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jiān)公司字[2005]1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yè)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yè)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jiān)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jù)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fā)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guī)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jù)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shù)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shù)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shù)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shù)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shù)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shù)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shù)量、標的股票數(shù)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fā)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fā)生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xù)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xiàn)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xù)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shù)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guī)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yè)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shù)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jù)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guī)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shù)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guī)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jù)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shù)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guī)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yè)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fā)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guī)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fā)表專業(yè)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fā)表專業(yè)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fā)表專業(yè)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jiān)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guī)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jiān)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并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fā)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shù)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shù)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jù)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jiān)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shù)額或權益數(shù)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shù)額或權益數(shù)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shù)量、標的股票數(shù)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yè)務規(guī)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于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后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yè)務規(guī)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yè)務規(guī)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yè)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jiān)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jiān)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yè)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yè)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fā)表的專業(yè)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jiān)會對相關專業(yè)機構及簽字人員采取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關專業(yè)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jù)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于”不含本數(shù)。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國證監(jiān)會日前發(fā)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1月1日辦法實施之日起,遵照該辦法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此《管理辦法》的出臺,將對上市公司的規(guī)范運作與持續(xù)發(fā)展產生深遠影響。
若干重要事項明確
1、明確了激勵對象與股票來源。根據(j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jù)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yè)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1)。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2)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在股票來源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fā)行股份和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方式。在股票數(shù)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shù)不得超過已發(fā)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一,超過百分之一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準。
2、防范市場操縱。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以避免股價操縱。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xiàn)行為,《管理辦法》要求授權日與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一年的等待期。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于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xiàn)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管理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行權。
【行權窗口: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
3、發(fā)揮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作用。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后由股東大會批準。正式發(fā)布的《管理辦法》提高了股東大會表決的要求,股權激勵計劃需經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征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guī)性發(fā)表意見,以充分發(fā)揮中介機構的專業(yè)顧問和市場監(jiān)督作用。
4、體現(xiàn)公司自治。從實施程序上來看,此次《管理辦法》的制定體現(xiàn)了《公司法》修訂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會制定計劃、股東大會加以決策,監(jiān)管部門只是要求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事中備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權的擴大,更需要強調董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以保障股東權益;股東亦應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公司事務中來,以維護自身利益。
5、強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后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6、加大監(jiān)管和處罰。對于濫用股權激勵的行為,《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了具體的罰則。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同時,對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yè)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可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Ⅷ.1.8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fā)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會計準則,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guī)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于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lián)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lián)股東須回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fā)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fā)行,則參照現(xiàn)行《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fā)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fā)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于上述標準,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shù)量應與其股本規(guī)模、激勵對象人數(shù)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xiàn)長期激勵的效應。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shù)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并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qū)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guī)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后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yè)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yè)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于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采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shù)或成份股指數(shù);
(2)行業(yè)比較指標:如公司業(yè)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yè)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后。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xiàn)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wǎng)絡投票方式?!?/p>
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
2008年3月17日
Ⅷ.1.9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jiān)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jiān)事獨立性,充分發(fā)揮其監(jiān)督作用,上市公司監(jiān)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fā)揮市場和社會監(jiān)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shù)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fā)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后,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fā)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后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fā)新股、資產注入、發(fā)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fā)新股、發(fā)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fā)新股、資產注入、發(fā)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jù)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于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采用按新會計準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lián)董事應予回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shù)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guī)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guī)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
2008年3月17日

Ⅷ.1.10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采用恰當?shù)墓乐导夹g,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jù)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shù)變動、業(yè)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xù)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shù)量,并以此為依據(jù)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
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并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yè)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采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采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fā)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guī)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后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yè)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yè)務或業(yè)績的關聯(lián)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
2008年9月16日
