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轉(zhuǎn)述:梁宗岱30年代離婚案始末(《粵海風》2010第6期)
龍揚志
內(nèi)容提要:《北平晨報》報道了20世紀30年代“梁宗岱婚變案”,來龍去脈交待詳細。媒體介入使離婚案公共化。離婚事件不僅導致了梁宗岱被北大解聘,也對其此后文學道路的“路線”產(chǎn)生了直接影響。史料為文學研究提供了返回歷史空間的重要途徑,超越轉(zhuǎn)述的必要性源于當事人的自我遮蔽,它對認識歷史劇中人及其命運具有積極意義。
關(guān)鍵詞:梁宗岱,離婚案,轉(zhuǎn)述,《北平晨報》,文學道路
隨著中國現(xiàn)代文學研究走向深入,一些具有“現(xiàn)代”意味的作家被重新發(fā)掘出來,梁宗岱即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個案。筆者注意到相關(guān)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梁宗岱30年代關(guān)于象征主義、純詩理論等問題,作為知人論世的一部分,也有學者談到梁宗岱1934年前后的婚姻變故,代表性的幾本著作如黃建華《宗岱生平》(收入《宗岱的世界》,2003)、陳太勝《梁宗岱與中國象征主義詩學》(2004)、董強《穿越象征主義》(2005)等都在文中涉及對婚姻變故的描述,在這些大同小異的敘述中,塑造了一個勇于反抗包辦婚姻、追求真愛的詩人形象。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專論性質(zhì)的著作成為梁宗岱研究的權(quán)威材料被反復引用,其實它們主要來源于梁宗岱本人及其夫人甘少蘇的描述,其真實性存在可疑之處。如所周知,婚姻問題很難通過簡單的道德評判來處理,如果從不同角度加以考察,有可能呈現(xiàn)出事情的復雜性。那場離婚官司直接導致了梁宗岱在北大的離職,因此,“婚變”對于梁宗岱人生道路尤其是文學道路的“走法”,無疑具有直接影響。筆者查閱《北平晨報》,發(fā)現(xiàn)該報對此有詳細披露,細節(jié)亦與當下通行版本存在較大出入,故特撰文梳理此案。
一 被跟蹤報道的“教授婚變案”
“文革”期間,梁宗岱寫過一個“交待材料”,其中有文字提到北大生涯:“我到北京大學后,文學院長胡適之(我們在巴黎會過面)對我很客氣,把法文系交給我。但我和他在學術(shù)上的思想是有沖突的,我又心直口快在辯論時常常搶白他。尤其在發(fā)現(xiàn)他找我來北大的動機是要我當他們這些學閥的走卒,我更不滿意了。日積月累,我們的沖突便一發(fā)而不可收拾。1934年夏天,我決定辭去北大的系主任和清華的教職?!薄稗o職后我即和愛人沉櫻赴日本,在那里住了將近一年,結(jié)識了一些作家和東京帝大的一些教授?!盵1]可能出于多方面考慮,未提及當年婚姻官司,梁氏去世之后,甘少蘇在回憶錄《宗岱和我》中談及當年離婚經(jīng)過:
在北大執(zhí)教時,宗岱曾回老家新會探親,順便去看望了出國前友好分手的何氏。宗岱見到何氏時,她已經(jīng)是兩個孩子的母親了,一家四口正在吃飯。宗岱見她生活得十分安定幸福,也就放心了。何氏突然要打聽宗岱的工作地點,宗岱不存介蒂,面告了她。并說這次回來探親假期不長,過幾天將回學校去。誰知何氏果然別有心計,她趁宗岱外出之機,立即去了北京,找到宗岱在北大的住處,對門房說她是宗岱的太太,拿到房門鑰匙就住進去了。
幾天后宗岱回到北京,門房告訴他:“你太太來了?!弊卺反蠡蟛唤猓骸拔覜]有太太呀……”進門一看,原來是何氏,氣得宗岱直叫喊:“我們不是早已了結(jié)了嗎?你都是兩個孩子的母親了,還來這里胡鬧!”叫她走,她不肯,宗岱實在忍耐不住了,就不客氣地推她出門,把行李丟給了她。
這時,住在隔壁的胡適卻“大發(fā)慈悲”,把何氏接到家里住下了。碰巧,宗岱早年在嶺南大學讀書時的國文老師陳受頤也在北大任職,胡適就邀他一起來勸說宗岱接受“既成事實”。宗岱當然不會屈服于這種荒唐的“湊合”,于是鬧上了法庭。胡適和陳受頤登上證人席,為何氏辯護,指責宗岱拋棄發(fā)妻。這件公案一時哄動了北大和整個北平。結(jié)果,宗岱居然敗訴??墒?,他堅信自己有理,不服法庭判決。后來,還是一位知名人士出面調(diào)解,由宗岱付給何氏兩千元贍養(yǎng)費,才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了結(jié)了這場包辦婚姻,那是1934年的事。
