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市場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的同時,也助長了一些影響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有害經(jīng)濟類型的前行,“高利貸”就是其中一項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造成危害的重大威脅和安全隱患。
對于“高利貸”:問題首先我們需要解決的什么是“高利貸”,即“高利貸”的認定標準。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除金融機構外的其他企業(yè)之間是不能相互融資,因此“高利貸”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即自然人為貸款人的借款行為。對于“高利貸”的界定,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分 別作出了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高利貸認定標準問題的函》(銀辦函【2001】182號)對“高利貸”的認定標準描述為:借貸利率高于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中稱“關于城市借貸利率以多少為宜的問題,根據(jù)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
綜上所述,編者認為所謂“高利貸“是指約定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三倍的民間借貸。而目前我國刑法并未將投放高利貸及接受高利貸行為納入刑事犯罪,只是在民事訴訟領域規(guī)定對高于法定利息(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息4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護,這一規(guī)定卻并不能有效懲治及預防高利貸行為。
從某種角度而言,“高利貸”是一個較為嚴重的“歷史遺留問題”,其根深蒂固的歷史原因和強勢的現(xiàn)實因素共同導致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和沉重的代價。

作為普通民眾,我們不能完成連法律都無法做到的懲治高利貸,但是至少我們可以拒絕高利貸滲入生活,獨善其身也是為防止建設做出貢獻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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