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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 即 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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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后經(jīng)中日協(xié)商,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民四條約》”。但須注意的是,“二十一條”不能等同于《民四條約》。
目錄
1背景
2談判
3簽訂背景
4內容簡述
5內容
? 第一號
? 第二號
? 第三號
? 第四號
? 第五號
6各方評論
7廢除條約
8歷史的誤讀
1背景編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中國提出德國直接將山東權益交還被拒,于是決定保持中立。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移至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其遠東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對德宣戰(zhàn),出兵占領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范圍——山東半島。1915年,日本向中國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要求,意欲獨占中國的權益。
時中華民國總統(tǒng)袁世凱已經(jīng)鎮(zhèn)壓了二次革命,同時袁世凱修改大總統(tǒng)選舉法。日本政府見機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內閣議定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起初遭到反對,但經(jīng)過辯解,得到元老的諒解。
袁世凱復辟
2談判編輯
毛澤東四言詩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華民國大總統(tǒng)袁世凱直接提出二十一條要求,并要求中國絕對保密。1至4月,袁世凱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談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內容,希望獲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國的談判代表多次拒絕要求中的部分內容,迫使日本作出讓步。中國國內亦出現(xiàn)反日情緒。日本則以武力威脅中國。 1915年5月25日二十一條條簽字時合影
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國發(fā)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復。毛澤東得知后,憤而寫下四言詩:五月七日,民國奇恥;何以報仇,在我學子。最終袁世凱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時接受二十一條中一至四號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簽字。5月9日被全國教育聯(lián)合會定為國恥日,稱“五九國恥”。[1]
3簽訂背景編輯
1915年5月時報刊載的反對二十一條的血書
1914年8月1日,德俄宣戰(zhàn);3日,德法宣戰(zhàn);4日,英德宣戰(zhàn);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德國向北京政府表示,愿將1898年租借中國的膠州灣租借地交還中國。日本警告中國不得接受德國建議,并要求劃山東黃河以南為日本對德作戰(zhàn)區(qū)域,撤退膠濟鐵路沿線中國軍隊;但日本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同意,即于8月底至9月初,在龍口登陸占領膠州灣地區(qū)。
9月3日 北京政府照會各國駐京公使,聲明山東半島濰縣以東地區(qū)為日德交戰(zhàn)區(qū),以西為中立區(qū)。同時并照會各交戰(zhàn)國保護中國人民財產(chǎn),但日軍未予理睬,照舊掠奪虐待中國居民,毀壞莊稼,并在山東省發(fā)行紙幣。
9月21日 北京政府照會各國交戰(zhàn)國駐京公使,膠濟鐵路除濰縣以東為交戰(zhàn)區(qū)外,自濰縣至濟南段由中國暫行管理;但日本政府聲稱因軍事需要,日軍將占領膠濟鐵路全線,并由日本經(jīng)營管理之。與此同時,英國軍隊也在嶗山灣登陸,與日軍協(xié)同作戰(zhàn)。
10月1日 北京政府駐日公使陸宗輿就日軍侵占膠濟鐵路會見日本外交大臣,要求日軍撤退;但日本聲稱膠濟鐵路為德財產(chǎn),應予占領,隨即令日軍繼續(xù)由濰縣西犯,并于10月6日占領濟南車站。至此,膠濟鐵路 日文版二十一條
全線完全被日軍占領。袁世凱命令駐膠濟線中國軍隊撤離。
10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為日軍占領濟南車站向日本駐北京公使提出抗議,要求日軍迅速撤離。
10月16日 各省將軍因日軍占領膠濟鐵路全線致電袁世凱,指出日本有非分企圖,中國應采取防備措施。袁世凱復電稱,“日本素敦睦誼,諒亦不致有意外之舉”,應“靜觀以待,不必稍形驚擾,致礙外交前途。”
10月23日 日軍占領濟南車站后,北京政府雖提出抗議,日軍不予撤退,又在濟南設立領事館。
11月7日 日本及英國軍隊在膠州灣及膠濟鐵路沿線向德軍發(fā)動總攻擊,德軍向日英軍隊投降。
11月20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山東交涉員暫由濟南道尹陳懋鼎兼任,不久由羅昌接任。
12月6日 山東紳民組織“東亞和平維持會”,推選代表去北京請愿,要求北京政府取消山東軍事區(qū)域,撤走膠濟鐵路沿線日軍,并要求日本賠償損失。
1915年1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照會英日兩國駐中國公使,要求正式取消山東交戰(zhàn)區(qū),兩國在該區(qū)域內的軍隊一律撤退。日本不予理睬。
1月18日 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要求北京政府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特權。
2月26日 日本軍隊在淄川修筑的金嶺鎮(zhèn)至鐵山的鐵路竣工,并開始挖掘鐵礦,當?shù)厝嗣袢浩鸱磳Γ⒅潦〕菨铣试V。
3月10日 日本內閣決定向中國東北、京津及山東派兵。共向山東等地派兵3萬余人。
5月9日 袁世凱不顧全國人民的反對,接受了日本提出的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全國各地掀起抵制日貨的高潮。全國教育聯(lián)合會將5月9日定為國恥紀念日。
12月12日 袁世凱宣布恢復帝制,改次年為“洪憲”元年。全國人民群起反對。蔡鍔等在云南發(fā)動討袁護國戰(zhàn)爭。日本對青島和膠濟鐵路實行軍事占領達7年之久,直到1922年2月4日才被迫同意從山東撤兵,但仍保有在山東的許多權益。
袁世凱
在確定答應日本修正案要求的時候,袁世凱召開最高層的國務會議,像梁啟超、康有為這樣的人也參加了,袁世凱在會上講話:“此次日人乘歐戰(zhàn)方殷,欺中國積弱之時,提出茍刻條款。經(jīng)外部與日使交涉,歷時三月有余,會議至二十余次,始終委曲求全,即冀達和平解決之目的。但日本不諒,強詞奪理,終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認。中國雖弱,茍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后通牒將第五號撤回不議,凡侵及我主權及自居優(yōu)勢地位各條,亦經(jīng)力爭修改,并正式聲明將膠州灣交還中國,其在南滿內地雖有居住權,但須服從我警察法令及課稅,與中國一律。以上各節(jié),比初案挽回已多,于我之主權、內政及列國成約雖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滿、安奉之展期,南滿方面值利權損失已巨。中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經(jīng)此大難以后,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嘗膽之精神,做奮發(fā)有為之事業(yè)。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刷新,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指英使主爾典)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委曲、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后,中國之危險更甚于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托付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 二十一條[2]