經(jīng)過離婚官司,宗岱與胡適、陳受頤的關(guān)系也就罩上了一層陰影,加上他和胡適在學術(shù)思想上原本有分歧,宗岱已不愿再留在北大了。八月,他辭去教職,和當時正在北平一家中學教書的沉櫻女士結(jié)婚,雙雙東渡日本作蜜月旅行去了。[2]
顯然,該史料提供了三個主要信息:一、梁宗岱是無辜的,被何氏所利用;二、離婚過程與結(jié)果;三、梁宗岱離開北大的原因。當前學界有關(guān)梁宗岱婚變細節(jié)全部止于如上所述,建國后梁宗岱第一屆法語學生黃建華在《宗岱生平》中即依此展開,[3]當基于轉(zhuǎn)述而獲得的歷史感知當成某種常識被使用,所謂“歷史的真相”極有可能是一面之詞,甚至走向真相的反面。
甘在書中提到“轟動北大和整個北平”,《北平晨報》從1933年11月25日至1934年7月22日,刊載新聞16篇,另加1篇評論,計17篇,正是這些史料使轟動京華的“教授婚變案”浮出歷史地表。
《北晨》關(guān)注婚姻問題由來已久。20世紀30年代初期的北平離婚率日益增加,一篇分析文章認為:“北平近三年離婚案增加之原因,擇其最要者言之,不外革命軍北伐成功與遷都的影響。”作者認為遷都以后北平經(jīng)濟衰落,謀生機會減少,生活困難影響婚姻;其次是革命怒潮的影響,由女性解放促進女權(quán)覺醒,包括再婚的可能性,以及離婚的相互模仿,導致離婚案總數(shù)增加。[4]因為離婚案層出不窮,加上知名人士的婚姻糾葛具有標本性意義,梁宗岱婚變事件因此被捕捉,成為極具新聞效應(yīng)的“教授離婚案”。
婚變案首次揭載的標題是《又一幕“婚變”梁宗岱任主角 今日下午法院開庭 梁并拉胡適作證人》[5],其中“梁宗岱任主角”加粗顯示,突出名人身份吸引讀者眼球。報道對北大外國語文學系法文組教授梁宗岱與何瑞瓊女士離婚的消息進行披露,因為雙方意見分歧,上周開庭審問沒有結(jié)果,并交待第二次開庭雙方將各聘知名律師,胡適將為梁宗岱作證。此消息后邊還有“編者按”,向讀者介紹“梁宗岱氏為現(xiàn)代新詩人”,其作品??凇缎≌f月報》。次日,《北晨》在顯著位置刊登記者開庭見聞,標題為《婚變案昨開審梁宗岱人道演說原告何小姐滿口粵腔急煞旁聽席三位女摩登》,與何氏證人胡適陳述的“語聲低小”和何代理人林行規(guī)“滿口蘇腔”相比,梁宗岱的“法庭演講”出彩得多,他“挺胸面眾”,在庭審闡述事情原委,說自己在家鄉(xiāng)廣東的時候,“確曾由父母作主,說得這位何小姐?!彼敃r就想反對,后來因鄉(xiāng)下對于離婚是一件很不名譽的事情,“所以也就未敢鹵莽從事,只將何小姐帶到城里讀書,使他灌輸相當?shù)闹R,借此讓她可以知道自立,另謀合于己意的人。”他辯護說,何氏學費都是他提供,直至自己進入里昂大學讀書仍在繼續(xù)。他認為何小姐并未和他結(jié)婚,談不上遺棄,對于何小姐以遺棄的名義要求賠償贍養(yǎng)費五千五百元“很不明白”。
此次開庭審判焦點在于梁宗岱與何瑞瓊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guān)系,審理結(jié)果于1933年12月1日見報,標題為《梁何婚變案判決確認婚姻梁不服決上訴高等法院》。報道稱:“轟動北平之北京大學法文教授梁宗岱與何瑞瓊女士之婚變案,日前業(yè)經(jīng)北平地方法院判民二庭終結(jié),并于昨日下午四時由該院民二庭推事朱維明宣告判決?!毙侣動浾叱浟朔ㄔ号袥Q主文:“梁何氏(即何瑞瓊)訴梁宗岱(即梁世琦)確認婚姻,并給付扶養(yǎng)費一案,判決主文:確認原告為被告之妻,被告應(yīng)自民國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用大洋一百元。原告其余之請求駁回,訴訟費用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其余由原告負擔。本件給付生活費用部分,應(yīng)予假執(zhí)行。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p>