Ⅷ.1.1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資發(fā)分配[2006]17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規(guī)范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用于指導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依法履行相關職責,按本辦法要求申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并按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意見,審議表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等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
第五條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結構規(guī)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占董事會成員半數(shù)以上;
(二)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構成,且薪酬委員會制度健全,議事規(guī)則完善,運行規(guī)范;
(三)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guī)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和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要求的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績效考核體系;
(四)發(fā)展戰(zhàn)略明確,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業(yè)績穩(wěn)健;近三年無財務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不良記錄;
(五)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實施股權激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強化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激勵力度;
(二)堅持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層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東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堅持依法規(guī)范,公開透明,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審慎起步,循序漸進,不斷完善。
第二章 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第七條股權激勵計劃應包括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激勵條件、授予數(shù)量、授予價格及其確定的方式、行權時間限制或解鎖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股權激勵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應以期權激勵機制為導向,根據(jù)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結合本行業(yè)及本公司的特點確定股權激勵的方式。
第九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需標的股票來源,可以根據(jù)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向激勵對象發(fā)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擅自無償量化國有股權。
第十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冃Э己四繕藨晒蓶|大會確定。
第十一條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yè)績和持續(xù)發(fā)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監(jiān)事、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計劃。
第十二條實施股權激勵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應根據(jù)上市公司發(fā)展的需要及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相關情況綜合確定,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就確定依據(jù)、激勵條件、授予范圍及數(shù)量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的,可參加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在股權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人員,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參加股權激勵計劃。
第十四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guī)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shù)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 授予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數(shù)量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guī)定,依據(jù)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二)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場價,科學合理測算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
按照上述辦法預測的股權激勵收益和股權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確定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授予數(shù)量。
第十七條授予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的股權數(shù)量比照高級管理人員的辦法確定。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jù)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列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jù)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股權的授予價格(行權價格)。
(一)上市公司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的授予價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上市滿30個交易日以后,依據(jù)上述原則規(guī)定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jù)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
第二十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采取分次實施的方式,每期股權授予方案的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一)行權限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授權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止的期限。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二)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jù)實際確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權有效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分批行權辦法。超過行權有效期的,其權利自動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滿,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和業(yè)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shù)量。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第二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出售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的股票,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在董事會討論審批或公告公司定期業(yè)績報告等影響股票價格的敏感事項發(fā)生時不得授予股權或行權。
第三章 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將上市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控股股東為集團公司的由集團公司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報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國有控股股東申報的股權激勵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簡要情況,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況;
(二)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及其相關說明;
(三)選擇的期權定價模型及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場價值的測算、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等情況的說明;
(四)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及發(fā)展戰(zhàn)略和實施計劃的說明等。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包括崗位職責核定、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和標準、年度及任期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評價程序以及根據(jù)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對高管人員股權的授予和行權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國有控股股東應將上市公司按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分期股權激勵方案,事前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有控股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履行申報審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終止股權激勵計劃并實施新計劃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二)上市公司因發(fā)行新股、轉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fā)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激勵對象范圍、授予數(shù)量等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股權激勵計劃應就公司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辭職、調動、被解雇、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發(fā)生時的股權處理依法作出行權加速、終止等相應規(guī)定。
第四章 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基礎對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動態(tài)管理。
第三十一條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確定對激勵對象股權的授予、行權或解鎖。
對已經授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可根據(jù)年度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對已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鎖時可根據(jù)年度績效考核情況確定可解鎖的股票數(shù)量,在設定的解鎖期內未能解鎖,上市公司應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條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其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符合《中央企業(yè)負責人經營業(yè)績考核暫行辦法》或相應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或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授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應根據(jù)任期考核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行權或兌現(xiàn)。授予的股票期權,應有不低于授予總量的20%留至任職(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應將不低于20%的部分鎖定任職(或任期)期滿后兌現(xiàn)。
第三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在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自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jù)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一)企業(yè)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二)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jiān)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yè)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三)發(fā)生重大違規(guī)行為,受到證券監(jiān)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五條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上市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二)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漏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lián)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會計處理及其稅收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權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股東應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情況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
(一)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行權或解鎖等情況;
(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等人員持有股權的數(shù)量、期限、本年度已經行權(或解鎖)和未行權(或解鎖)的情況及其所持股權數(shù)量與期初所持數(shù)量的變動情況;
(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績效考核情況、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費用及利潤的影響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監(jiān)管和處罰應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以及在相關機構辦理信息披露、登記結算等事宜。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國有企業(yè)(單位)擁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權,是指根據(jù)公司章程或協(xié)議,能夠控制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二)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用于轉讓、質押或者償還債務。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shù)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yè)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條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推薦、由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對主體業(yè)務全部或大部分進入上市公司的企業(yè),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對非主業(yè)部分進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業(yè)進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級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以外的人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有關職務外的其他職務,不負責執(zhí)行層的事務,與其擔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職務的關系。
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與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
(六)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是指實行股票期權的預期收益為股票期權的預期價值,單位期權的預期價值參照國際通行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測算;實行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為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單位限制性股票的價值為其授予價格扣除激勵對象的購買價格。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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