4內容簡述編輯
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jīng)營工商業(yè)及開礦等項特權。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并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筑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筑海港和船廠及筑路的優(yōu)先權等等。
二十一條要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袁世凱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經(jīng)傳開,反日輿論沸騰。歐美列強對日本損害他們在華的侵略權益一致不滿,紛紛給予抨擊。正式談判于1915年2月2日開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凱稱帝引誘于前,以武力威脅于后,企圖使袁世凱政府全盤接受。中國人民反日愛國斗爭日趨高漲,日本見事態(tài)嚴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項為希望條件,屬于勸告性質;一面提出新案,內容與原要求一至四項基本相同,僅將若干條文改用換文方式。5月7日日本發(fā)出最后通牒,限48小時內應允。袁世凱指望歐美列強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國無力抵御外侮為理由,于5月9日遞交復文表示除第五項各條容日后協(xié)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簽訂了所謂“中日條約”和“換文”。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以吞并中國為目的而強加于中國的單方面“條約”,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聲明此項條約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歷屆中國政府均未承認其為有效條約??傊?,"二十一條"是要中國的政治、軍事、財政及領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個中國變?yōu)槿毡镜闹趁竦亍_@不僅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而且也威脅到美英帝國主義在中國的權益。袁世凱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為了換取日本對其復辟帝制的支持,派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談判。在談判期間,日本侵略軍以換防為名,增兵東三省、山東、天津等地,進行武力威脅。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凱除對第五項條款聲明"容日后協(xié)商"外,公然承認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堅持第五項條款。

5內容編輯
第一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愿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并期將現(xiàn)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后日該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xié)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jù)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日該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mào)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xié)定。
第二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yōu)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該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yè)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該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jīng)營商工業(yè)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該國臣民。至于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于左開各項,先經(jīng)日該國政府同意而后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該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jīng)營事宜,委任日該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該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于日該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xiàn)有密切關系,且愿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yè);并允如未經(jīng)日該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于該公司一切權利產(chǎn)業(yè),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于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jīng)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并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jīng)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shù)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shù)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shù)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并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武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該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該國協(xié)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該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并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該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yè)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該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并經(jīng)營商工業(yè)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2]