對此判決結(jié)果,記者隨即“驅(qū)車往訪被告梁宗岱氏,詢以對于此案判決后之態(tài)度?!绷鹤卺返姆从呈恰笆牟怀姓J”:“該判決書第一部分確認原告為本人之妻,誓不承認,一俟判決書到達后,決仍請代理人依法上訴于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民庭。關(guān)于第二部分扶養(yǎng)費一層,尚為小問題,且本人概不承認其為妻,當無給付扶養(yǎng)之義務(wù),故此案之關(guān)鍵,將以身份問題為中心點?!焙稳瓠偨o記者答復則是需要根據(jù)情況相時應(yīng)付,如果事情順利解決,她準備去香山慈幼院當保姆。
《北晨》1934年4月10日報道,梁宗岱上訴于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高等法院于3月21日開庭審理,對上訴人(梁宗岱)不服假執(zhí)行部分,于3月24日宣告判決。該案當事人于4月9日接到高等法院送達對于假執(zhí)行上訴部分之判決書,其主文為:“關(guān)于假執(zhí)行之上訴駁回”,“據(jù)此,則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審之判決。”判決主文該報于4月10日和11日第6版連續(xù)載出。
從上述兩次訴訟可以看出,梁宗岱一直不承認與何瑞瓊之間有夫妻關(guān)系,但法院于1933年11月30日判決婚姻關(guān)系存在,并判梁宗岱負有支付何氏生活費用的責任。根據(jù)甘少蘇的描述,胡適和陳受頤作證與梁宗岱敗訴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因此將其歸結(jié)為胡、陳合謀的結(jié)果。無形中,梁宗岱的抗爭形象就在這種因果關(guān)系中確立起來。
記者在正式判決確認梁何存在婚姻關(guān)系當晚分訪當事雙方,次日刊發(fā)《梁何婚變始末雙方各說各的理女的述身世也忒可憐胡適說公道為男的所不滿》一文,這篇報道為理清梁宗岱與何瑞瓊不為人知的關(guān)系提供了重要材料。在“何瑞瓊談往事”中,何瑞瓊對于兩人的結(jié)婚過程做了詳細回答,拿不出結(jié)婚證據(jù)是因為系舊式結(jié)婚所致,“只有龍鳳貼三個,新會縣風俗,該貼存于婆婆手中。新婦不能過問,必俟婆婆死后,方能自己保存。余等系民國九年九月二十日結(jié)婚,有媒人二,蓋余父與梁父原為老友,家兄與梁且為拜把兄弟,中學時二人同學,彼時梁父曾征詢梁婚姻主張,結(jié)果梁愿自己找妻子,乃托余兄介紹余與梁認識,并即訂婚。”后來她提出要繼續(xù)讀書,請梁宗岱向公公說情,但“梁竟不敢向公公開口。只用甘言向余說兩年后彼到外國即有富裕錢,可年與余三百元為書費。”何瑞瓊談到后來梁宗岱在法國只寄給她十鎊美金后即無音信,自己賣掉首飾念書,產(chǎn)科畢業(yè)后回婆婆家住,要求公公每月給六元零用,但未被許可。半年后,梁宗岱回國之后表示愿重修舊好,臨行承諾到校后如月薪能有三百元則寄她五十元,月得五百元則寄一百元,不料一去竟無音信。后來梁寫信告訴她,“愿以二千元為名譽賠償費,從此男女婚嫁不相干涉”。因此情景才向公公借二百元來北平找梁宗岱。
此事既然公開報道,梁宗岱之后上訴又并未反駁何瑞瓊公開發(fā)表的這些言論,其表述與事實應(yīng)該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得知如下事實:一、梁宗岱與何瑞瓊之間的婚姻通過舊式風俗確立,夫妻關(guān)系屬實。胡適與陳受頤出庭作證乃基于事實。二、梁宗岱每年三百元資助何瑞瓊上學的承諾,實際只有一次,為十美金。三、梁宗岱一直有與何瑞瓊脫離婚姻關(guān)系的念頭,愿出二千元為代價了結(jié)二人關(guān)系,但何氏沒同意。
二 曲折的執(zhí)行與調(diào)解過程
梁宗岱上訴是要駁回對于動產(chǎn)的假執(zhí)行,實際上由婚姻確認轉(zhuǎn)移到是否需要支付扶養(yǎng)費用。兩次開庭審理確認當事人之間存有婚姻關(guān)系,且梁宗岱對于何瑞瓊應(yīng)負扶養(yǎng)義務(wù)。此案之所以被媒體持續(xù)關(guān)注,正是由于調(diào)解過程曲折,充滿懸念。
