒體將歐建和“鐵牛事件”進行了捆綁,即使沒有歐輝云所說的“報告”,也可能影響上級機關的決策。
三、為何捆綁販毒團伙?
沒有“鐵牛事件”這種造成很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沒有殺人放火、販賣槍支、販賣毒品等惡性案件,于是,“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就像一個空口袋,很難成立。
于是,歐建的律師說,辦案人員就想方設法把別的案件往里面裝。被裝案件中,最大一個就是販賣毒品案件——他們將一個販毒團伙同歐建進行捆綁,并將這個團伙的頭目賓建大列為“歐建黑社會組織”第二號人物。
可是,歐建同賓建大以及賓建大手下的8個人互不相識。法庭上,當歐建的律師指著歐建問賓建大是否認識的時候,賓建大看著歐建,一臉的茫然,說“不認識”。歐建也說不認識他們。也就是說,歐建同這個販毒團伙毫無關系。
如果硬說有什么關系,那只是,歐建的朋友楊勇軍曾經在他們手上買過毒品,并曾轉賣給歐建。顯然,僅憑這一點,不能證明賓建大販毒團伙是“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部分。
也許,就因為明知這一點,公、檢、法才采用了模糊戰(zhàn)術——起訴意見書雖然指稱歐建涉嫌販賣毒品,但沒有陳述事實;起訴書雖然沒有指控歐建販賣毒品,但陳述了這些販毒人員販賣毒品的事實。法院的判決,與檢察院的指控近似。
自然,法院對這個販毒團伙的判決十分嚴厲:賓建大死刑,立即執(zhí)行;另外3名主犯死刑,緩期執(zhí)行;還有2名從犯無期徒刑;其他從犯有期徒刑。
雖然,法院和檢察院一樣,沒有確認歐建販賣毒品,只是將歐建同這個販毒團伙作了捆綁。但是,檢、法這樣做,包括公安部門非說歐建涉嫌販賣毒品,可以起到一石二鳥的效果,一是讓“歐建一伙”看起來更像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二是可以給歐建判處重刑留出空間。
四、為何捆綁其它犯罪?
除了捆綁販賣毒品罪,該案還捆綁了其它許多罪名及其犯罪人員。
如前述,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給歐建按了26個罪名,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剔除了10個——運輸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賭博罪、高利轉貸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抽逃出資罪、隱匿會計憑證罪、窩藏罪。
律師說,被檢察院剔除的10個罪名,多半是捆綁的罪名。譬如非法買賣槍支罪。起訴意見書稱,1998年,歐建的朋友鄧建輝購得五連發(fā)獵槍10支,后賣給歐建一支,但歐建將其丟進了湘江。律師認為,公安部門指稱歐建涉嫌此罪于法無據,而且已過追訴期。又如運輸毒品罪,公安部門只是指稱歐建涉嫌此罪,未陳述事實,律師至今也不知道這個罪名從何而來……
最后,法院又剔除了6個罪名——故意傷害罪、留容吸毒罪、介紹賣淫罪、非法經營罪、串通投標罪、虛假出資罪,但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師說,被法院剔除的6個罪名多半也是捆綁的。
一度失蹤的“鐵?!?/p>
律師還說,法院最后認定的10個罪名中,只有持有毒品罪(歐建持有112克毒品)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勉強可以成立,因為歐建曾吸毒,也曾指使下屬將已注銷公司的會計憑證銷毀(數據電腦尚存)。另外8個罪名,全是捆綁的,或莫須有的——
1.尋釁滋事罪。法院認定歐建從2005年起在多起案件中犯有此罪。律師指出,除A世紀酒吧案,其余均與歐建無關,而且,有的行政處理過了,有的司法處理過了,有的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A世紀酒吧案系對方勾引歐建情人引起,難以構成此罪,也過了追訴期。
2.非法拘禁罪。2006年,為了讓債務人及時還清債務,歐建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讓人“看著”債務人。律師認為,“看著”的行為并未違背被看人意志,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指本文開頭介紹的堵門事件。律師認為,該事件最多屬于以不當方法解決民事糾紛,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本質的區(qū)別。
4.強迫交易罪。2008年至2011年,在交易中,歐建指使員工采取少派車、不派車、少裝土方等方式迫使合作方讓步。律師認為,該行為難以構成強迫交易罪。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檢察院拿下后,法院重新加上)。2008年,歐建以他人的身份證從招商銀行申領銀行卡。律師認為,情節(jié)輕微,也沒有惡意透支,檢察機關也沒有指控,此事不應以犯罪論處。
6.非公職人員受賄罪。2006年,歐建將宜華集團引進湘潭投資。為工作方便,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口頭封他副總裁,但歐建未參與后者的管理,也未領取工資。因此,律師認為,歐建的公司與宜華集團合作,參與利潤分成,難以構成此罪。
7.開設賭場罪。律師認為,歐建開設電玩城等涉嫌開設賭場行為發(fā)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根據原來的法律,應按賭博罪論處。2006年6月29日之后,歐建沒有開設賭場的行為。
8.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將眾多莫須有或捆綁的罪名即犯罪人員剔除后,此罪自難成立。
五、極速審判?
