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受理范圍
一、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受理范圍國家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范圍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受理范圍的特別說明
以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2010年9月)
問:社會保險尤其是養(yǎng)老保險爭議,一直是勞動者普遍關注的話題,這部司法解釋對此規(guī)定了哪些新的舉措?
答:《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但是否應把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qū)別的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fā)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xù),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fā)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于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問:當前,因企業(yè)改制引發(fā)的諸如下崗、買斷工齡、提前退休等問題,由于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類案件?!督忉屓肥欠裼行碌耐黄疲?br /> 答:針對企業(y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特別是政府行為主導的企業(yè)改制,我們一直認為,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企業(yè)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yè)改制的政策規(guī)定統(tǒng)籌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論是國有企業(yè)還是民營企業(yè),其改制已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關部門主導。對于企業(yè)自主改制引發(fā)的爭議處理,完全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上進行,因此,對于這部分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責無旁貸,應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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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師簡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勞動保障法學會會員,廈門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勞動法專家,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師專業(yè)從事勞資糾紛法律研究,專注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及提供勞動法培訓服務、擔任勞動法專項顧問。沈斌倜律師執(zhí)業(yè)地址: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甲3號居然大廈18樓;電子郵件:shenbinti@yahoo.com.cn業(yè)務電話:(+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互動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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