從法院判決二人存在婚姻關(guān)系之后,《北平晨報》有6次關(guān)于調(diào)解與財產(chǎn)補償?shù)膱蟮馈?933年12月12日登載《婚變男主角梁宗岱不愿上訴朱光潛教授進行調(diào)解》,記者從朱光潛教授那里得到消息,朱愿意從中調(diào)解,而“梁宗岱本人刻亦極愿和平了結(jié)”。1933年朱光潛被北大聘為教授,1933年5月與梁宗岱合住于慈慧殿三號院,兩人關(guān)系密切,由其代為出面理所當然。朱光潛在梁何調(diào)解過程中穿針引線,目的是“勿使事態(tài)擴大”,并發(fā)動多方途徑促成雙方諒解。關(guān)于梁宗岱愿意“和平了結(jié)”的具體原因,見載于此后兩天的《北晨》,記者得知梁宗岱有和解之意,故前去求證。記者對于梁宗岱的態(tài)度似乎并不滿意,新聞發(fā)出來之后,標題為“梁宗岱離婚調(diào)解尚未開始梁氏猶作外強中干之宣傳”,梁宗岱向記者表示:“然果對方之條件,能合乎本人之理想,則尚可考慮,否則決仍請先前本人之代理人,繼續(xù)進行上訴事宜。[6]根據(jù)判決結(jié)果,他必須自民國二十二年一月起向何按月支付生活費用一百元,但是從1934年3月1日報道來看,顯然未能“合乎理想”。原因可能如朱光潛所說,梁宗岱開支大,超出其支付能力?!侗背俊?933年11月27日的報道另有一部分題為“梁宗岱述婚變”的內(nèi)容,梁宗岱向記者說,何瑞瓊來北平之后,趁他外出之機,何瑞瓊以其妻之身份住進他的房間,翻箱倒篋,并搜出一封鐘女士寄給他的信,并以此作為證據(jù)意欲控告其重婚,“在此過程中伊百般與余為難,余本擬聘律師法律解決,胡適之陳受頤諸先生相勸,愿任調(diào)停,此議遂寢。彼曾提出由余付款五千五百元和平了結(jié),余因一時難湊如許款項,故未協(xié)成。在伊起訴前,余毫無所聞?!盵7]從梁宗岱的表述來看,何瑞瓊起訴他之前,他在胡適和陳受頤勸導下,愿意和平了結(jié),只是對方提出支付五千五百元,但由于“一時難湊如許款項,故未協(xié)成?!笨梢娛侵Ц赌芰Φ脑颍窃敢馀c否的問題。梁宗岱家庭富足,五千五百元并不是問題,根據(jù)“何瑞瓊談往事”:“梁乃寄信與其父要錢,其父來信說,管兒娶妻費,不管兒離婚費,梁于是飯亦不給我吃了?!绷焊妇芙^幫其兒子支付這筆離婚費,恐怕還是覺得無法向何瑞瓊一家交待。
梁宗岱無法支付法院判決應(yīng)付何氏每月的扶養(yǎng)費,何瑞瓊因此向法院遞呈啟動假執(zhí)行申請,聲明查封梁宗岱所有后門慈慧殿三號住宅內(nèi)一切動產(chǎn)。北平地方法院據(jù)狀照準,2月27日票傳何氏當天上午10點到院,12點被庭吏帶到法院執(zhí)行處,執(zhí)行官當即向何瑞瓊出示查封布告?!跋挛缍r余,由該處執(zhí)行官三名,法警二名,持封條一包,齊赴梁宗岱住宅,會同該管內(nèi)六區(qū)警察二名,眼同梁何氏,對梁所有動產(chǎn),實行查封?!薄侗背俊?934年3月1日的報道提供了當時查封梁宗岱動產(chǎn)的細節(jié)。梁宗岱向執(zhí)行官詢問如何能避免查封,執(zhí)行官回答:“如能出現(xiàn)洋一千四百元,自可免除此種手續(xù)”。梁“面有難色,遲疑有頃”:“立出洋一百元能否了事?”執(zhí)行官搖首微笑。除書籍等謀生必須品外,全被查封,朱光潛住室內(nèi)所有梁氏之物“亦被查封無遺”。[8]查封過程中,梁宗岱“與何瑞瓊含笑商談”:“這件東西,還是別查封罷,算了算了。”何氏“面色慘沮”,徐曰:“今日雪中奔波,生平何解此苦,究屬為誰,不言可知,我等如此下場,乃余始料所不及,殆亦君之意外事耳,亦復何言!”說畢何氏暈厥。記者在查封動產(chǎn)后前去訪問梁宗岱,未遇,門首貼有“查封布告”。
假執(zhí)行查封梁宗岱動產(chǎn)推動了調(diào)解進程,朱光潛作為調(diào)停人卻不被何氏信賴。1934年3月3日登載記者對何氏采訪,何認為朱光潛站在梁宗岱立場說話,向媒體傳達了不實的信息:“本人之須請求于法院者,為確認婚姻關(guān)系與給付生活費用二事。因本人對梁,始終希望能和好如初也。朱先生所謂本人亦表示同意分離,實系臆測?!盵9]梁氏動產(chǎn)查封之后仍未付生活費,因此何瑞瓊呈請法院,讓北京大學每月從其薪金中代扣百元。此事由何瑞瓊向記者透露,于1934年3月21日以“梁何氏婚變—又有新進展”為題報道。3月28日,記者再次訪問何氏,次日刊出訪問內(nèi)容。何瑞瓊向記者透露,北大已經(jīng)有公函,愿意從梁宗岱每月四百五十元薪金內(nèi)代扣一部分。
