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菜籽油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菜籽油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菜籽油期貨實行保證金制度。菜籽油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 菜籽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該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階段依次管理。
第六條 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貨合約按持倉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雙邊持倉量(N萬手) 一般月份交易保證金比例
N≤40 5%
40

50
N>60 15%
第七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菜籽油期貨合約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別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易保證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5% 10% 20%
第八條 自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約的會員,應當按合約價值的30%交納交易保證金。
凡未能按時交納交易保證金者,交易所有權對其持有的該交割月份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可以維持現有持倉水平。
第九條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新開倉合約按該級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十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時,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當菜籽油某月份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xù)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合約規(guī)定漲(跌)幅的3倍、連續(xù)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合約規(guī)定漲(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約規(guī)定交易保證金的3倍。
N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為t交易日結算價,t=4,5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十二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當某品種某月份合約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客戶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guī)定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guī)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新合約掛盤成交當日、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及強制減倉不受本章以下條款限制。
第十五條 當菜籽油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yōu)先和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
第十六條 當菜籽油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稱為漲(跌)停板單方無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第十七條 若某一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提高50%。第二個交易日的價幅在原價幅基礎上自動擴大50%(只向停板方向擴大)。
若第二個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第三個交易日自動回復到期貨合約規(guī)定價幅和保證金標準;若第二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結算時和下一交易日維持提高后保證金比例不變,下一交易日價幅維持提高后的價幅。若第三個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第四個交易日執(zhí)行期貨合約規(guī)定價幅和保證金比例。
第十八條 若連續(xù)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權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風險:
(一)強制減倉。交易所將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且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結算價的5%的所有持倉,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盈利持倉按規(guī)定方式和方法自動撮合成交。強制減倉前,客戶(包括非經紀會員和經紀會員的客戶)鎖倉部分自動對沖。
(二)若市場出現結算或交割風險,正在產生或將要產生重大影響時,交易所可決定并公告選擇采取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推遲交割日期,延長交割時間等措施,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比例不超過20%。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后,保證金不足者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追加到位。
第十九條 強制減倉的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強制減倉的數量為強制減倉當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tǒng)中申報但沒有成交且客戶(或非經紀會員,下同)該合約的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結算價5%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因自動對沖客戶雙向持倉造成客戶持倉少于平倉單所報數量時,系統(tǒng)自動將平倉數量進行調整。
客戶單位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元)
客戶該合約單位持倉盈虧 = ──────────────
客戶該合約的持倉量(手)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未接到倉單的跨期套利持倉)以及客戶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guī)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持有倉單、貨物到庫的對應持倉和已接受到倉單的跨期套利對應持倉,不執(zhí)行強制減倉。
(三)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guī)定價幅2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guī)定價幅1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價幅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
最后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guī)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2倍的投機客戶等比例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2倍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見本辦法附件一)。
3.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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