6各方評論編輯
評論
有部分人將接受二十一條的責任歸咎于袁世凱,指他意欲復辟帝制,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賣國家主權換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據(jù)已經(jīng)披露的檔案及時人的日記(鳳凰衛(wèi)視節(jié)目披露,袁世凱的后人藏有袁世凱更改過的二十條的手稿,顯示出袁力爭國權到了最后一刻的,只是由于國力弱小,根本無力與蒸蒸日上的日本抗衡)指出袁世凱是在日本宣戰(zhàn)的壓力下,力爭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條的部分條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復辟作為報酬,亦缺乏證據(jù)支持,也有學者認為袁世凱復辟失敗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條的力爭,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時“強力倒袁”所致。特別是當時袁世凱最大的政敵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為基地進行反袁的孫中山,孫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凱。袁世凱至死前,仍稱自己的去世將為“日人除一大患”。
7廢除條約編輯
隨著護國運動的開展,袁世凱最終死去。該條約的部分內容由于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后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失敗后徹底廢除。
8歷史的誤讀編輯
一般人認為“二十一條”是存在的。而史實是,二十一條只是日本單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國所接受,而且當時也沒有任何人與之簽字。袁世凱與日本簽訂之條約為《民四條約》。簡介如下
1914年7、8月間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英、法、德、俄等歐洲主要國家相繼卷入戰(zhàn)爭;美國并未立即參戰(zhàn),但注意力已轉向歐洲戰(zhàn)局。日本認為這是它獨占中國的大好時機,首先以參戰(zhàn)為名,出兵中國山東,奪取了德國在山東的侵略權益。接著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華民國總統(tǒng)袁世凱提出企圖獨霸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粭l分為五號:第一號要求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并擴大之;第二號要求擴大在南滿、東蒙的各種利權;第三號企圖控制漢冶萍公司;第四號要求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給或讓與他國;第五號要求中國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為顧問,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凱接受這些條件,并絕對保密。袁世凱決定與日本談判,以最小代價了結此案。從1915年2月2日開始,外交總長陸征祥、次長曹汝霖等與日置益、日本公使館參贊小幡酉吉等人開始秘密談判。后來中國有意地逐漸將談判內容泄露出去。在談判中中國代表對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斷使用外交訛詐、武力恫嚇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讓步。當時,國內反對"二十一條"的呼聲日漸高漲,廣大人民群情激憤。5月1日中國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日本政府刪削了第五號要求,于5月7日向中國政府發(fā)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時前答復。袁世凱政府最后妥協(xié),接受日本提出的條件,25日與日本正式簽訂了《民四條約》。
此外,在21條交涉過程中,他盡心盡力,努力減少損失;被迫簽字后,布置官員拖延抵制,使之成為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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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對外主要簽訂不平等條約
? 滿洲里界約 ( 1911.12.20) ?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 ( 1906.4.27)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 ( 1905.12.22) ? 辛丑條約 ( 1901.9.7)
? 廣州灣租界條約 ( 1899.11.16) ? 訂租威海衛(wèi)專條 ( 1898.7.1)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1898.6.9) ?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 ( 1898.3.6)
?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 1896.7.21) ? 中俄密約 ( 1896.6.3)
? 馬關條約 ( 1895.4.17) ?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 ( 1890.3.17)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1887.12.1) ? 中英煙臺條約 ( 1876.9.13)
? 中日北京專條 ( 1874.10.31) ? 中德通商條約 ( 1891.9.2)
? 中俄北京條約 ( 1860.11.14) ? 中法北京條約 ( 1860.10.25)
? 中英北京條約 ( 1860.10.24) ? 中法天津條約 ( 1858.6.27)
? 中英天津條約 ( 1858.6.26) ? 中俄天津條約 ( 1858.6.13)
? 中俄璦琿條約 ( 1858.5.28) ?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 1854.7.5)
?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 ( 1851.8.6) ? 黃埔條約 ( 1844.10.24)
? 望廈條約 ( 1844.7.3) ? 虎門條約 ( 1843.10.8)
? 南京條約 ( 1842.8.29) ? 中俄伊犁條約 ( 1881.2.24)
參考資料
1.二十一條,猜猜是什么 .茉茉雜談 [引用日期2013-01-17] .
2.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搜狐新聞 .2005-06-27 [引用日期2012-12-7] .
詞條標簽:
歷史日本五四運動政治事件條約清朝對外主要簽訂不平等條約 主權問題 , 帝國主義
二十一條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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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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