以上6次報道向讀者反映了婚變案的曲折進展,媒體在這一事件中的立場,也由初介入時的相對中立逐漸傾向同情弱者,每次訪問何氏,都特意提到何氏非常悲傷,采訪無法繼續(xù),而梁的“不作為”,則給人留下了“外強中干”的負面印象。諸種因素加起來,導致梁宗岱在社會的“名譽大受損失”(胡適語),確是毫無疑問的。
三 判決結(jié)果及其社會評價
梁宗岱上訴于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被駁回,意味著再無討價余地,必須支付所有離婚費用。1934年4月16日,法院對于梁宗岱動產(chǎn)依法拍賣,拍賣始于當天下午一時半,但是“因事前知者不多,故前往看貨者不及十人。直到下午三時半,尚未拍出?!盵10]4月19日下午四時,地方法院民事庭就何瑞瓊訴狀進行答復,由何氏代理人出庭,4月20日《北晨》報道稱,法院準備變通處理,再舉行二次拍賣,如果拍賣還有剩余財產(chǎn),則由何瑞瓊自行設(shè)法變價處理。同時,法院也已于一月以前函告北大清華兩校,扣押梁宗岱月入薪金。
就在案件基本進入強制執(zhí)行階段時,梁宗岱終于承認了原判決,雙方和解離婚?!侗逼匠繄蟆芬源蠓婷孀隽嗽敱M報道,并感嘆“有此富有詩意之不平的結(jié)局?!薄罢{(diào)解辦法”摘引于此:
上訴人:梁宗岱,即梁世琦,年三十二歲,住本市后門慈慧殿三號。被上訴人:梁何氏,即何瑞瓊,年三十歲,住本市西單牌樓手帕胡同震民女子中學。為會狀聲明和解,請求編制筆錄事:緣右雙方訴訟當事人,遵陳受頤、朱光潛、胡適之三先生之規(guī)勸,互允和解息訟。上訴人茲即認諾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關(guān)于身分之請求,兼允給被上訴人以離婚贍養(yǎng)費。被上訴人以上訴既上開之聲明,且彼此不相和諧,亦允同意離異。因此雙方允諾如下之條件:(一)被上訴人已繳及應(yīng)向其徵收之法院訴訟費用概由上訴人償還,并繳納之。(二)上訴人允給被上訴人未離婚前暫時扶養(yǎng)費銀一千六百元,于和解筆錄送達時,即付一半,其余一半,于本年五月二十日給付。(三)上訴人更允給被上訴人一次贍養(yǎng)費銀五千二百元,于本年五月二十日給付二千二百元,本年六月卅日,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各給付銀一千元。于一次贍養(yǎng)費末期償還之日,視為離婚成立,彼此從茲永斷關(guān)系。(四)雙方茲以上開協(xié)議,求為審判上之和解,請制筆錄,有強制執(zhí)行之名義,并由被上訴人在受和解筆錄送達時,照善副本,聲請北平地方法院,終止本案當事人假執(zhí)行案件之進行。謹乞鑒核,準予和解,實為公便。謹呈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民事第一庭。[11]
調(diào)解結(jié)果是梁宗岱向何瑞瓊支付一千六百元費,另付一次性贍養(yǎng)費五千二百元,該案至此看來已經(jīng)塵埃落定,也就暫時退出了公眾視野。
此事之所以造成轟動性的新聞后果,無疑與《北晨》全方位跟蹤報道有關(guān)。其中一篇文章評論了此事的“劃時代意義”:“我們覺得這幾位同情者,在我國婚變的歷史中,是值得注意的。因為在歷來婚變的情事中,像這樣因公憤而提出訴訟,這是第一次;像胡先生以教授的資格任證人,這也是第一次;更進以胡先生在中國現(xiàn)代文化上的資望,而在這案中,替何女士作證人,則尤是第一次!這第一次的事情,所以值得注意的;我希望從此以后,婚變的事情,在吾國社會里,要在法律以外,引起社會的制裁。”文章最后作者說:“這婚變的事情,在今日的中國,是愈演愈奇,愈演愈慘,愈演愈不人道了!可憐的被壓迫的婦女們,可憐的空談無實力的女權(quán)運動者,我們只有熱誠的,迫切的,祈求于胡夫人,胡教授,和其他負有文化先驅(qū)責任的先生們,希望他永遠的本他慈善的心腸,板起面孔來,為人類持公道。希望他們的勢力,永遠的伸張著,成功社會上公共的勢力與權(quán)威,來禁止那不人道事情的發(fā)生!”[12]它代表了為被壓迫婦女伸張正義的呼聲,雖然寄希望于少數(shù)文化精英的“良心發(fā)現(xiàn)”又多么不切實際。
四 離開北大:辭職還是解聘?
