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信息是“信息”的一個重要類別。人類體育活動的歷史,同時也是體育信息產(chǎn)生、傳遞和發(fā)揮效用的歷史。體育信息普遍存在于競技體育中,存在于全民健身中,存在于體育高級活動中,甚至已經(jīng)延伸到人們的社會生活中。毫無疑問,體育信息肯定是與體育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直接或間接來自于體育,從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客觀地反映了體育以及體育中各種事物的本質特征和客觀規(guī)律。
《體育科學詞典》中曾經(jīng)將體育信息定義為:“針對體育運動某種特定的需要及時傳遞的具有新內容或新知識的消息、資料”。[3]
定義首次明確地把體育信息的關鍵內涵和體育運動聯(lián)系起來,明確地把體育信息區(qū)別于其他信息的顯著標志樹立為是否和體育運動有關,體現(xiàn)了體育信息的時效性,體現(xiàn)了體育行業(yè)對體育信息需求的迫切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體育發(fā)展的需要提出了重新定義體育信息的任務。隨著對信息概念研究的逐漸深入,體育信息工作的實踐也積累了相當?shù)慕?jīng)驗,用今天的成果來討論這個定義,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通過對“信息”基本屬性的理解,我們可以注意到,作為定義,不能帶有主觀性,定義一般宜用中性語言描述。定義中不宜強調“及時傳遞”、“需要”、“新”等詞。上述定義的體育信息雖然通俗易懂,但卻在內涵上拋棄了信息的“客觀性”這一基本屬性,并且在外延上大大限制了體育信息的邊界。
“及時傳遞”是人們對體育各種活動中應用信息技術的功能要求,不能用來限定體育信息的內涵,也就是說,是否及時傳遞,是人的問題,或者也可能是傳遞信息所使用的技術條件的水平問題,與傳遞的內容無關,更與體育信息的本質無關。同時我們應該了解,“及時傳遞”是所有行業(yè)對信息傳遞時效性的共同需求,我們前面已經(jīng)講過,任何個體在需要信息時都是迫切的。

同樣的道理,信息的基本屬性告訴我們,體育信息是客觀存在的,與某個個體是否需要無關。定義中不宜強調“需要”也是因為這個詞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容易使“體育信息”的定義范圍從一開始就有了局限,給人“需要的才是信息、需要時才是信息”的錯誤印象,容易形成體育信息管理和利用過程中的誤區(qū),可能誤使體育中不同“角色”對體育運動的本質和規(guī)律的揭示趨于片面性,不利于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信息是否“新”、是否“及時傳遞”、是否“需要”,是對信息的接收者而言的,是接受者判讀消息后的結論。也不宜用來限定體育信息的外延,否則就排除了不同個體利用“信息”的合理性,排除了對“信息”的再利用以獲取更豐富或更深層次“信息”的合法性。
按照對“信息”一詞的理解,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體育信息的定義:體育信息不是有關體育的消息或資料本身,而是包含在各種消息(語言、文字、圖形、圖像、信號等)中的、能夠反映體育活動內在的、本質的特征和事物之間相互關系的顯性的或隱性的“內容”。因此,體育信息可以定義為:
反映體育中某事物內在的、本質的特征,反映該事物和他事物之間相互關系的所有詞匯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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