該案審判可謂神速。
2011年12月23日至25日,湘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此后再也沒有開庭。這意味著,這個經過長時間后臺準備并驚動了上級機關的特大案件,只用了三天就審理完畢。
記者算了一筆賬。假如每天庭審時間是10個小時,三天加起來就是30個小時,即1800分鐘,除以76名被告,平均不到24分鐘就將一名被告的案子審理完畢。按照記者的想象,30個小時全部用來審理歐建一個人的案子也不夠,因為檢察院指控罪名16個,分攤到每個罪名上只有一個多小時(106分鐘)。
正因為這樣,歐建的一審辯護律師說,庭審中,公訴機關不出示所有的證據給被告和辯護律師質證;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無法對其進行詢問和質證;鑒定方無一人出庭接受質證;物證除與歐建毫無關系的吸毒工具和刀具外無一出示。
庭審中,歐建等被告和辯護人再次提到刑訊逼供等問題,提到最初的有罪供詞是刑訊逼供的產物,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法庭均未回應,也未播放同步錄音錄像,判決書中也沒有回應。
這樣匆忙地進行審判可以有兩種解釋,或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案件審理極為草率;還有一種是,被捆綁的案件之前已經審理過了,好像一些零配件,它們都是在其它地方生產的,只是拿到這個法庭上組裝一下而已。
行文至此,記者想起,歐建的律師在法庭上還說過三句話——
第一句:“司法人員將幾起毫不相干的單個犯罪和以前已經處理或通過法院判決結案的案件和其它共同犯罪的案件強行拼湊在一起,形成所謂湘潭市最大的黑社會案件。”
第二句:“‘10.11’專案組成立后,公安機關開始大肆、到處抓捕歐建認識的以前有犯罪前科的人員,對其進行審訊,以炮制歐建黑社會組織。”
第三句:“公安機關開始未能發(fā)現‘郭大為等人非法拘禁和擾亂社會秩序案’和‘賓建大團伙販毒案’同歐建有關系,就采取了一些措施。因此,我們請法庭注意這兩個案件的立案時間和涉案人員刑拘、逮捕的時間,以及延長羈押期限、改變罪名的情況?!?/p>
記者認為,這三句話包含的內容值得深究。
記者還注意到,當地媒體對“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這一概念的形成時間語焉不詳或自相矛盾(有的說形成于2010年上半年,有的說形成于2010年10月11日即堵門事件之后)。律師指出,說“形成于堵門事件之后”正中某些人的下懷。
長達577頁的一審判決書
六、過度罰沒財產?
一審法院對歐建的判決具體是這樣的:“歐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物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05萬元??偤托唐?1年,決定執(zhí)行20年,并處罰金632萬元、沒收個人財產705萬元?!?/p>
判決書中未將販賣毒品罪計入歐建罪行中,但計入了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中。
關于罰沒財產,辯護律師認為,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罰沒財產、將并非“非法所得的財產”進行罰沒,均是違法的。而且,法院未將查抄的財產同歐建的前妻和孩子以及歐建的合作者進行分割,一概沒收,這也是違法的。
歐建的父親說,該案中,公安機關查抄多少,法院就判決罰沒多少。查抄和判決罰沒的財產,實際價值近億,包括40多套房產和煙、酒等動產,還包括3100多萬元現金(其中多為投資款、外單位欠歐建公司的工程款)。我和孩子一起住的房子也被沒收。
補記
2012年7月16日,歐建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三天內就應該把包括上訴狀在內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二審法院。奇怪的是,直至11月15日,即拖延了四個多月,一審法院才把全部案件材料移送到二審法院,原因不詳。
目前,二審法院還沒有發(fā)出開庭審理或不開庭審理的通知。
將在二審中發(fā)揮顧問作用的周澤律師研究了案件材料,以形象化的語言說明該案的性質:先做一個叫“歐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袋子,再把各種各樣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放在里面,再給給歐建按上一個“組織、領導者”的帽子,這個大案就辦成了。
這位著名的律師、小河案辯護團——有近百名律師參加辯護的史上最強大的辯護團的發(fā)起人還說,其它口袋罪都是指犯罪事實存在,但罪名定義模糊,只好胡亂定罪。該案中,連犯罪事實都不存在,而是將別人的犯罪事實放在歐建的“口袋”中。
記者認為,周澤律師的比方大體能夠說明這起案件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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