胡適、陳受頤是梁何婚變案中影響結(jié)局的決定性因素,看來沒有疑問。舊式婚姻并不走法律程序的登記手續(xù),因此要找到證人證明婚姻關(guān)系。胡、陳二人出庭作證,身份具有可信度,陳受頤為梁宗岱就讀于嶺南大學時的國文老師,而胡適為梁氏供職于北京大學文學院的院長。
梁宗岱1932年春季到北京大學任教,系傅斯年向胡適推薦。胡適對梁何二人婚姻問題關(guān)注,可查時間為1933年3月2日,胡適該日日記說:“與陳受頤先生同陪梁宗岱夫人去看律師林行規(guī)先生,林先生允為她出力?!盵13]這年3月何瑞瓊第一次向法院提出訴訟,1933年11月25日為第三次開庭審理。據(jù)胡適1934年4月18日日記:“梁宗岱婚變案,自前星期日梁夫人親筆寫信委托我與受頤為全權(quán)代表后,昨夜受頤報告與宗岱代表朱孟實談判結(jié)果甚滿意,今天我邀梁夫人與受頤(今天)來吃飯,又在電話上把這方面的意見告知孟實,請他飯后來談。下午兩點,孟實來了,我們?nèi)税焉潭ǖ臈l件寫出來,梁夫人簽了字,由孟實帶回去,請宗岱簽了字,仍送給我保存。條件如下:(見下文,筆者注)?!薄按税肝矣谝痪湃晔率叽问现潞卺?,提議離婚,他只要求五千五百元。宗岱無賴,不理此事,就致訴訟。結(jié)果是要費七千多元,而宗岱名譽大受損失。小人之小不忍,自累如此!”[14]而早10天記載:“上午見客,有霍儷白(堅),談梁宗岱夫婦訟事。恰好梁夫人也來了,我與霍君都勸她全權(quán)委托受頤與我代為調(diào)解。她起初不肯,后來答應(yīng)了。由霍君代擬一信稿,她寫了送給我與受頤,托我們?nèi)珯?quán)代表她。”[15]胡適主動勸何瑞瓊請陳受頤和他為調(diào)解的全權(quán)代表,是3月24日駁回梁宗岱上訴之后,至4月8日為止,朱光潛雖然充當調(diào)人奔走兩端,由于他與梁宗岱朋友關(guān)系密切,被何瑞瓊視為梁的利益代表,故調(diào)解一事并無進展。胡適此時出面,是化解僵局的關(guān)鍵人。作為一個重要參與者,胡適日記可資《北晨》報道的補充。在《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中,收入了那天“由霍君代擬、何瑞瓊抄寫”的信,委托信列了四項條件與朱光潛談判:
(一) 須法律手續(xù)正式離婚
(二) 一次付給生活費現(xiàn)金六千元
(三)地方法院所判決之每月扶養(yǎng)費用一百元須照給至正式離婚之日止
(四)所有訴訟費用應(yīng)由梁宗岱負擔[16]
在胡適遺稿中,還保存了當年由胡適、朱光潛、陳受頤三人調(diào)解并由梁宗岱、何瑞瓊兩人簽字的《梁宗岱、何瑞瓊兩方協(xié)議離婚條件草案》,除了離婚費減少800元之外,具體規(guī)定了分期應(yīng)付金額:“梁宗岱另付給何瑞瓊離婚及生活費五千二百元,分期付清:第一次于五月二十日付二千二百元;余款三千元,于六月底、七月底、八月底,每次付一千元?!盵17]這份協(xié)議離婚條件草案將梁應(yīng)付金額分為二部分,一部分是法院判決的每月扶養(yǎng)費,從1933年1月至1934年4月共計16個月;一部分是離婚及生活費5200元。此草案有梁宗岱、何瑞瓊兩人簽字,并有雙方調(diào)解人胡適、朱光潛、陳受頤三人簽字,因此法院正式判決結(jié)果與此完全一致。
胡適介入梁何二人婚姻糾葛,可見他對梁宗岱處理此事確為不滿。1934年5月30日日記記錄:“商定北大文學院舊教員續(xù)聘人數(shù)。不續(xù)聘者:梁宗岱Hewvi Fei 林損 楊震文 陳同燮 許之衡”[18]。朱自清亦在日記中記載了梁宗岱離開北大的情況:“上午訪朱孟實,交洋六十元。聞梁宗岱將婚沈櫻,惟梁已失業(yè)矣?!盵19]朱自清的日記為1934年6月3日,可知梁宗岱被北大文學院解聘之事很快公開。因此梁宗岱在自述中說與胡適有學術(shù)思想沖突,由于沖突一發(fā)不可收拾而辭職,疑為自我夸飾之詞。甘少蘇“八月,他辭去教職”一說不僅時間不確,而且“辭職”與“不續(xù)聘”之間,性質(zhì)完全不同。
五 梁宗岱去日本的時間問題
朱光潛在《慈慧殿三號》中提到當年與梁宗岱同住一院的情形,其中一處寫到沉櫻:“有一天晚上,凌坐在對面的沙發(fā)上共著一盞燈做針線,一切都沉在寂靜里,猛然間聽見一位穿革履的女人滴滴搭搭地從外面走廊的磚地上一步一步地走進來。我聽見了,她也聽見了,都猜著這是沉櫻來了,—她有時踏這種步聲走進來。我走到門前掀簾子去迎她,聲音卻沒有了,什么也沒有看見。”[20]朱光潛這種幻覺表明,在梁宗岱因法院查封其動產(chǎn)而搬出慈慧殿三號之前,沉櫻來找梁宗岱的次數(shù)不少。金秉英《天上人間—憶沉櫻》提供了更多的細節(jié)。沉櫻與戲劇家馬彥祥婚變而住到金秉英家,金氏記載沉櫻帶她去慈慧殿三號的詳細情景:“你領(lǐng)著我照直往里走,過了一條寬寬的甬路,再往里走,走進一個荒蕪的大花園,樹影森森,野花雜生,見東墻角有兩棵高大挺拔的楸樹,樹葉茂盛,樹冠上開滿了粉紅花,樹干上又爬滿了紫藤蘿,此刻正在開花,一串一串地掛在那里,好不繁花似錦,猛然間,使人想起:難道春光正躲在荒園墻角?”[21]可見,這次交往的時間在春天。金秉英記載,沉櫻在暑假告訴她準備和梁宗岱去日本,結(jié)婚、度蜜月。
梁宗岱何時離開北平?在自述中,梁說是在夏天辭職之后立刻和沉櫻去了日本,甘少蘇轉(zhuǎn)述時說則是8月,具體時間亦值得推敲。
出乎意料,1934年7月22日《北晨》最后一次報道了該婚變案的一些遺留問題:
梁宗岱與何瑞瓊最近訟爭,仍無開展。昨日(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余,何瑞瓊到地方法院執(zhí)行庭報到,旋即開庭。推事問何瑞瓊道:“你調(diào)查梁宗岱的財產(chǎn)怎么樣了?”供:“據(jù)胡適之先生說:梁宗岱在中國銀行還有一千元的存款。”問:“梁宗岱是走了,他的保人也走了。梁宗岱他下半年在北大還有課沒有?”供:“沒有了。我是很希望著查封梁宗岱在廣西的財產(chǎn)?,F(xiàn)在梁宗岱跑了,我也抓不著他啦,那時候要把他押起來就好了。”推事道:“本院七月十二往廣西一信,還沒見回信呢。梁宗岱是教授,也是有地位的人,因為不能妨害他的職業(yè),不能押他。最好在本月月底,你給本院再來一個狀子好啦?!庇嵵链耍葱型送ァ22]
記者在4月17日的報道中曾感嘆梁何二人和解是“詩意之不平的結(jié)局”,此處報道更添花絮。不過回頭來看,梁父不愿替兒子付離婚費,梁宗岱本人又無力清償,拖欠問題似乎不難理解。梁宗岱本人的生活方式和開銷正如朱光潛說的“每月開支甚巨”,可能很難在兩個月內(nèi)拿出這么多錢應(yīng)付離婚之事。五月的部分拖欠,加上六月底未按期付款,到七月初的訟爭就有了邏輯關(guān)系。法官說“本院七月十二往廣西一信”,說明何瑞瓊此前已經(jīng)就梁宗岱未及時付款向法院提出上訴,此后則是法院建議何瑞瓊調(diào)查梁宗岱的財產(chǎn),然而梁宗岱離開了北平,地方法院過問此事的難度自然增大。
梁宗岱具體離開北平的時間,《詩與真》的序言可以查證。梁宗岱在結(jié)尾標明了完成該序時間和地點:“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京滬道中”。而根據(jù)周作人日記和《半農(nóng)紀念》,梁宗岱與沉櫻在7月20日已經(jīng)到達東京。[23]也就是說,當何瑞瓊為仍然和自己沒有終結(jié)夫妻關(guān)系的梁宗岱未如期清付離婚費而積極準備訴諸法律時,梁已經(jīng)行走在北平至南京的旅途中,稍事停留,即取道上海前往日本。
離婚案給梁宗岱帶來人生與文學道路的影響,最為明顯的是工作變化。脫離了北大相對穩(wěn)定的環(huán)境,雖然在旅居日本葉山期間有大量譯作和批評文章,但這種生活只是人生中的一個片斷或插曲。一年后梁宗岱返平,擔任天津《大公報》編輯并進入南開大學英文系任教。相比于梁宗岱后來相對清晰的生命軌跡,無名者的命運顯然與此不同。那個被學者、記者、讀者同情的何瑞瓊最后是否去了香山慈幼院當保姆?如果沒有,她又去了哪里?她從梁宗岱那里得到了多少她應(yīng)得的生活費?所有這些,因為無人轉(zhuǎn)述,終究成了一個謎。
[按:此為原文,刊發(fā)時標題和開頭有修改,結(jié)尾有刪節(jié)。]
[1]梁宗岱:《我的簡史》,見《文路滄?!袊骷易允觥?,楊揚選編,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61-162頁。
[2] 甘少蘇:《宗岱和我》,重慶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第31-33頁。
[3]黃建華:《宗岱的世界·生平》,黃建華主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0-104頁。
[4]吳麟伯:《最近六年來北平離婚案之分析》(一),《北平晨報》1933年11月20日第6版。
[5] 載于1933年11月25日《北平晨報》。標題分為四行,第二行為主標題,下同。
[6] 載于《北平晨報》1933年12月14日第6版。
[7] 載于《北平晨報》1933年11月27日第6版。
[8]《法院查封梁宗岱動產(chǎn)—夫妻相見倍多感傷何瑞瓊抵不住刺激》,《北平晨報》1934年3月1日第6版。
[9]《何瑞瓊談婚變:朱光潛不配作調(diào)人—訪何二次均系代表梁宗岱》,《北平晨報》1934年3月3日第6版。
[10]《梁宗岱動產(chǎn)昨日開始拍賣因知者甚少尚未拍定》,《北平晨報》1934年4月17日第6版。
[11]《梁何婚變和解成立梁宗岱承認原判決訂妥條件雙方離婚》,《北平晨報》1934年4月26日。
[12]釋因:《梁何婚變與胡教授》,《婦女青年》第59期,見《北平晨報》1933年12月2日第12版。
[13] 胡適:《胡適日記全編》第6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99頁。
[14] 胡適:《胡適日記全編》第6卷,第369-370頁。
[15] 胡適:《胡適日記全編》第6卷,第361頁。
[16]《何瑞瓊信》原稿影印件見《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第13卷),耿云志主編,黃山書社1994年第1版,第357-358頁。
[17]《草案》原稿影印見《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第13卷),耿云志主編,黃山書社1994年第1版,第355-356頁。
[18] 胡適:《胡適日記全編》第6卷,第388頁。
[19] 朱自清:《朱自清全集》第九卷,江蘇教育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95頁。
[20] 朱光潛:《慈慧殿三號》,《論語》第94期,1936年8月。
[21] 金秉英:《天上人間—憶沉櫻》,《京華尋夢》,第162頁。
[22] 載于《北平晨報》,1934年7月22日第6版。
[23]周作人《半農(nóng)紀念》:“七月十五日夜我們到東京,次日定居本鄉(xiāng)菊坂町。二十日我同妻出去,在大森等處跑了一天,傍晚回寓,卻見梁宗岱先生和陳女士已在那里相候。談次陳女士說在南京看見報載劉半農(nóng)先生去世的消息,我們聽了覺得不相信,徐耀辰先生在座也說這恐怕是別一個劉復吧,但陳女士說報上記的不是劉復而是劉半農(nóng),又說北京大學給他照料治喪,可見這是不會錯的了。”見《人間世》第18期,1934年12月20日?!吨醒肴請蟆?934年7月15日報道,劉半農(nóng)病逝時間是7月14日下午2時,周作人載“陳女士說在南京看見報載劉半農(nóng)先生去世的消息”,說明梁宗岱與沉櫻7月15日或16日停留于南京,再從上海搭乘輪船至日本。
附:(有圖有真相)
《何瑞瓊委托書》/《離婚草案》(《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第13卷),耿云志主編,黃山書社1994年第1版)
《何瑞瓊委托書》第1頁
《何瑞瓊委托書》第2頁

《離婚草案》第1頁
《離婚草案》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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